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fā)布部門】 全國人大常委會
【發(fā)文字號】 主席令第18號
【發(fā)布日期】 2009.08.27
【實施日期】 2009.08.27
【時效性】 現(xiàn)行有效
【效力級別】 法律解釋
超鏈接:(2009年)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條、第三百四十二條、第四百一十條的解釋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條、第三百四十二條、第四百一十條的解釋
(2001年8月31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通過 根據(jù)2009年8月27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十八號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關于修改部分法律的決定》修正)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討論了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條、第三百四十二條、第四百一十條規(guī)定的“違反土地管理法規(guī)”和第四百一十條規(guī)定的“非法批準征收、征用、占用土地”的含義問題,解釋如下:
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條、第三百四十二條、第四百一十條規(guī)定的“違反土地管理法規(guī)”,是指違反土地管理法、森林法、草原法等法律以及有關行政法規(guī)中關于土地管理的規(guī)定。
刑法第四百一十條規(guī)定的“非法批準征收、征用、占用土地”,是指非法批準征收、征用、占用耕地、林地等農(nóng)用地以及其他土地。
現(xiàn)予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