發(fā)文機關國務院
發(fā)文日期1955年02月21日
時效性現行有效
施行日期1955年02月21日
效力級別國務院規(guī)范性文件
為適應國家計劃經濟建設的需要和廣大人民的愿望,在財政收支平衡和金融物價穩(wěn)定的基礎上,進一步健全和鞏固我國的貨幣制度,以便利交易和核算,現決定:
一、 責成中國人民銀行自1955年3月1日起發(fā)行新的人民幣(以下簡稱新幣),以收回現行的人民幣(以下簡稱舊幣)。新幣面額,主幣分為1元、2元、3元、(注解:三元券已停止流通。)5元、10元5種,輔幣分為1分、2分、5分、1角、2角、5角6種。每種券別版面均印有漢、藏、蒙、維吾爾4種文字。
二、 新舊幣的折合比率,定為新幣1元等于舊幣1萬元。自新幣發(fā)行之日起,凡機關、團體、企業(yè)和個人的一切貨幣收付、交易計價、契約、合同、單據、憑證、帳薄記載及國際間的清算等,均以新幣為計算單位;所有在新幣發(fā)行前的一切債權債務,包括國家公債在內,亦自同一日起,按法定比率折合新幣計算和清算。
三、 所有舊幣均由中國人民銀行按法定比率全部收回。凡持有舊幣者,自新幣發(fā)行之日起,均可到中國人民銀行或其代理兌換機構,按法定比率兌換新幣。在兌換期間,舊幣仍得按法定比率折合新幣與新幣同時流通。票面1萬元、5萬元的兩種舊幣截至1955年4月1日停止在市場上流通使用,但在4月30日前仍可到中國人民銀行或其代理兌換機構,按法定比率兌換新幣,從1955年5月1日起中國人民銀行停止收兌。票面5千元及5千元以下各種舊幣停止流通使用的時間,由中國人民銀行視收兌情形另行適當規(guī)定。
四、 凡偽造、變造人民幣和行使假鈔等行為者,依照 妨害國家貨幣治罪暫行條例治罪。(注解: 《妨害國家貨幣治罪暫行條例》已被一九七九年七月六日公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有關規(guī)定代替。)凡借發(fā)行新幣進行投機或經營兌換新舊幣從中漁利者,依法嚴懲。全國人民可向當地人民委員會和司法機關檢舉以上各項違法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