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條【非金錢債務實際履行責任及違約責任】當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錢債務或者履行非金錢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對方可以請求履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法律上或者事實上不能履行;
(二)債務的標的不適于強制履行或者履行費用過高;
(三)債權(quán)人在合理期限內(nèi)未請求履行。
有前款規(guī)定的除外情形之一,致使不能實現(xiàn)合同目的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gòu)可以根據(jù)當事人的請求終止合同權(quán)利義務關(guān)系,但是不影響違約責任的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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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某公司訴某酒店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合同的根本違約及違約方解除權(quán)的獲得:違約方起訴請求解除合同的,符合下列條件的,法院依法予以支持:1.違約方不存在惡意違約的情形,即違約方不履行債務的原因,并非是有能力而不履行,而是喪失了履行能力;2.違約方繼續(xù)履行合同,將對其明顯不利;3.守約方拒絕解除合同,違反誠實信用原則。違約方解除合同的,其本應當承擔的違約責任不能因解除合同而減少或者免除。同時,應當注意適用上述條款賦予違約方解除權(quán)是在滿足上述條件下可以依法通過訴訟行使解除權(quán),而非任意解除權(quán),不能僅憑違約方的意愿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