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wǎng)友:離婚見面禮是否要返還?
蘇義飛律師:有些地方是有在結婚之前,男方送給女方見面禮的風俗習慣,離婚之后,男方會因為婚姻失效而索取見面禮,但見面禮并非彩禮,沒有退還的法律依據(jù),法官一般根據(jù)雙方實際情況酌情決定是否支持。如果法院難以認定女方取得見面禮的性質是索取還是贈與,一般根據(jù)贈與處理。而法律規(guī)定的贈與一經成立,贈與人就不得要求返還,因此在離婚訴訟中見面禮一般都是不會返還的。
彩禮返還條件是有明確法律依據(jù)。(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10條的有關規(guī)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該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xù)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xù)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guī)定,應該以雙方離婚為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