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友:籃球比賽不小心造成他人受傷是否需要承擔賠償責任?
蘇義飛律師:不是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不承擔賠償責任。體育賽事競技過程中產生的民事損害賠償責任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條規(guī)定的自甘風險規(guī)則。致害人違反競賽規(guī)則造成損害并不必然承擔賠償責任,人民法院應當結合競技項目的固有風險、競賽實況、犯規(guī)動作意圖、運動員技術等因素綜合認定致害人對損害的發(fā)生是否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進而確定致害人的民事責任。
(2025年)最高人民法院發(fā)布6起涉校園管理民事糾紛典型案例:高中生系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相較于初中生及小學生,對于經常參與的日常體育活動可能的風險已經有較為清晰的認知,本案適用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條規(guī)定的自甘風險原則,強調參與者對于風險的預判,有助于提示高年級學生注意預防體育活動給身體造成損傷的危險。同時,本案中足球比賽系學生自發(fā)組織,學校不屬于活動組織者,故不適用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條規(guī)定,而是適用第一千二百條規(guī)定。本案根據各方提交的證據,具體分析學校有無盡到教育、管理職責,避免過分苛責學校,從而倡導學校鼓勵學生課間自由活動,引導未成年人在校園內健康快樂成長。
(2023年)最高院發(fā)布涉體育糾紛民事典型案例:雙方當事人在明知帆船比賽風險性的前提下自愿報名參加,在比賽中因對方行為遭受損害產生的爭議應當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條自甘風險規(guī)則審查認定雙方當事人的責任?!爸袊?4號”游艇作為上風船未避讓處于下風的“白鯊號”游艇,在未減速的情況下左轉繞標,導致觸碰“白鯊號”游艇尾部,但其在競賽中左轉是為了比賽的繞標要求,當時的行動屬于判斷失誤,現有證據不足以認定“中國杯24號”游艇對碰撞事故的發(fā)生具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鞍柞徧枴庇瓮г诩ち冶荣愅话l(fā)緊急狀況下未采取避讓措施,亦不能認為其對碰撞事故的發(fā)生存在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雙方當事人應當各自承擔事故造成的損失。審理法院駁回了某設備公司的訴訟請求和某刀模公司的反訴請求。
(2023年)蔡某某訴龔某甲、龔某乙、崔某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糾紛案-文體活動中自甘風險規(guī)則的適用:足球運動屬于具有一定風險的文體活動范圍。自愿參加具有一定風險的文體活動,因其他參加者的行為受到損害的,屬于“自甘風險”,受害人不得請求其他參加者承擔侵權責任;但是,其他參加者對損害的發(fā)生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除外。
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條 【自甘風險】自愿參加具有一定風險的文體活動,因其他參加者的行為受到損害的,受害人不得請求其他參加者承擔侵權責任;但是,其他參加者對損害的發(fā)生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