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機關:公安部
發(fā)文字號:公通字〔2015〕17號
公布日期:2015.06.16
施行日期:2015.06.16
時效性:現行有效
效力位階:部門規(guī)范性文件
超鏈接:(2015年)公安機關內部人員干預、插手案件辦理的記錄、通報和責任追究規(guī)定
公安機關內部人員干預、插手案件辦理的記錄、通報和責任追究規(guī)定
第一條 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領導干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記錄、通報和責任追究規(guī)定》和中央政法委《司法機關內部人員過問案件的記錄和責任追究規(guī)定》,結合公安機關實際,制定本規(guī)定。
第二條 公安機關領導干部及其他內部人員應當嚴格依法依規(guī)執(zhí)法辦案,自覺抵制各種干預、插手案件辦理的行為。
第三條 公安機關領導干部及其他內部人員不得有下列干預、插手案件辦理的行為:
(一)超越職權下達不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立案、撤銷案件、終止偵查、變更強制措施、降格或者升格處理案件等指示;
?。ǘ┏铰殭嗨阶韵蜣k案單位或者辦案人員提出案件定性處理意見;
?。ㄈ┮筠k案單位或者辦案人員違法查封、扣押、凍結財物或者違法處置涉案財物;
?。ㄋ模┏铰殭嗯D涉案材料;
(五)向辦案單位負責人或者辦案人員提出私下會見案件當事人、當事人近親屬、代理人以及其他與案件有利害關系人員;
(六)本人或者授意身邊工作人員、近親屬等關系人為案件當事人請托、說情;
?。ㄆ撸┍救嘶蛘呤谝馍磉吂ぷ魅藛T、近親屬等關系人違反規(guī)定打探案情、通風報信;
?。ò耍┢渌深A、插手案件辦理的情形。
第四條 對案件辦理具有指導管理監(jiān)督職能的部門,依法依規(guī)履行指導、檢查、督辦等職責,提出指導性或者糾正性意見的,應當以書面形式進行。
因履行職責需要,向辦案單位或者辦案人員口頭了解正在辦理案件的有關情況的,應當按照正常工作程序進行,辦案單位或者辦案人員應當做好工作記錄。
第五條 公安機關辦案單位及辦案人員應當注意區(qū)分警務公開、合法咨詢行為同干預、插手案件辦理行為的區(qū)別,對通過正當法律途徑可以實現合法咨詢或者訴求的,應當告知其正當法律途徑。
第六條 辦案單位及辦案人員遇有公安機關內部人員過問案件辦理的情況,應當一律如實填寫《公安機關內部人員過問案件辦理行為登記表》,直接報本級公安機關紀檢監(jiān)察部門。必要時可越級向上級公安機關紀檢監(jiān)察部門報告。
第七條 公安機關紀檢監(jiān)察部門接到報告,應當及時商有關部門、警種,審核認定屬干預、插手案件辦理行為后,按照以下程序處理:
(一)本級公安機關領導干部干預、插手案件辦理,本級公安機關紀檢監(jiān)察部門有權管轄的,直接調查處理;無權管轄的,向有權管轄的紀檢監(jiān)察部門報告。本級公安機關其他內部人員干預、插手案件辦理的,由本級公安機關紀檢監(jiān)察部門調查處理;
(二)上級公安機關內部人員干預、插手下級公安機關案件辦理,或者無隸屬關系的公安機關內部人員干預、插手其他公安機關案件辦理的,向有權管轄的紀檢監(jiān)察部門報告,由該紀檢監(jiān)察部門調查處理;
非公安機關內部人員干預、插手案件辦理的,按照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領導干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記錄、通報和責任追究規(guī)定》和中央政法委《司法機關內部人員過問案件的記錄和責任追究規(guī)定》辦理。
第八條 公安機關警務督察、法制部門和各業(yè)務警種應加強檢查、抽查,發(fā)現干預、插手案件辦理線索,要及時移交公安機關紀檢監(jiān)察部門調查處理。
公安機關紀檢監(jiān)察部門應當將調查處理結果通報辦案單位和組織人事部門。
第九條 有本規(guī)定第三條所列行為之一的,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和《公安機關人民警察紀律條令》等規(guī)定給予黨紀政紀處分或者組織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條 各級公安機關應當對依法依規(guī)進行登記報告的行為予以支持,不得妨礙、限制、侵害登記報告人的合法權益。非因法定事由、非經法定程序,不得給予登記報告人員免職、調離、辭退等組織處理或者黨紀政紀處分。
各級公安機關紀檢監(jiān)察部門、組織人事部門等單位對登記報告人員的相關情況應當嚴格保密。
第十一條 對過問案件行為應當報告而不報告或者利用登記報告誣告陷害的,嚴肅追究直接責任人員的責任。
對登記報告人員或者調查人員進行打擊報復的,嚴肅追究直接責任人員的責任。
公安機關領導干部授意上述行為的,從嚴追究責任。
第十二條 公安機關領導干部及其他內部人員干預、插手案件辦理的情況,納入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考核體系,作為考核干部遵守法律、依法辦事、廉潔自律的重要依據。
第十三條 各級公安機關紀檢監(jiān)察部門應當定期統(tǒng)計和及時通報干預、插手案件情況,并向上一級公安機關紀檢監(jiān)察部門報告。典型案例單獨通報,必要時向社會公布。
第十四條 本規(guī)定所稱公安機關內部人員,是指在公安機關工作的人員。公安機關離退休人員違反本規(guī)定干預、插手案件的,適用本規(guī)定。
公安邊防、消防、警衛(wèi)部隊參照本規(guī)定執(zhí)行。
第十五條 各省級公安機關可依據本規(guī)定制定實施細則。
第十六條 本規(guī)定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