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78條規(guī)定:“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xié)議處理。依前款規(guī)定不能達成協(xié)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不動產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后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原則,由不動產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p>
補償款項計算公式如下:
補償款=婚后共同還貸金額×不動產現值÷不動產成本(結婚時訴爭房產價格+共同已還利息+其他費用)÷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