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fā)布部門】 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司法部
【發(fā)布日期】 1989.03.11
【實施日期】 1989.03.11
【時效性】 現(xiàn)行有效
【效力級別】 工作文件
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司法部關于各級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不宜履行律師職務的通知
(1989年3月11日)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廳: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司法廳(局):
關于各級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能否履行律師職務的問題,司法部經(jīng)與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研究后認為:各級人大常委會是同級國家權力機關的常設機關,有監(jiān)督同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的工作和依法任免人民法院審判人員、人民檢察院檢察人員的職責。各級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如果擔任律師并履行律師職務,將會產(chǎn)生諸多不便,體制上也不盡合適。因此,今后對各級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司法機關一律不再批準其擔任專職、兼職律師,履行律師職務;已取得律師資格的專職、兼職律師當選為各級人大常委會委員的,自當選之日起,停止履行律師職務,但可以保留律師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