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wǎng)友:哪些案例具有類案參考作用?
蘇義飛律師:(一)兩高發(fā)布的指導性案例;
(二)兩高發(fā)布的典型案例及裁判生效的案件;
(三)人民法院案例庫發(fā)布的參考案例;
(五)本?。ㄗ灾螀^(qū)、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發(fā)布的參考性案例及裁判生效的案件;
(六)上一級人民法院及本院裁判生效的案件。
公訴機關、案件當事人及其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等提交指導性案例作為控(訴)辯理由的,人民法院應當在裁判文書說理中回應是否參照并說明理由;提交其他類案作為控(訴)辯理由的,人民法院可以通過釋明等方式予以回應。
(2021)遼民申5273號裁定書:當事人提交同類指導性案例而裁判文書未予回應的,應該重審。
第十九條 各級人民法院審理案件時,應當檢索人民法院案例庫,嚴格依照法律和司法解釋、規(guī)范性文件,并參考入庫類似案例作出裁判。
第二十一條 各級人民法院審理案件時參考入庫類似案例的,可以將類似案例的裁判理由、裁判要旨作為本案裁判考量、理由參引,但不作為裁判依據(jù)。
公訴機關、當事人及其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等提交入庫案例作為控(訴)辯理由的,人民法院應當在裁判文書說理中予以回應。
(2020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統(tǒng)一法律適用加強類案檢索的指導意見(試行)
四、類案檢索范圍一般包括:
(一)最高人民法院發(fā)布的指導性案例;
(二)最高人民法院發(fā)布的典型案例及裁判生效的案件;
(三)本?。ㄗ灾螀^(qū)、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發(fā)布的參考性案例及裁判生效的案件;
(四)上一級人民法院及本院裁判生效的案件。
除指導性案例以外,優(yōu)先檢索近三年的案例或者案件;已經(jīng)在前一順位中檢索到類案的,可以不再進行檢索。
九、檢索到的類案為指導性案例的,人民法院應當參照作出裁判,但與新的法律、行政法規(guī)、司法解釋相沖突或者為新的指導性案例所取代的除外。
檢索到其他類案的,人民法院可以作為作出裁判的參考。
十、公訴機關、案件當事人及其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等提交指導性案例作為控(訴)辯理由的,人民法院應當在裁判文書說理中回應是否參照并說明理由;提交其他類案作為控(訴)辯理由的,人民法院可以通過釋明等方式予以回應。
第二條 本規(guī)定所稱指導性案例,是指裁判已經(jīng)發(fā)生法律效力,并符合以下條件的案例:
(一)社會廣泛關注的;
(二)法律規(guī)定比較原則的;
(三)具有典型性的;
(四)疑難復雜或者新類型的;
(五)其他具有指導作用的案例。
第七條 最高人民法院發(fā)布的指導性案例,各級人民法院審判類似案例時應當參照。
(2019年)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案例指導工作的規(guī)定
第十五條 各級人民檢察院應當參照指導性案例辦理類似案件,可以引述相關指導性案例進行釋法說理,但不得代替法律或者司法解釋作為案件處理決定的直接依據(jù)。
各級人民檢察院檢察委員會審議案件時,承辦檢察官應當報告有無類似指導性案例,并說明參照適用情況。
四、 指導性案例的效力和運用
(一)指導性案例在下發(fā)機關的管轄范圍內,對本級和下級公安機關執(zhí)法具有指導和參考作用。
(二)同類案件的定性、法律適用和處理決定,下級公安機關下發(fā)的指導性案例不得和上級公安機關下發(fā)的指導性案例相矛盾;存在矛盾的,應以上級公安機關下發(fā)的指導性案例為準。
各級公安機關要根據(jù)立法和執(zhí)法制度的變化以及上級公安機關下發(fā)的指導性案例,適時對本級公安機關下發(fā)的指導性案例進行清理和匯編。
(三)各級公安機關要組織廣大民警認真學習指導性案例,充分發(fā)揮其指導、示范和教育作用,幫助民警牢固樹立正確的執(zhí)法思想,切實增強規(guī)范執(zhí)法的自覺性和主動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