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辦理案件中如何把握“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情形
時間:2021-06-15 來源:檢察日報
咨詢類別:刑事執(zhí)行檢察
咨詢內容:刑法第397條規(guī)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構成濫用職權罪或玩忽職守罪。最高法和最高檢《關于辦理瀆職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1條第1款第(3)項規(guī)定,“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是判斷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標準之一。在辦理案件中,如何把握“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情形?(咨詢人:湖北省荊州市檢察院?鄭軍)
個人意見(理由和依據(jù)):造成惡劣社會影響,在一般情況下好理解,如在新聞媒體、網(wǎng)絡上有相關報道的比較好把握?,F(xiàn)實中有好多案件所造成的惡劣社會影響僅限于相關的部門和人員,但是有些案件確實惡劣,如公安機關人員幫助犯罪分子(當然當時可能不知道)冒用他人身份信息,而這個“罪犯”以前犯重罪或者以冒用他人的身份信息又去犯罪,導致公安機關偵查、檢察機關審查起訴、法院審判都以冒用的身份信息作了判斷、判決,這種情況應該屬于惡劣社會影響。
解答專家潘雪峰:濫用職權、玩忽職守罪中“造成惡劣社會影響”指的是該罪造成的無形損失,由于受到主觀判斷影響,如何準確認定一直是實踐中的難題。個人認為,在認定時應當以本罪保護的法益——國家機關公信力和形象、人民群眾的信賴感是否受到侵害為基礎,根據(jù)被告人濫用職權行為造成的危害后果、社會影響等客觀因素,結合瀆職行為的性質、手段等因素綜合判斷。一般來說,瀆職行為引發(fā)媒體廣泛關注,引起社會強烈反響的屬于典型的造成惡劣社會影響。此外,引發(fā)群體性事件、矛盾糾紛和上訪活動的也屬于造成惡劣社會影響??傊?,所謂“惡劣社會影響”應當以社會公開性為基礎,如果瀆職行為造成的結果僅在相關司法機關內部知曉,在認定該行為侵害了國家機關公信力和整體形象、人民群眾信賴感時應當審慎,應當進一步收集該影響已擴散到社會,具有社會層面惡劣影響的相關證據(jù)。
[責任編輯: 佟海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