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案件擬作相對不起訴是否需要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
時間:2021-03-14 來源:檢察日報
咨詢類別:法律政策
咨詢內容:1.對于犯罪嫌疑人愿意認罪認罰的案件,檢察官擬作相對不起訴,是否需要與犯罪嫌疑人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2.如果需要簽署,應如何簽署?由于員額檢察官并無不起訴決定權,因此在未提交檢察長或檢委會前,并不能確定是否能作出不起訴決定,因此有不同的做法。有的選擇在具結書中既寫具體的量刑建議也寫可能對其作出不起訴的決定,簽署后交檢察長審批,審批通過后再對其作出不起訴決定;有的則在交檢察長審批前先不簽署具結書,審批通過后,再與當事人簽署具結書,具結內容則明確為不起訴決定。(咨詢人:廣東省東莞市檢察院?黃銘)
個人意見(理由和依據(jù)):1.需要簽署。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制定的《關于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指導意見》),“認罰”包括“在審查起訴階段表現(xiàn)為接受人民檢察院擬作出的起訴或不起訴決定,認可人民檢察院的量刑建議,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說明認罰也包括同意檢察機關作出的不起訴決定,此外刑訴法和《指導意見》規(guī)定不需要簽署具結書的情形中也不包含不起訴。
2.應在提交檢察長審批前簽署具結書。原因:一是唯有簽署了具結書,認罪認罰才成立,才能作為一個法定量刑情節(jié)納入是否作相對不起訴的考量中;二是《指導意見》用詞是“擬作出的”,說明簽署時可以不作出明確的不起訴承諾;三是將可能作出不起訴決定納入控辯協(xié)商的內容中,更有利于鼓勵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
解答專家李元端:這個問題在兩年試點過程中也出現(xiàn)過。根據(jù)《指導意見》的規(guī)定和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基本精神,對相對不起訴需要簽署具結書,需要考慮的是如何簽署、具體訴訟程序與司法責任制如何協(xié)調的問題。檢察實踐中,先由犯罪嫌疑人簽署具結書或先完成內部審批討論程序的處理方式都有。在檢察機關決定后再簽不能充分考慮嫌疑人認罪認罰,可能出現(xiàn)不利于嫌疑人的情形。在具結書中既寫具體罪名、量刑建議和適用程序,也寫可能對其作出不起訴的決定,簽署后交檢察長審批,審批通過后再對其作出不起訴決定,這種方式的諸多便利,在問題中已有敘述,但需要注意的是起訴與不起訴處理的結果差距不宜太大。這種處理方式還有一些細節(jié)方面的變化,具結書的模板從形式上看并不包括不起訴決定,因而有的承辦檢察官在將具結書交給嫌疑人簽署時,只寫起訴有關的情況,待分管檢察長審批同意或檢委會討論通過后再作出不起訴決定,這種方式未充分體現(xiàn)對不起訴決定的具結。為避免處理意見過于寬泛,也可由嫌疑人對不起訴具結,再按照內部程序處理。如審批或討論通過的,依法作出不起訴決定。如不起訴意見被否決的,再根據(jù)案件具體情況提出量刑建議簽署新的具結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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