負有特殊職責人員的認定問題
時間:2022-07-03 來源:檢察日報
咨詢類別:未成年人檢察
咨詢內容:教師在學校辦公室內對一年多前教過的未成年女學生實施猥褻,可否認定負有特殊職責人員的從重處罰情節(jié)?(咨詢人:四川省達州市檢察院?謝麗紅)
解答專家雷蕾:此種情形下,該犯罪嫌疑人可以認定為“負有特殊職責的人員”。根據(jù)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發(fā)布的《關于依法懲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見》第9條,負有特殊職責的人員是指“對未成年人負有監(jiān)護、教育、訓練、救助、看護、醫(yī)療等特殊職責的人員”,為概括列舉情形而新設的概念。首先,從法律本意來看,特殊職責人員系與未成年人具有強烈人身依賴、信任關系的人員。而本案中犯罪嫌疑人曾經(jīng)教過被害人,且案發(fā)時仍是該校教師,被害人對犯罪嫌疑人存在很強的信任關系,犯罪嫌疑人仍有很強的優(yōu)勢地位。第二,被害人系未成年女學生,身心發(fā)育尚未完全成熟,在日常生活、學習和物質條件方面對監(jiān)護人、教師等負有特殊職責的人員存在一定的服從、依賴關系,容易在非自愿狀態(tài)下受到侵害,未成年人迫于這種關系不敢反抗或者不能反抗。案例中的作案地點在學校辦公室,反映出犯罪嫌疑人利用了其教師的優(yōu)勢地位去實施犯罪,且被害人孤立無援。第三,負有特殊職責的人員對未成年人實施性侵害,既違背了其本身肩負的職責,也嚴重挑戰(zhàn)了社會基本倫理道德。同時,該類性侵害犯罪更為隱蔽,持續(xù)時間通常更長,一般人難以發(fā)現(xiàn),未成年被害人更難以抗拒和向有關部門控告,社會危害更大,對于該類案件應當依法從嚴懲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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