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fā)布部門】 最高人民檢察院
【發(fā)文字號】 高檢發(fā)釋字[2009]1號
【發(fā)布日期】 2009.01.07
【實施日期】 2009.01.15
【時效性】 現(xiàn)行有效
【效力級別】 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公證員出具公證書有重大失實行為如何適用法律問題的批復
(2009年1月6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十一屆檢察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通過 2009年1月7日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告公布 自2009年1月15日起施行 高檢發(fā)釋字[2009]1號)
甘肅省人民檢察院:
你院《關于公證員出具證明文件重大失實是否構成犯罪的請示》(甘檢發(fā)研〔2008〕17號)收悉。經研究,批復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施行以后,公證員在履行公證職責過程中,嚴重不負責任,出具的公證書有重大失實,造成嚴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以出具證明文件重大失實罪追究刑事責任。
此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