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76條規(guī)定:“雙方對夫妻共同財產中的房屋價值及歸屬無法達成協(xié)議時,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雙方均主張房屋所有權并且同意競價取得的,應當準許;
(二)一方主張房屋所有權的,由評估機構按市場價格對房屋作出評估,取得房屋所有權的一方應當給予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三)雙方均不主張房屋所有權的,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拍賣、變賣房屋,就所得價款進行分割?!?/p>
離婚訴訟過程中,雙方針對房屋所有權協(xié)商不一致的,一般按照以下方式處理:
1、雙方都主張房屋所有權且未采取競價方式的,一般由人民法院綜合考慮雙方對婚姻及家庭貢獻情況、過錯情況、照顧婦女及兒童權益等事項,判決由乙方獲取房屋所有權;
2、雙方均不主張房屋所有權的,一般人民法院會直接判決拍賣、變賣房屋后就所得價款進行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