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過對無棣縣法院2006年1月至2008年的1181例離婚案件的詳細調查,總結了該類案件的主要特點有如下六個。
(一)離婚案件呈逐年上升趨勢,且上升幅度不斷加大。
無棣縣法院2006年離婚案件的收案數為336件,2007年則為372件,比2006年增加10.7%;2008年離婚案件收案數就遠遠超過了2007年的數量,達473件。僅此可見,離婚案件的數量逐年上升,并且上升幅度不斷加大。
(二)導致離婚的因素多樣,但相對集中。
具體分析如下,導致離婚的密切因素,按照主次排列為:
1、性格不合是導致離婚的重要因素。調查的1181件離婚案件中,因性格不合而離婚,占52%,這個比例是相當大的。性格不合直接影響夫妻感情,長期鬧矛盾,經常打打鬧鬧,嚴重影響了夫妻感情,直到一分為二,各奔東西才算安然。
2、婚前缺乏了解,沒有建立起感情導致離婚的,居于第二位,占15%。有一定數量的未婚男女在外打工,每逢年底才回家團聚,這也是大量未婚男女談婚論嫁的季節(jié)。他們多半是他人介紹,有的相識幾個月、幾十天甚至只幾天就結婚。加之現在的年輕人思想比較開放,認識不久就結婚,甚至“閃婚”成為流行,但婚前缺乏了解,“閃婚”往往導致“閃離”。
3、家庭暴力、打架也是造成離婚的重要因素。與家庭暴力、動手打人有關的占11%,這個比例也不小。張口就罵,動手就打的惡習是大男子主義的體現,現在婦女越來越自尊、自愛,如果這個惡習長期不改,最終就有可能拆散一個完整的家庭。
4 、一方有病久治不愈的、一方有外遇的各占6%,并列為第四的因素。一方有病的有情況包括一方生理疾病、精神疾病,不能生育、不能勞動,嚴重的還會危害家人身體健康等,由于身體的疾病導致對方心理壓力、家庭經濟困難等重重問題,夫妻感情缺乏促進,最后視同路人,走向離婚。而一方有外遇的因素,往往比較復雜,純粹涉及第三者插足而導致離婚的案件并不多。即使一方一時心花,如果夫妻其他方面都做得很好,一般也不會導致離婚。涉及第三者因素而離婚的,還涉及性格、經濟等混合因素。
5、因一方不負責而導致離婚的、與老人關系不好各占4%,因重男輕女而離婚的占2%。由于基層法院大多在小城鎮(zhèn),案件有相當大的比例來自農村。農村收入相對較低,需要夫妻雙方共同努力才能維持一家的日常開支,一方不負責任,多見為賭博,會導致經濟困難;即便不是經濟問題,一方對家庭不負責任,對方的心理也難以接受,因此離婚就不可避免了。農村家庭往往是與老人共同居住,且農村老人更多的是依靠子女養(yǎng)老,老人更容易干預小夫妻倆的生活,因此產生矛盾的幾率就比較大,鬧到不可調和的時候,離婚就成了一種選擇。思想相對保守,重男輕女在部分家庭中還是存在的,雖然比例不大,排在離婚因素的最后一位,但也不能忽視這種封建思想對家庭的破壞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