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wǎng)友:安徽省二十三種常見犯罪以外的罪名量刑規(guī)范參考依據(jù)是什么?
蘇義飛律師:其他類型案件,可以參照《(2022年)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 安徽省人民檢察院關于二十三種常見犯罪量刑規(guī)范的實施細則(試行)》量刑的指導原則、基本方法和常見量刑情節(jié)的適用規(guī)范量刑。
(2022年)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 安徽省人民檢察院關于二十三種常見犯罪量刑規(guī)范的實施細則(試行)
五、附則
1.實施細則規(guī)范上列二十三種常見犯罪(危險駕駛罪除外)判處有期徒刑的案件。其他類型案件,可以參照量刑的指導原則、基本方法和常見量刑情節(jié)的適用規(guī)范量刑。
二、量刑的基本方法
量刑時,應以定性分析為主,定量分析為輔,依次確定量刑起點、基準刑和宣告刑。
1.量刑步驟
(1)根據(jù)基本犯罪構成事實在相應的法定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2)根據(jù)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數(shù)額、犯罪次數(shù)、犯罪后果等犯罪事實,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
(3)根據(jù)量刑情節(jié)調節(jié)基準刑,并綜合考慮全案情況,依法確定宣告刑。
2.調節(jié)基準刑的方法
(1)具有單個量刑情節(jié)的,根據(jù)量刑情節(jié)的調節(jié)比例直接調節(jié)基準刑。
(2)具有多個量刑情節(jié)的,一般根據(jù)各個量刑情節(jié)的調節(jié)比例,采用同向相加、逆向相減的方法調節(jié)基準刑;具有未成年人犯罪、老年人犯罪、限制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又聾又啞的人或者盲人犯罪,防衛(wèi)過當、避險過當、犯罪預備、犯罪未遂、犯罪中止,從犯、脅從犯和教唆犯等量刑情節(jié)的,先適用該量刑情節(jié)對基準刑進行調節(jié),在此基礎上,再適用其他量刑情節(jié)進行調節(jié)。不同層級之間的量刑情節(jié),采用連乘的方法調節(jié)基準刑。
(3)被告人犯數(shù)罪,同時具有適用于各個罪的立功、累犯等量刑情節(jié)的,先適用各個量刑情節(jié)對個罪的基準刑進行調節(jié),確定個罪應當判處的刑罰,再依法實行數(shù)罪并罰,決定執(zhí)行的刑罰。
3.確定宣告刑的方法
(1)量刑情節(jié)對基準刑的調節(jié)結果在法定刑幅度內,且罪責刑相適應的,可以直接確定為宣告刑;如果具有應當減輕處罰情節(jié)的,應依法在法定最低刑以下確定宣告刑。
(2)量刑情節(jié)對基準刑的調節(jié)結果在法定最低刑以下,具有法定減輕處罰情節(jié),且罪責刑相適應的,可以直接確定為宣告刑;只有從輕處罰情節(jié)的,可以依法確定法定最低刑為宣告刑;但是根據(jù)案件的特殊情況,經(jīng)最高人民法院核準,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處刑罰。
(3)量刑情節(jié)對基準刑的調節(jié)結果在法定最高刑以上的,可以依法確定法定最高刑為宣告刑。
(4)被告人犯數(shù)罪,數(shù)罪并罰時,總和刑期不滿五年的,減少的刑期不得超過一年;總和刑期滿五年不滿十年的,減少的刑期不得超過二年;總和刑期滿十年不滿十五年的,減少的刑期不得超過三年;總和刑期滿十五年不滿二十年的,減少的刑期不得超過四年;總和刑期滿二十年不滿二十五年的,減少的刑期不得超過五年;總和刑期在二十五年以上不滿三十五年的,可以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二十年;總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可以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二十年至二十五年。按照上述規(guī)定適用數(shù)罪并罰時,減少的刑期一般應低于數(shù)刑中的最低刑期。
(5)綜合考慮全案情況,獨任審判員或合議庭可以在20%的幅度內對調節(jié)結果進行調整,確定宣告利。當調節(jié)后的結果仍不符合罪責刑相適應原則的,應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依法確定宣告刑。
(6)綜合全案犯罪事實和量刑情節(jié),依法應當判處無期徒刑以上刑罰、拘役、管制或者單處附加刑、緩刑、免除處罰的,應當依法適用。
(7)宣告刑一般以月為單位計算。
4.罰金刑的適用
(1)判處罰金刑,應當以犯罪情節(jié)為依據(jù),并綜合考慮被告人繳納罰金的能力,依法決定罰金數(shù)額。
(2)刑法規(guī)定“并處”罰金的,在判處主刑的同時,必須依法判處罰金;規(guī)定“可以并處”罰金的,根據(jù)案件具體情況以及被告人的財產(chǎn)狀況,決定是否適用罰金刑。
(3)刑法規(guī)定“單處”罰金,適用單處罰金不致再危害社會,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單處罰金:
①初犯或者偶犯;
②自首或者有立功表現(xiàn)的;
③犯罪時不滿十八周歲的;
④犯罪預備、中止或者未遂的;
⑤被脅迫參加犯罪的;
⑥全部退贓并有悔罪表現(xiàn)的;
⑦其他可以依法單處罰金的情形。
(4)刑法、司法解釋明確規(guī)定罰金數(shù)額標準或計算標準的,從其規(guī)定;沒有明確標準的,罰金數(shù)額不少于一千元。
(5)對未成年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判處罰金,刑法規(guī)定“可以并處”罰金的,一般不判處罰金;判處罰金的,罰金數(shù)額不少于五百元。
(6)對被告人減輕處罰的,應當在下一個量刑幅度內依法適用罰金刑。減輕處罰后適用的量刑幅度未規(guī)定罰金刑的,不判處罰金。
(7)共同犯罪案件中,應當考慮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參與犯罪的數(shù)額、實際違法犯罪所得等情節(jié)分別判處罰金。從犯的罰金數(shù)額一般不高于主犯的罰金數(shù)額,但主犯是未成年人、年滿七十五周歲的人等特殊情況除外。
(8)依法對被告人所犯數(shù)罪分別判處罰金的,應當實行并罰,將所判處的罰金數(shù)額相加,執(zhí)行總和數(shù)額。
5.緩刑的適用
(1)適用緩刑,應當綜合考慮被告人的犯罪性質、情節(jié)、認罪態(tài)度、悔罪表現(xiàn)、再犯可能性以及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qū)的影響,依法作出決定。
(2)對于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被告人,符合緩刑適用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其中不滿十八周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應當宣告緩刑。
(3)量刑起點在三年有期徒刑以下,無法定、酌定從重情節(jié),符合緩刑適用條件,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優(yōu)先考慮適用緩刑:
①具有自首或者立功情節(jié)的;
②犯罪預備、中止或者未遂的;
③屬于共同犯罪中的脅從犯的;
④防衛(wèi)過當或者避險過當?shù)模?/p>
⑤達成刑事和解協(xié)議或者取得被害入諒解的;
⑥被害人具有重大過錯的;
⑦系沒有生活自理能力家庭成員的唯一扶養(yǎng)人,或者未成年人的唯一監(jiān)護人的。
(4)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慎重適用緩刑:
①罪行較重,經(jīng)從輕、減輕處罰后才符合緩刑適用條件的;
②有故意犯罪前科的。
(5)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適用緩刑:
①前科為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死亡或者重傷、販賣毒品、強奸、搶劫、綁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或者有組織的暴力性犯罪的;
②具有二次以上犯罪前科的;
③屬于犯罪組織或者集團中的骨干分子的;
④屬于共同犯罪中情節(jié)嚴重的主犯的;
⑤毒品再犯或者因毒品違法行為受過二次行政處罰的;
⑥數(shù)罪中均系故意犯罪的;
⑦曾被依法撤銷緩刑,或者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再犯新罪的。
(6)對于累犯和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不適用緩刑。
三、常見量刑情節(jié)的適用
量刑時要充分考慮各種法定和酌定量刑情節(jié),根據(jù)案件的全部犯罪事實以及量刑情節(jié)的不同情形,依法確定量刑情節(jié)的適用及其調節(jié)比例。對黑惡勢力犯罪、嚴重暴力犯罪、毒品犯罪、性侵未成年人犯罪等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犯罪,在確定從寬的幅度時,應當從嚴掌握;對犯罪情節(jié)較輕的犯罪,應當充分體現(xiàn)從寬。具體確定各個量刑情節(jié)的調節(jié)比例時,應當綜合平衡調節(jié)幅度與實際增減刑罰量的關系,確保罪責刑相適應。
1.對于未成年人犯罪,應當綜合考慮未成年人對犯罪的認識能力、實施犯罪行為的動機和目的、犯罪時的年齡、是否初犯、偶犯、悔罪表現(xiàn)、個人成長經(jīng)歷和一貫表現(xiàn)等情況,予以從寬處罰。
(1)已滿十二周歲不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犯罪,減少基準刑的50%-60%。
(2)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五周歲的未成年人犯罪,減少基準刑的40%-60%。
(3)已滿十五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犯罪,減少基準刑的30%-50%。
(4)已滿十六周歲不滿十七周歲的未成年人犯罪,減少基準刑的20%-50%。
(5)已滿十七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未成年人犯罪,減少基準刑的10%-40%。
(6)未成年人犯罪根據(jù)所犯罪行,可能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海罪表現(xiàn)好,并具有“系又章又亞的人或者盲人,防衛(wèi)過當或者避險過當,犯罪預備、中止或者未遂,共同犯罪中從犯、脅從犯;犯罪后自首或者有立功表現(xiàn),其他犯罪情節(jié)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情形之一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三十七條的規(guī)定免除處罰。
2.對于六十五周歲以上的人犯罪,綜合考慮犯罪性質、情節(jié)、后果、認罪態(tài)度及悔罪表現(xiàn)等情況,適當確定從寬的幅度。
(1)已滿六十五周歲不滿七十五周歲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20%以下;過失犯罪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30%以下。
(2)七十五周歲以上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40%以下;過失犯罪的,減少基準刑的20%-50%。
3.對于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入犯罪,綜合考慮犯罪性質、精神疾病的嚴重程度以及犯罪時精神障礙對辨認控制能力的影響等情況,減少基準刑的40%以下。
(1)病情為重度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40%以下。
(2)病情為中度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30%以下。
(3)病情為輕度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20%以下。
4.對于又聾又啞的人或者盲人犯罪,綜合考慮犯罪的性質、情節(jié)、后果以及犯罪時的控制能力等情況,可以減少基準刑的50%以下;犯罪較輕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5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處罰。
5.對于防衛(wèi)過當,應當綜合考慮犯罪的性質、防衛(wèi)過當?shù)某潭取⒃斐蓳p害的大小等情況,減少基準刑的6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處罰。
6.對于避險過當,應當綜合考慮犯罪的性質、避險過當?shù)某潭?、造成損害的大小等情況,減少基準刑的5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處罰。
7.對于預備犯,綜合考慮預備犯罪行為的性質、準備程度和危害程度等情況,可以比照既遂犯減少基準刑的60%以下;犯罪較輕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6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處罰。
8.對于未遂犯,綜合考慮犯罪行為的實行程度、造成損害的大小、犯罪未得逞的原因等情況,可以比照既遂犯減少基準刑50%以下。
(1)實施終了的未遂犯,造成損害后果的,可以比照既遂犯減少基準刑的20%以下;未造成損害后果的,可以比照既遂犯減少基準刑的40%以下。
(2)未實施終了的未遂犯,造成損害后果的,可以比照既遂犯減少基準刑的30%以下;未造成損害后果的,可以比照既遂犯減少基準刑的50%以下。
9.對于中止犯,應當綜合考慮中止犯罪的階段、自動放棄犯罪的原因以及造成危害后果等情況,予以減少基準刑或者免除處罰。
(1)造成較重損害后果的,應當減少基準刑的30%-60%。
(2)造成較輕損害后果的,應當減少基準刑的50%-80%。
(3)沒有造成損害后果的,應當免除處罰。
10.對于從犯,應當綜合考慮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減少基準刑的20%-50%;犯罪較輕的,應當減少基準刑的5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處罰。
對于在共同犯罪中罪責相對較輕的主犯,可以減少基準刑的30%以下。
11.對于脅從犯,應當綜合考慮犯罪的性質、被脅迫的程度以及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等情況,減少基準刑的40%-60%;犯罪較輕的,應當減少基準刑的6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處罰。
12.對于教唆犯,綜合考慮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和被教唆的對象以及被教唆的人是否實施被教唆之罪等情況,確定從寬或者從重的幅度。
(1)對于在共同犯罪中屬于從犯或者所起作用較小的一般教唆犯,比照第10條的規(guī)定確定從寬的幅度。
(2)被教唆的人未犯被教唆之罪的,可以減少基準利的50%以下。
(3)教唆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的,應當增加基準刑的10%-30%。
(4)教唆限制行為能力人或者聾啞人犯罪的,可以增加基準刑的20%以下。
13.對于自首情節(jié),綜合考慮自首的動機、時間、方式、罪行輕重、如實供述罪行的程度以及悔罪表現(xiàn)等情況,確定從寬的幅度。
(1)犯罪事實或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機關發(fā)覺,主動直接投案構成自首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40%以下,一般不應超過四年。
(2)犯罪事實和犯罪嫌疑入已被司法機關發(fā)覺,但尚未受到調查談話、訊問,或者未被宣布采取調查措施或者強制措施,主動直接投案構成自首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30%以下,一般不應超過三年。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實供述司法機關尚未掌握的罪行,與司法機關已掌握或者判決確定的罪行屬不同種罪行,以自首論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30%以下,一般不應超過三年。
(4)并非出于犯罪嫌疑人主動,而是經(jīng)親友規(guī)勸、陪同投案,或者親友送去投案等情形構成自首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30%以下,一般不應超過三年。
(5)罪行尚未被司法機關發(fā)覺,僅因形跡可疑被有關組織或者司法機關盤問、教育后,主動交代自己的罪行構成自首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30%以下,一般不應超過三年。
(6)強制戒毒期間主動交待自己的罪行,構成自首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30%以下,一般不應超過三年。
(7)其他類型的自首,可以減少基準刑的20%以下,一般不應超過二年。
(8)犯罪較輕的自首,可以減少基準刑的4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處罰。
惡意利用自首規(guī)避法律制裁等不足以從寬處罰的,可以不予從寬處罰。
14.對于坦白情節(jié),綜合考慮如實供述罪行的階段、程度、罪行輕重以及悔罪表現(xiàn)等情況,確定從寬的幅度。
(1)因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后果發(fā)生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30%-50%。
(2)如實供述司法機關尚未掌握的同種較重罪行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10%-30%以下,一般不應超過三年。
(3)司法機關掌握的證據(jù)不充分,犯罪分子如實交代有助于定案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20%以下,一般不應超過三年。
(4)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20%以下,一般不應超過二年。
(5)揭發(fā)同案犯共同犯罪事實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10%以下,一般不超過一年。
15.對于當庭自愿認罪的,根據(jù)犯罪的性質、罪行的輕重、認罪程度以及悔罪表現(xiàn)等情況,可以減少基準刑的10%以下,依法認定為自首、坦白或者認罪認罰的除外。
16.對于立功情節(jié),綜合考慮立功的大小、次數(shù)、內容、來源、效果以及罪行輕重等情況,確定從寬的幅度。
(1)一般立功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20%以下,一般不應超過二年。
(2)重大立功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20%-50%;犯罪較輕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5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處罰。
17.對于退贓、退賠的,綜合考慮犯罪性質,退贓、退賠行為對損害結果的彌補程度,退贓、退賠的數(shù)額及主動程度等情況,可以減少基準刑的30%以下;對于搶劫等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犯罪的應從嚴掌握。
18.對于積極賠償被害人經(jīng)濟損失并取得諒解的,綜合考慮犯罪性質、賠償數(shù)額、賠償能力以及認罪、悔罪程度等情況,確定從寬的幅度。
(1)積極賠償被害人全部經(jīng)濟損失并取得諒解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40%以下,一般不應超過四年。
(2)積極賠償被害人部分經(jīng)濟損失并取得諒解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30%以下,一般不應超過三年。
(3)盡管沒有賠償?shù)〉谜徑獾?,可以減少基準刑的20%以下,一般不應超過二年。
對于積極賠償被害人經(jīng)濟損失但沒有取得諒解的,綜合考慮犯罪性質、賠償數(shù)額、賠償能力以及認罪、悔罪程度等情況,確定從寬的幅度。
(1)積極賠償被害人全部經(jīng)濟損失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30%以下,一般不應超過三年。
(2)積極賠償被害人部分經(jīng)濟損失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20%以下,一般不應超過二年。
對于搶劫、強奸等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犯罪的應從嚴掌握。
19.對于當事人根據(jù)《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八條的規(guī)定,達成刑事和解協(xié)議的,綜合考慮犯罪性質、賠償數(shù)額、賠禮道歉以及真誠悔罪等情況,可以減少基準刑的50%以下;犯罪較輕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5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處罰。
20.對于被害人有過錯或者對矛盾激化負有直接責任的,綜合考慮犯罪的性質,被害人對法律規(guī)范、倫理道德、善良風俗的背離程度,以及促使被告人實施加害行為的關聯(lián)度等情況,確定從寬的幅度。
(1)被害人具有明顯過錯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20%-40%以下。
(2)被害人具有一般過錯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20%以下,一般不應超過二年。
(3)被害入對矛盾激化負有直接責任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10%以下,一般不應超過一年。
21.對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羈押期間表現(xiàn)好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10%以下。
22.對于被告人認罪認罰的,綜合考慮犯罪的性質、罪行的輕重、認罪認罰的階段、程度、價值以及悔罪表現(xiàn)等情況,可以減少基準刑的30%以下;具有自首、重大坦白、退贓退賠、賠償諒解、刑事和解等情節(jié)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60%以下,犯罪較輕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6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處罰。認罪認罰與自首、坦白、當庭自愿認罪、退贓退賠、賠償諒解、刑事和解、羈押期間表現(xiàn)好等量刑情節(jié)不作重復評價。
23.對于累犯,應當綜合考慮前后罪的性質、刑罰執(zhí)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后至再犯罪時間的長短以及前后罪罪行輕重等情況,增加基準刑的10%-40%,一般不高于五年、不少于三個月。
24.對于有前科的,綜合考慮前科的性質、時間間隔長短、次數(shù)、處罰輕重等情況,可以增加基準刑的10%以下,前科犯罪為過失犯罪和未成年人犯罪的除外。
25.對于犯罪對象為未成年人、老年人、殘疾人、孕婦等弱勢人員的,綜合考慮犯罪的性質、犯罪的嚴重程度等情況,可以增加基準刑的20%以下。
26.對于在重大自然災害、預防、控制突發(fā)傳染病疫情等災害期間故意犯罪的,根據(jù)案件的具體情況,可以增加基準刑的20%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