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答網(wǎng)集萃76】撤銷國家賠償決定是否必須基于同一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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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銷國家賠償決定是否必須基于同一案件
咨詢類別:控告申訴檢察
咨詢內容:公安機關以被告人涉嫌甲罪提請逮捕,檢察機關以乙罪批捕,后以乙罪起訴,一審法院宣告無罪,檢察機關抗訴,二審發(fā)回重審,檢察機關撤回起訴。被告人據(jù)此申請國家賠償,檢察機關決定賠償。后公安機關再次以被告人涉嫌甲罪及丙罪提請逮捕,檢察機關以丙罪批捕,后以丙罪起訴,人民法院判決被告人犯丙罪,判處有期徒刑。此種情況下,是否依據(jù)《人民檢察院國家賠償工作規(guī)定》第46條規(guī)定,撤銷原賠償決定?(甲罪:詐騙,乙罪:虛假訴訟,丙罪:妨害作證)
咨詢人:遼寧省清原縣檢察院 袁媛
個人意見:公安機關以詐騙罪報捕,檢察機關以虛假訴訟罪批捕,起訴后因撤回起訴作出賠償決定。后公安機關以妨害作證另立新案,和原詐騙案作為同一案件報捕,檢察機關以妨害作證罪批捕、起訴,人民法院對妨害作證罪作出有罪判決。雖然是同一事情經(jīng)過,但是兩個犯罪事實,對虛假訴訟罪并未作出有罪判決,賠償決定仍應有效,被告人可以申請支付。
解答專家王磊:《人民檢察院國家賠償工作規(guī)定》第46條規(guī)定:“人民檢察院在辦理本院為賠償義務機關的案件時或者作出賠償決定以后,對于撤銷案件、不起訴案件或者人民法院宣告無罪的案件,重新立案偵查、提起公訴、提出抗訴的,應當報請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準,正在辦理的刑事賠償案件應當中止辦理。經(jīng)人民法院終審判決有罪的,正在辦理的刑事賠償案件應當終結;已作出賠償決定的,應當由作出賠償決定的機關予以撤銷,已支付的賠償金應當追繳?!贝颂幩傅膽峭话讣?。公安機關以詐騙罪報捕,檢察機關以虛假訴訟罪批捕、起訴,后因撤回起訴作出賠償決定,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17條的規(guī)定;后公安機關以涉嫌妨害作證另立新案,和原詐騙案合并為一案依法提請逮捕,檢察機關以妨害作證罪批捕、起訴,最終被告人被判決有罪。以上為兩個案件,罪名不同,因虛假訴訟罪逮捕后終止追究刑事責任,并沒有出現(xiàn)重新立案偵查、提起公訴,人民法院終審判決有罪的情形,引發(fā)賠償?shù)氖聦嵒A沒有改變,不符合《人民檢察院國家賠償工作規(guī)定》第46條規(guī)定的條件,因此不適用該條規(guī)定。需要注意的是,如犯妨害作證罪的生效刑事裁判的刑期對虛假訴訟罪批捕、起訴的羈押時間進行折抵的,則賠償請求人所受損害的事實基礎消失,可參照適用《人民檢察院國家賠償工作規(guī)定》第46條規(guī)定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