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fā)文機關國務院
發(fā)文日期1955年02月23日
時效性現行有效
施行日期1955年02月23日
效力級別國務院規(guī)范性文件
僑匯是我國外華僑從事勞動和各種職業(yè)所得,用以贍養(yǎng)國內家屬的匯款,是我國外華僑的切身利益和廣大僑眷的生活依靠,是僑胞、僑眷的正當權益之一。同時僑匯對國家建設有積極的作用,對全國人民是有利的。特別是僑眷集中地區(qū),僑匯對于繁榮地方經濟,發(fā)展文化公益事業(yè),均有顯著作用。因此,各級干部,特別是縣、區(qū)、鄉(xiāng)干部,應深刻認識僑匯的作用,予以應有的重視。
五年以來,國家對僑匯一貫是堅決保護的,并實行了“便利僑匯、服務僑胞”的政策。為了照顧僑胞、僑眷的利益,國家規(guī)定了合理的外匯牌價。在解放初期為使僑眷不受物價波動的影響,國家制定了原幣匯款及存款辦法。在我國幣制穩(wěn)定、某些國家?guī)胖瀑H值后,國家又制定人民幣匯款的辦法,以保障僑胞、僑眷的利益。
但是,目前發(fā)現有些地區(qū)的基層行政機關貫徹保護僑匯政策不夠深入,有些僑眷居住區(qū)的地方工作干部尚不了解僑匯的意義和國家保護僑匯的政策,有些僑眷居住區(qū)尚存在有不同程度的干預僑眷對僑匯使用的現象。為保護僑胞、僑眷的利益,根據憲法第十一條:“國家保護公民的合法收入、儲蓄、房屋和各種生活資料的所有權”的規(guī)定,現在發(fā)布貫徹保護僑匯政策的命令如下:
一、 僑匯是僑眷的合法收入,國家保護僑匯政策不僅是國家當前的政策,而且是國家的長遠政策。
二、 在動員僑眷參加各種合作社,進行愛國儲蓄,購買公債時,必須貫徹完全自愿的原則。任何個人或團體不得向僑眷強迫借貸,不得積壓僑匯,不得擅自檢查僑批和以任何借口變相侵犯僑匯。凡有侵犯僑匯事情發(fā)生,必須分別情節(jié)論處;對于有意挪用、侵吞、冒領、盜取僑匯和敲詐僑眷的不法分子,必須依法制裁。
三、 僑眷有使用僑匯的自由,任何人對僑眷把僑匯用于生活方面,包括用于舉辦婚、喪、喜、慶等事,不得干涉。
四、 國家鼓勵華僑和僑眷把僑匯投入生產或者向國家投資公司入股,同時鼓勵華僑、僑眷修建房屋,各級地方國家行政機關對此應給予便利。華僑素來熱心家鄉(xiāng)公益事業(yè),如興辦學校醫(yī)院、興修水利、造橋、修路等,各級地方國家行政機關對此應表關懷,并給予指導、幫助,必要時予以表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