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wǎng)友:刑事案件判決書會送達給被害人嗎?
蘇義飛律師:判決書應當送達人民檢察院、當事人、法定代理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被害人屬于當事人,可以領取判決書。
(2021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三百零二條 當庭宣告判決的,應當在五日以內送達判決書。定期宣告判決的,應當在宣判前,先期公告宣判的時間和地點,傳喚當事人并通知公訴人、法定代理人、辯護人和訴訟代理人;判決宣告后,應當立即送達判決書。
第三百零三條 判決書應當送達人民檢察院、當事人、法定代理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并可以送達被告人的近親屬。被害人死亡,其近親屬申請領取判決書的,人民法院應當及時提供。
判決生效后,還應當送達被告人的所在單位或者戶籍地的公安派出所,或者被告單位的注冊登記機關。被告人系外國人,且在境內有居住地的,應當送達居住地的公安派出所。
第一百零八條 【有關用語的解釋】本法下列用語的含意是:
(一)“偵查”是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對于刑事案件,依照法律進行的收集證據(jù)、查明案情的工作和有關的強制性措施;
(二)“當事人”是指被害人、自訴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和被告人;
(三)“法定代理人”是指被代理人的父母、養(yǎng)父母、監(jiān)護人和負有保護責任的機關、團體的代表;
(四)“訴訟參與人”是指當事人、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辯護人、證人、鑒定人和翻譯人員;
(五)“訴訟代理人”是指公訴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親屬、自訴案件的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為參加訴訟的人和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為參加訴訟的人;
(六)“近親屬”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