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案監(jiān)督申請書
申請人:樊x
被申請人:某市公安局
申請事項
請求人民檢察院依法行使立案監(jiān)督權,通知被申請人對樊乙尋釁滋事、故意傷害罪一案依法立案偵查。
事實與理由
2013年3月25日,申請人向被申請人提交《樊乙涉嫌尋釁滋事、故意傷害罪》的控告報案材料。被申請人不予立案,并作出了《不予立案通知書》【東津公 (東)不立字[2013]第XX號】,申請人又向某市公安局提出了復核申請,某市公安局于2013年10月10日作出《襄公(法)刑復核字 [2013]XXX號《刑事復核決定書》,維持了原公安機關的《不予立案決定書》。申請人認為,被申請人不予立案查處犯罪嫌疑人樊乙的行為是錯誤的,違反了法律規(guī)定。
第一、犯罪嫌疑人樊乙隨意到申請人自己家里,無緣無故肆意毆打他人并致受害人樊甲耳膜穿孔、被害人駱某頭部、面部多出軟組織損傷,其行為已經構成尋釁滋事罪和故意傷害罪。樊乙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公安機關已經查明了樊乙的犯罪事實,且有現場目擊證人已經向公安機關作了證實,公安機關對于樊乙涉嫌尋釁滋事罪和故意傷害罪的犯罪行為,不予立案偵查,明顯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規(guī)定。
第二、犯罪嫌疑人樊乙不僅有犯罪前科,1983年因故意傷害罪被判刑五年,刑滿釋放后仍不思悔改,對當地十余位居民進行過肆意毆打。為了破壞村民選舉,在 2011年對當地支部書記進行毆打,已被公安機關處罰。所以,樊乙惡貫滿盈,稱霸一方,居民對其和之入骨。這種肆意破壞社會秩序、破壞社會和諧的社會渣滓,不依法嚴懲,難消公憤。
第三、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刑事立案監(jiān)督有關問題的規(guī)定》第四條規(guī)定:“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或者行政執(zhí)法機關,認為公安機關對其控告或者移送的案件應當立案偵查而不立案偵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受理并進行審查。人民檢察院發(fā)現公安機關可能存在應當立案偵查而不立案偵查情形的,應當依法進行審查。”《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七條規(guī)定:“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對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而不立案偵查的,或者被害人認為公安機關對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而不立案偵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要求公安機關說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應當通知公安機關立案,公安機關接到通知后應當立案?!?/p>
綜上所述,申請人特依法向貴院提起立案監(jiān)督申請,望貴院能查明事實,依法監(jiān)督被申請人立案偵查,以維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否則,申請人將依法啟動反瀆職侵權程序,依法追究經辦官員玩忽職守、徇私枉法瀆職侵權的刑事責任。
此致
某市人民檢察院
申請人:
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