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fā)文機關貴州省高級人民法院,貴州省人民檢察院
發(fā)文日期2013年08月22日
時效性現行有效
施行日期2013年08月22日
效力級別地方司法文件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敲詐勒索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3〕10號)的授權,結合我省經濟發(fā)展狀況和社會治安狀況,經共同研究,并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批準,現對我省敲詐勒索犯罪“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的具體數額標準規(guī)定如下:
一、 敲詐勒索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起點為人民幣三千元;
具有法釋〔2013〕10號司法解釋第二條規(guī)定的七種情形之一的,“數額較大”的起點為人民幣一千五百元;
二、 敲詐勒索公私財物“數額巨大”的起點為人民幣二萬元;
三、 敲詐勒索公私財物“數額特別巨大”的起點為人民三十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