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wǎng)友:甲、乙是朋友關系,乙以幫助甲辦理退休領取退休金為由向甲索取人民幣10萬元,并為甲出具欠條,乙找到丙幫忙辦理此事,把錢轉給了丙,丙取得錢款后并未兌現(xiàn)承諾,丙后被公安機關抓獲,錢已經(jīng)揮霍一空,無法追回。乙事后沒有逃匿,把丙供出來,乙因為沒有獲利,所以也沒有錢退給甲,甲報案,請問乙是否構成詐騙罪?
蘇義飛律師:甲、乙之間是委托合同關系,乙事后并無逃匿、潛逃的表現(xiàn),其拒絕返還錢款是因為被騙導致,而無證據(jù)證明乙本身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所以乙不構成詐騙罪。
甲在不具備相應條件的情況下為辦理退休,給付受托人乙財物,企圖通過不正當途徑達到自己的非法目的。這種行為助長了社會上的不正之風,為部分人員利用職務便利索取財物創(chuàng)造了條件,也破壞了國家基本養(yǎng)老社會保障體系和管理制度,擾亂了社會秩序。因此這種行為違反了我國有關法律和政策的規(guī)定,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其行為目的和手段非法,雙方的委托行為也是無效的,屬于民事糾紛。
(2022)魯07民終7234號:劉某娟委托田某某為其辦理補交社會養(yǎng)老保險手續(xù),田某某在明知劉某娟不符合辦理條件,按規(guī)定不能辦理社保的情形下,仍然收取劉某娟給付的社保費用198000元,該委托行為應為無效。民事法律行為被確認無效后,行為人因該行為取得的財產(chǎn),應當予以返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