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查批捕時是甲罪,經(jīng)審查以乙罪起訴至法院,后法院判處無罪,是否應當賠償
時間:2021-08-16來源:檢察日報
咨詢類別:控告申訴檢察
咨詢內(nèi)容:賠償請求人被基層檢察院以挪用資金罪批準逮捕,公安機關以挪用資金罪、合同詐騙罪、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移送審查起訴,后改變管轄由市級檢察院審查起訴,市級檢察機關審查后,以合同詐騙罪起訴至法院,法院審理后判決無罪。賠償請求人向檢察機關申請國家賠償,是否應當賠償?(咨詢?nèi)耍航魇∩橡埵袡z察院?嚴小霞)
個人意見(理由和依據(jù)):應該賠償。雖然賠償請求人涉嫌的罪名在整個訴訟過程中發(fā)生改變,但羈押后被判無罪的事實并未發(fā)生改變。依據(jù)國家賠償法相關規(guī)定,賠償請求人的人身權受到損害就應該獲得國家賠償,而不會因為法律適用不同發(fā)生改變。
解答專家王全平:此種情形應予賠償。國家賠償法第17條規(guī)定:“行使偵查、檢察、審判職權的機關以及看守所、監(jiān)獄管理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人身權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shù)臋嗬海ㄒ唬┻`反刑事訴訟法的規(guī)定對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訴訟法規(guī)定的條件和程序?qū)癫扇【辛舸胧?,但是拘留時間超過刑事訴訟法規(guī)定的時限,其后決定撤銷案件、不起訴或者判決宣告無罪終止追究刑事責任的;(二)對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決定撤銷案件、不起訴或者判決宣告無罪終止追究刑事責任的;……”可見,國家賠償法對受害人取得賠償?shù)臋嗬]有要求拘留、逮捕、起訴的罪名需一致,只要采取逮捕措施,之后又決定撤銷案件、不起訴或者判決宣告無罪終止追究刑事責任均應進行刑事賠償,符合國家賠償法第19條國家不承擔賠償責任的情形除外。
此外,國家賠償法第21條第3款規(guī)定:“對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決定撤銷案件、不起訴或者判決宣告無罪的,作出逮捕決定的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薄蹲罡呷嗣穹ㄔ?、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刑事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1條規(guī)定:“對公民采取拘留措施后又采取逮捕措施,國家承擔賠償責任的,作出逮捕決定的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痹摪傅馁r償義務機關應為作出批準逮捕決定的基層檢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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