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襲警罪和妨害公務罪實踐中如何適用?
答: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在刑法第277條中增加第五款,明確“暴力襲擊正在依法執(zhí)行職務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妨害公務罪)的規(guī)定從重處罰”。2020年12月26日通過的刑法修正案(十一),將襲警罪作為單獨罪名予以明確,并配置兩檔獨立的法定刑,使得暴力襲警行為不再是妨害公務罪的從重處罰情節(jié),而成為獨立罪名。司法實踐中在適用襲警罪時,應重點把握以下四點:
1.襲警罪與妨害公務罪之間是一般法條與特殊法條的關系,襲警罪是妨害公務罪的特殊法條。當行為人使用暴力襲擊正在依法執(zhí)行職務的人民警察時,適用襲警罪;當行為人使用暴力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等非人民警察執(zhí)行職務時,適用妨害公務罪。
2.準確界定暴力的對象。襲警罪中的暴力是指狹義的暴力,即僅指針對人身的暴力,不包括對物的暴力或者是通過對物的暴力間接傷害人身的情形。2020年“兩高一部”《關于依法懲治襲警違法犯罪行為的指導意見》第一條明確了下列兩種情形屬于“暴力襲擊正在依法執(zhí)行職務的人民警察”的行為:一是實施撕咬、踢打、抱摔、投擲等,對民警人身進行攻擊的;二是實施打砸、毀壞、搶奪民警正在使用的警用車輛、警械等警用裝備,對民警人身進行攻擊的。對正在依法執(zhí)行職務的民警雖未實施暴力襲擊,但以實施暴力相威脅,符合刑法第277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以妨害公務罪定罪處罰。對未使用暴力、威脅方法,故意阻礙國家安全機關、公安機關依法執(zhí)行國家安全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后果的,符合刑法第277條第四款的規(guī)定,以妨害公務罪處罰。
3.嚴格把握暴力的程度。刑法第277條第五款并未以“情節(jié)嚴重”等危害后果作為入刑標準,對襲警情節(jié)輕微或者辱罵民警,尚不構成犯罪,但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應當依法從重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4.精準把握暴力的后果。對于實施暴力襲警行為,不能以是否造成民警輕微傷作為構成犯罪的要件。暴力行為只要足以達到阻礙公務執(zhí)行的程度即可,不要求造成人身傷害的結果。
參考來源:《2022年最高檢關于刑法修正案(十一)相關問題 (包括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新立案標準問題)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