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商品房買賣合同履行中出現(xiàn)逾期辦證的原因是復雜的,必須區(qū)分逾期辦證的真正原因,只有屬于商品房出賣人的原因造成逾期辦證的,才能夠認定構成出賣人的逾期辦證違約責任。
在商品房買賣合同履行中,造成逾期辦證的原因極為復雜,存在各種各樣的原因。從目前來看,至少存在四種原因:一是出賣人的原因,例如出賣人工作拖延、推托、不負責任等;二是買受人的原因,例如買受人自己經過催促也不愿意辦證等;三是合同關系以外的第三人的原因,例如對政府有關部門辦證、測繪機構測繪結果等,都沒有期限的要求,在很多情況下都是這些方面的原因造成的;四是自然原因。在這些逾期辦證的原因中,只有由于出賣人自己的原因,才能構成出賣人違約。對于其他三個方面的原因造成的逾期辦證,應當各負其責。
索賠數(shù)額如何確定
根據(jù)司法解釋,由于開發(fā)商的原因,買房人在下列期限屆滿未能取得房屋權屬證書的,除當事人有特殊約定外,開發(fā)商應當承擔違約責任: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標的物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標的物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訂立之日起90日。合同沒有約定違約金或者損失數(shù)額難以確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購房款總額,參照中國人民銀行規(guī)定的金融機構計收逾期貸款利息的標準計算。
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或者《城市房地產開發(fā)經營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規(guī)定的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的期限屆滿后超過一年,由于開發(fā)商的原因,導致買房人無法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買房人可以通過訴訟請求解除合同和賠償損失。
索賠訴訟兩年時效
逾期辦證違約責任的追究,應當適用訴訟時效,超過訴訟時效,法院將不支持買房人的訴求。既然司法解釋已經規(guī)定逾期辦證屬于違約行為,應當追究違約責任,那么,就一定要遵守《民法通則》關于訴訟時效的規(guī)定。《民法通則》關于違約責任的訴訟時效期間以及訴訟時效期間的計算、中斷、中止和延長的規(guī)定,都應當適用于逾期辦證的違約責任。
逾期辦證的性質是違約行為,其訴訟時效應當按照違約責任的訴訟時效計算。逾期辦證違約責任訴訟時效的起算,應當嚴格遵守《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七條關于“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算”的規(guī)定。逾期辦證的訴訟時效期間,應當從辦證的逾期之日起計算,超過訴訟時效期間的,即超過兩年的,法律不再對逾期辦證的違約金賠償予以支持;但是,對于辦證的行為,必須繼續(xù)履行,不能因為逾期辦證的違約責任超過了訴訟時效,而將辦證的合同義務也予以消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