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詐騙
案??號 (2020)皖1502刑初316號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區(qū)人民法院刑事判決書
(2020)皖1502刑初316號
六安市金安區(qū)人民檢察院以金安檢刑訴〔2020〕34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盧某1、夏某2、劉某3、吳某4犯詐騙罪,于2020年12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適用簡易程序,于2020年12月11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六安市金安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阮某出庭支持公訴,上述被告人及其辯護人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六安市金安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2018年4月份,由被告人盧某1出資在合肥市成立金巨合商貿(mào)有限公司,用于實施網(wǎng)絡(luò)詐騙,被告人夏某2、劉某3、吳某4參與其中。被告人夏某2等人通過投放廣告、引導(dǎo)被害人進入微信群,采用“炒群”的方式誘導(dǎo)被害人投資。其中被告人夏某2冒充股票分析師,被告人劉某3、吳某4使用多個手機號冒充“水軍”,在股票群里鼓吹被告人夏某2,誘騙他人投資。2018年4月份,被告人夏某2從他人處獲得“博衆(zhòng)”外匯平臺登錄賬號,并誘騙他人投資該平臺,被告人夏某2等人欲獲取客戶投資該平臺的手續(xù)費及虧本資金分成。
2018年4月,被害人滿某進入被告人夏某2等人組建的股票群。被告人劉某3、吳某4充當(dāng)“水軍”鼓吹被告人夏某2冒充的股票分析師,在取得被害人滿某信任后,被告人夏某2讓滿某投資“博衆(zhòng)”外匯平臺,并指導(dǎo)滿某投資入金,最終將滿某入金的10萬余元全部虧損。被告人盧某1等人分得被害人滿某虧損資金中的72387元,其中被告人夏某2獲利2000元,被告人劉某3、吳某4分別獲利1000元,其余由被告人盧某1獲得。
2018年6月12日,被告人夏某2、劉某3、吳某4被抓獲歸案,同年9月5日,被告人盧某1主動投案。四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實供述犯罪事實。
案發(fā)后,被告人盧某1退出贓款5萬元,被告人夏某2退出贓款2萬元,被告人吳某4、劉某3分別退出贓款1萬元(其中5萬元已經(jīng)返還被害人)。
公訴機關(guān)認為,被告人盧某1、夏某2、劉某3、吳某4詐騙他人財物,數(shù)額巨大,其行為構(gòu)成詐騙罪。被告人盧某1、夏某2、劉某3、吳某4如實供述犯罪事實,認罪認罰,建議對被告人盧某1判處有期徒刑二年至三年,并處罰金三萬元,可適用緩刑;建議對被告人夏某2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三年,并處罰金一萬元;建議對被告人劉某3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一萬元,可適用緩刑,建議對被告人吳某4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二年,并處罰金一萬元。公訴機關(guān)提交了書證扣押清單、銀行流水、戶籍信息、到案經(jīng)過、情況說明等,被害人滿某陳述,被告人盧某1、夏某2、劉某3、吳某4的供述和辯解,辨認筆錄等證據(jù)證實。
被告人盧某1、夏某2、劉某3、吳某4對指控的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同意適用簡易程序?qū)徖恚液炞志呓Y(jié),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也無異議。
經(jīng)審理查明的事實、證據(jù)與公訴機關(guān)指控的一致。另查明,案發(fā)后,本案其他涉案人員宣子為、劉新杰、謝松退贓2萬元。
本院認為:被告人盧某1、夏某2、劉某3、吳某4詐騙他人財物,數(shù)額巨大,其行為構(gòu)成詐騙罪。公訴機關(guān)的指控成立。被告人盧某1出資并組織人員實施網(wǎng)絡(luò)詐騙,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應(yīng)按照其所參與、組織的全部犯罪處罰。被告人夏某2、劉某3、吳某4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從犯,應(yīng)減輕處罰。四被告人系初犯,案發(fā)后主動退贓,被告人盧某1投案自首,被告人夏某2、劉瓣方、吳某4如實供述犯罪事實,認罪悔罪,并愿意接受處罰,對四被告人可從輕處罰。被告人吳某4的辯護人關(guān)于其系從犯、初犯,案發(fā)后認罪態(tài)度較好,具有悔改表現(xiàn),要求從輕處罰的辯護意見,本院予以采納,公訴機關(guān)對被告人的量刑建議適當(dāng)。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條、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盧某1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并處罰金三萬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款已繳納。)
二、被告人夏某2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三年,并處罰金一萬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款已繳納。)
三、被告人劉某3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二年,并處罰金一萬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款已繳納。)
四、被告人吳某4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二年,并處罰金一萬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款已繳納。)
五、扣押在案的手機及辦公設(shè)備予以沒收;被告人盧某1、夏某2、劉某3、吳某4退繳在案的贓款九萬元及其他涉案人員退繳的贓款二萬元予以沒收,返還被害人滿某十萬元(已退還五萬元),余款上繳國庫。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六安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yīng)當(dāng)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姚志剛
人民陪審員 鄧 燕
人民陪審員 楊永紅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