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導性案例219號:廣州天某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九江天某高新材料有限公司訴安徽紐某精細化工有限公司等侵害技術秘密糾紛案
(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討論通過 2023年12月15日發(fā)布)
關鍵詞 民事/侵害技術秘密/以侵害知識產權為業(yè)/懲罰性賠償/損害賠償數額
裁判要點
1.判斷侵害知識產權行為是否構成情節(jié)嚴重并適用懲罰性賠償時,可以綜合考量被訴侵權人是否以侵害知識產權為業(yè)、是否受到刑事或者行政處罰、是否構成重復侵權、訴訟中是否存在舉證妨礙行為,以及侵權行為造成的損失或者侵權獲利數額、侵權規(guī)模、侵權持續(xù)時間等因素。
2.行為人明知其行為構成侵權,已實際實施侵權行為且構成其主營業(yè)務的,可以認定為以侵害知識產權為業(yè)。對于以侵害知識產權為業(yè),長期、大規(guī)模實施侵權行為的,可以依法從高乃至頂格適用懲罰性賠償倍數確定損害賠償數額。
基本案情
2000年6月6日,廣州天某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廣州天某公司)登記成立。2007年10月30日,九江天某高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九江天某公司)登記成立,獨資股東是廣州天某公司。兩天某公司為證明兩者之間存在卡波技術的許可使用關系,提交了兩份授權書。第一份授權書于2008年9月30日出具,記載:現將廣州天某公司自主研發(fā)的卡波姆產品生產技術及知識產權授予九江天某公司無償使用,授權期限為十年,從2008年10月1日至2018年9月30日止。在授權期間內,九江天某公司擁有該項技術的使用權,其權利包括但不限于:利用該技術生產、制造、銷售產品,利用該技術改善其目前的產業(yè)流程,對該技術成果進行后續(xù)改進形成新的技術成果等。未經雙方書面同意與確認,廣州天某公司和九江天某公司不得將該項技術授予其他任何單位或個人使用。授權期滿后,授予的使用權將歸還廣州天某公司所有。第二份授權書于2018年9月15日出具,授權期限自2018年10月1日至2028年9月30日,授權內容同第一份授權書。本案案涉產品即為卡波,也稱卡波姆(Carbomer),中文別名聚丙烯酸、羧基乙烯共聚物,中和后的卡波是優(yōu)秀的凝膠基質,廣泛應用于乳液、膏霜、凝膠中。
2011年8月29日,安徽紐某精細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安徽紐某公司)登記成立,成立時法定代表人是劉某,劉某出資比例為70%,后法定代表人變更為吳某成。
華某于2004年3月30日入職廣州天某公司,2013年11月8日離職。2007年12月30日至離職,華某先后與廣州天某公司簽訂《勞動合同》及《商業(yè)保密、競業(yè)限制協(xié)議》《員工手冊》《專項培訓協(xié)議》等文件,就商業(yè)秘密的保密義務、競業(yè)限制等方面進行了約定。朱某良、胡某春曾就職于廣州天某公司,在職期間均與廣州天某公司簽訂了《勞動合同》《商業(yè)保密、競業(yè)限制協(xié)議》《商業(yè)技術保密協(xié)議》等。2012年至2013年期間,華某利用其卡波產品研發(fā)負責人的身份,以撰寫論文為由向九江天某公司的生產車間主任李某某索取了卡波生產工藝技術的反應釜和干燥機設備圖紙,還違反廣州天某公司管理制度,多次從其在廣州天某公司的辦公電腦里將卡波生產項目工藝設備的資料拷貝到外部存儲介質中。華某非法獲取兩天某公司卡波生產技術中的生產工藝資料后,先后通過U盤拷貝或電子郵件發(fā)送的方式將兩天某公司的卡波生產工藝原版圖紙、文件發(fā)送給劉某、朱某良、胡某春等人,并且華某、劉某、朱某良、胡某春對兩天某公司卡波生產工藝技術的原版圖紙進行了使用探討。在此過程中,胡某春與朱某良均提出是否會侵犯九江天某公司的相關權利,華某則要求胡某春根據兩天某公司卡波生產工藝技術的原版圖設計安徽紐某公司的生產工藝,并交代胡某春設計時不要與兩天某公司做得一模一樣等。于是胡某春按照華某的要求對廣州天某公司卡波工藝設計圖進行修改,最后將修改后的圖紙委托山東某工程設計有限公司合肥分院作出設計,委托江蘇某機械有限公司制造反應釜,并向與兩天某公司有合作關系的上海某粉體機械制造公司訂購與兩天某公司一樣的粉碎機械設備,再委托江蘇無錫某攪拌設備有限公司根據江蘇某機械有限公司的技術方案設計總裝圖,進而按照總裝圖生產攪拌器。
至遲自2014年起,安徽紐某公司利用華某從兩天某公司非法獲取的卡波生產工藝、設備技術生產卡波產品,并向國內外公司銷售,銷售范圍多達二十余個國家和地區(qū)。生產卡波產品為安徽紐某公司的主要經營業(yè)務,無證據證明其還生產其他產品。2018年1月,安徽紐某公司原法定代表人劉某等因侵犯商業(yè)秘密罪被追究刑事責任,在相關刑事判決已經認定華某、劉某等實施了侵犯權利人技術秘密行為的情況下,安徽紐某公司仍未停止侵權。依據相關證據,安徽紐某公司自2014年起,直至2019年8月,始終持續(xù)銷售卡波產品。
廣州天某公司、九江天某公司于2017年以安徽紐某公司、華某、劉某、胡某春、朱某良等侵害其卡波技術秘密為由訴至法院,請求判令各被告停止侵權、賠償損失、賠禮道歉。
裁判結果
廣州知識產權法院于2019年7月19日作出(2017)粵73民初2163號民事判決:一、華某、劉某、胡某春、朱某良、安徽紐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侵害廣州天某公司、九江天某公司涉案技術秘密,并銷毀記載涉案技術秘密的工藝資料。二、安徽紐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廣州天某公司、九江天某公司經濟損失3000萬元及合理開支40萬元,華某、劉某、胡某春、朱某良對前述賠償數額分別在500萬元、500萬元、100萬元、100萬元范圍內承擔連帶責任。三、駁回廣州天某公司、九江天某公司其他訴訟請求。一審宣判后,廣州天某公司、九江天某公司、安徽紐某公司、華某、劉某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最高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24日作出(2019)最高法知民終562號民事判決:一、維持廣州知識產權法院(2017)粵73民初2163號民事判決第一項、第三項。二、變更廣州知識產權法院(2017)粵73民初2163號民事判決第二項為:安徽紐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廣州天某公司、九江天某公司經濟損失3000萬元及合理開支40萬元,華某、劉某、胡某春、朱某良對前述賠償數額分別在500萬元、3000萬元、100萬元、100萬元范圍內承擔連帶責任。三、駁回廣州天某公司、九江天某公司的其他上訴請求。四、駁回華某、劉某、安徽紐某公司的上訴請求。二審宣判后,安徽紐某公司、華某、劉某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再審申請。
最高人民法院于2021年10月12日作出(2021)最高法民申4025號民事裁定:駁回華某、劉某、安徽紐某公司的再審申請。
裁判理由
最高人民法院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以下簡稱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七條第三款規(guī)定,因不正當競爭行為受到損害的經營者的賠償數額,按照其因被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確定;實際損失難以計算的,按照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確定。經營者惡意實施侵犯商業(yè)秘密行為,情節(jié)嚴重的,可以按照上述方法確定數額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確定賠償數額。賠償數額還應當包括經營者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
本案中,兩天某公司的實際損失無法查清,故根據已查明的安徽紐某公司的部分銷售情況進行計算得出其侵權獲利。安徽紐某公司生產的卡波產品,其工藝、流程和部分設備侵害了兩天某公司的涉案技術秘密,但其卡波配方并未被認定侵害兩天某公司的技術秘密。原審法院在確定侵權獲利時未考慮涉案技術秘密在卡波生產中的作用,同時也未充分考慮除涉案技術秘密信息之外的其他生產要素在卡波產品生產過程中的作用,以安徽紐某公司自認的3700余萬元銷售額乘以精細化工行業(yè)毛利率32.26%,得到安徽紐某公司可以查實的部分侵權獲利近1200萬元?,F綜合考慮涉案被侵害技術秘密在卡波產品生產過程中所起的作用,酌情確定涉案技術秘密的貢獻程度為50%,因此對于安徽紐某公司的侵權獲利相應酌減取整數確定為600萬元。關于利潤率的選擇,由于安徽紐某公司未根據法院要求提供原始會計憑證、賬冊、利潤表,也未舉證證明其卡波產品的利潤率,應承擔舉證不利的法律后果,故按照廣州天某公司年報公布的精細化工行業(yè)毛利率確定其產品利潤率。
安徽紐某公司雖在二審階段向法院提交營業(yè)執(zhí)照等證據佐證其經營范圍不止卡波產品的生產。但營業(yè)執(zhí)照記載的經營范圍系安徽紐某公司申請注冊成立時的選擇,其實際經營范圍既可能大于也可能小于營業(yè)執(zhí)照記載的經營范圍。且根據已查明的事實,安徽紐某公司除卡波產品外,并沒有生產其他產品,安徽紐某公司也未進一步舉證證明其除卡波產品以外生產其他產品的事實。本案中,華某被訴披露技術秘密的侵權行為發(fā)生于2012年至2013年期間,安徽紐某公司利用華某從兩天某公司非法獲取的卡波生產工藝、設備技術生產卡波產品,并向國內外銷售。此外,安徽紐某公司明確陳述其所生產的卡波產品均為相同設備所產。界定行為人是否以侵權為業(yè),可從主客觀兩方面進行判斷。就客觀方面而言,行為人已實際實施侵害行為,并且系其公司的主營業(yè)務、構成主要利潤來源;從主觀方面看,行為人包括公司實際控制人及管理層等,明知其行為構成侵權而仍予以實施。本案中安徽紐某公司以及劉某等人的行為,即屬此類情形。
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七條第三款規(guī)定了判處懲罰性賠償的條件以及懲罰性賠償的倍數范圍??梢?,若經營者存在惡意侵害他人商業(yè)秘密的行為且情節(jié)嚴重的,權利人可請求侵權人承擔賠償金額相應倍數的懲罰性賠償。因此,本案應在判斷安徽紐某公司是否存在惡意侵權、情節(jié)是否嚴重的基礎上確定是否適用懲罰性賠償。根據本案業(yè)已查明的事實,安徽紐某公司自成立以來,便以生產卡波產品為經營業(yè)務,其雖辯稱也生產其他產品,但并未提交證據加以佐證,且其所生產的卡波產品名稱雖有差別,但均由同一套設備加工完成。此外,當其前法定代表人劉某因侵犯商業(yè)秘密罪被追究刑事責任,被認定實施了侵犯權利人技術秘密行為后,安徽紐某公司仍未停止生產,銷售范圍多至二十余個國家和地區(qū),同時在本案原審階段無正當理由拒不提供相關會計賬冊和原始憑證,構成舉證妨礙,足見其侵權主觀故意之深重、侵權情節(jié)之嚴重。鑒于本案被訴侵權行為跨越反不正當競爭法修改施行的2019年4月23日前后,安徽紐某公司拒絕提供財務賬冊等資料構成舉證妨礙,所認定的侵權獲利系基于安徽紐某公司自認的銷售額確定,僅系其部分侵權獲利;侵權人在本案中并未提交證據證明其法律修改前后的具體獲利情況,導致無法以2019年4月23日為界進行分段計算;現有證據顯示安徽紐某公司在一審判決之后并未停止侵權行為,其行為具有連續(xù)性,其侵權規(guī)模巨大、持續(xù)時間長。鑒于此,導致依據在案證據客觀上難以分段計算賠償數額。反不正當競爭法設立懲罰性賠償制度的初衷在于強化法律威懾力,打擊惡意嚴重侵權行為,威懾、阻嚇未來或潛在侵權人,有效保護創(chuàng)新活動,對長期惡意從事侵權活動應從重處理,故本案可以依據所認定的安徽紐某公司侵權獲利從高確定本案損害賠償數額。
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2019年4月23日修正)第17條第3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