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友:偷越國(邊)境罪3人結伙如何理解?
蘇義飛律師:3人“結伙”是結伴在一起。偷越國(邊)境人員在組織者、運送者安排下偶然同行的,不屬于“結伙”。
(2022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依法懲治妨害國(邊)境管理違法犯罪的意見
二、關于妨害國(邊)境管理犯罪的認定
9.偷越國(邊)境人員相互配合,共同偷越國(邊)境的,屬于《解釋》第五條第二項規(guī)定的“結伙”。偷越國(邊)境人員在組織者、運送者安排下偶然同行的,不屬于“結伙”。
在認定偷越國(邊)境“結伙”的人數時,不滿十六周歲的人不計算在內。
10.偷越國(邊)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解釋》第五條第六項規(guī)定的“其他情節(jié)嚴重的情形”:
(1)犯罪后為逃避刑事追究偷越國(邊)境的;
(2)破壞邊境物理隔離設施后,偷越國(邊)境的;
(3)以實施電信網絡詐騙、開設賭場等犯罪為目的,偷越國(邊)境的;
(4)曾因妨害國(邊)境管理犯罪被判處刑罰,刑罰執(zhí)行完畢后二年內又偷越國(邊)境的。
(2024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辦理跨境電信網絡詐騙等刑事案件關于辦理跨境電信網絡詐騙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
10.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妨害國(邊)境管理刑事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條第(二)項規(guī)定的“結伙”: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就偷越國(邊)境的路線、交通方式、中途駐留地點、規(guī)避檢查方式等進行商議或者以實際行為相互幫助的;
(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之間代為支付交通、住宿等偷越國(邊)境過程中產生的相關費用的;
(3)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負責與組織、運送偷越國(邊)境的犯罪團伙或者個人聯系,并帶領其他人員一起偷越國(邊)境的。
(2024年)張建忠等:“兩高一部”《關于辦理跨境電信網絡詐騙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的理解與適用
對“三人以上結伙偷越國(邊)境”的認定?!皟筛摺薄蛾P于辦理妨害國(邊)境管理刑事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將“三人以上結伙偷越國(邊)境”規(guī)定為偷越國(邊)境罪中“情節(jié)嚴重”的情形之一。最高法、最高檢、公安部、國家移民管理局《關于依法懲治妨害國(邊)境管理違法犯罪的意見》進一步規(guī)定,偷越國(邊)境人員相互配合,共同偷越國(邊)境的,屬于“結伙”;同時明確,偷越國(邊)境人員在組織者、運送者安排下偶然同行的,不屬于“結伙”。實踐中,對何為“相互配合,共同偷越國(邊)境”,存在爭議。有鑒于此,《意見》在總結各地辦案經驗的基礎上,規(guī)定三種情形可以認定為“結伙”:一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就偷越國(邊)境的路線、交通方式、中途駐留地點、規(guī)避檢查方式等進行商議或者以實際行為相互幫助的;二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之間代為支付交通、住宿等偷越國(邊)境過程中產生的相關費用的;三是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負責與組織、運送偷越國(邊)境的犯罪團伙或者個人聯系,并帶領其他人員一起偷越國(邊)境的。司法實踐中,要注意區(qū)分偷越國(邊)境罪中的牽頭、帶領行為與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罪中的組織行為:多次牽頭、帶領他人偷越國(邊)境,與組織偷越國(邊)境犯罪團伙形成長期穩(wěn)定配合關系的,一般認定為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罪的共犯;偶然一次在偷越國(邊)境過程中起到牽頭、帶領作用的,一般以偷越國(邊)境罪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