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fā)文機關外交部,公安部,民政部
發(fā)文日期2008年03月14日
時效性現(xiàn)行有效
發(fā)文字號民發(fā)〔2008〕39號
施行日期2008年03月14日
效力級別部門規(guī)范性文件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民政廳(局)、外事辦公室、公安廳(局),計劃單列市民政局、外事辦公室、公安局:
根據(jù)外交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關于處理涉外案件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外發(fā)[1995]17號)附件中《外國人在華死亡后的處理程序》的有關規(guī)定,各地在涉外殯葬服務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受到有關人士好評。鑒于我國對外交往日益頻繁,外國人來華數(shù)量逐漸增多,涉外殯葬管理和服務工作中出現(xiàn)了一些新情況、新問題,需要進一步明確部門責任,完善工作程序。現(xiàn)提出如下意見:
一、 外國人在華死亡后,死者家屬、親友、接待人或者聘用單位按照《外國人在華死亡后的處理程序》的規(guī)定,向有關部門報告情況,并及時提出處置遺體的書面意見。死亡發(fā)生地殯儀館憑據(jù)死亡證明和死者家屬、親友、接待人或者聘用單位提出的書面意見并簽字確認后,按照我國殯葬管理規(guī)定程序,實施遺體火化或者協(xié)助辦理遺體運輸出境事宜。所需費用由死者家屬、親友、接待人或者聘用單位承擔。
二、 外國人在華死亡且無家屬、親友、接待人或者聘用單位的,根據(jù)死者有效身份證件,由死亡發(fā)生地公安機關向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公安廳(局)報告,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公安廳(局)向死者國籍國駐華使、領館發(fā)出照會,要求其在照會發(fā)出30日內回復處理遺體的書面意見。回復意見不明確或者逾期未予回復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公安廳(局)再次照會死者國籍國駐華使、領館,限期回復處理遺體的書面意見,并告知其回復意見仍不明確或者逾期未予回復的,我方將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公安廳 (局)做好檔案記錄后,函告死亡發(fā)生地殯儀館火化死者遺體。遺體火化后,骨灰保管期限 1年。
三、 外國人在華死亡且無家屬、親友、接待人或者聘用單位的,死者有效身份證件標明的國籍國未與我國建立外交關系,但在華有領事事務代管國駐華使、領館的,由死亡發(fā)生地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公安廳(局)按前項規(guī)定程序照會代管國駐華使、領館;在華沒有領事事務代管國駐華使、領館的,由死亡發(fā)生地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公安廳 (局)商同級人民政府外事部門提出處理遺體的書面意見。
四、 死者疑似外國人,既無家屬、親友、接待人或者聘用單位,又無任何有效身份證件的,死亡發(fā)生地公安機關應當及時核查并將結果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公安廳 (局),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公安廳 (局)商同級人民政府外事部門提出處理遺體的書面意見。
五、 外國人在華死亡后,死者家屬、親友、接待人或者聘用單位要求將死者遺體在華土葬的,一般可以我國實施殯葬改革、提倡火葬為由,予以婉拒。對于死者生前做出重要貢獻或者特殊原因,需要在華處置骨灰或者土葬遺體的,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殯葬事務主管部門商同級人民政府外事部門決定。
六、 對于生前患有甲類傳染病,或者乙類傳染病中傳染性非典型肺炎、炭疽中的肺炭疽和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的遺體,死者家屬、親友、接待人或者聘用單位應當配合醫(yī)療衛(wèi)生機構,做好遺體消毒處理后,立即送往死亡發(fā)生地殯儀館火化。所需費用由死者家屬、親友、接待人或者聘用單位承擔。
民政部
外交部
公安部
二00八年三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