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wǎng)友:在公共場所當眾猥褻必須有其他多人在場才能認定為加重情節(jié)嗎?
蘇義飛律師:刑法對“在公共場所當眾猥褻”之所以加重處罰,其原因既在于該行為對被害人性的自主權及羞恥心傷害更大、對社會良好風尚冒犯程度更大,又能反映行為人置他人在場于不顧,目無國法,肆意妄為,主觀惡性深?!蹲罡呷嗣穹ㄔ骸⒆罡呷嗣駲z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關于依法懲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見》對“當眾”實施猥褻等性侵害犯罪雖不要求其他多人實際看到,但明確要求必須有其他多人“在場”。因此對于猥褻場所相對封閉,除被告人及被害人外無其他多人在場的情形,不宜認定為“在公眾場所當眾猥褻”。另外,在認定這一加重處罰情節(jié)時,還要從罪刑相適應的角度進行實質解釋和把握。參考案例《于書祥猥褻兒童案【第1260號】》。
(2023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關于辦理性侵害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意見
第十八條 在校園、游泳館、兒童游樂場、學生集體宿舍等公共場所對未成年人實施強奸、猥褻犯罪,只要有其他多人在場,不論在場人員是否實際看到,均可以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三款、第二百三十七條的規(guī)定,認定為在公共場所“當眾”強奸、猥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