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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7年)第六屆全國人大第五次會議主席團第四次會議關于會議代表提出的議案的處理意見的報告
來源: www.yestaryl.com   日期:2023-08-24   閱讀:

【發(fā)布部門】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

【發(fā)布日期】 1987.04.09
【實施日期】 1987.04.09

【時效性】 現(xiàn)行有效
【效力級別】 工作文件 

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主席團第四次會議關于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代表提出的議案的處理意見的報告
(1987年4月9日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主席團第四次會議通過 第六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副秘書長 王漢斌)

本次會議收到代表團提出的議案17件,30名以上代表聯(lián)名提出的議案245件,共262件。其中,政法方面70件,財政經(jīng)濟方面127件,教育、科學、文化、衛(wèi)生方面65件。這些議案對我國社會主義民主與法制建設,社會主義現(xiàn)代化建設和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等方面,提出了很重要的意見。經(jīng)大會秘書處同各專門委員會商議,建議將39件議案交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審議,提出是否列入全國人大或全國人大常委會的議程的意見,由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決定。其中,交法律委員會審議的15件,交財經(jīng)委員會審議的12件,交教科文衛(wèi)委員會審議的9件,交民族委員會審議的2件,交華僑委員會審議的1件。具體議案見附件一。另有223件,擬作為建議、批評和意見,按全國人大組織法的規(guī)定,由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交有關部門研究處理,并負責答復代表,其中有關政法方面52件,財政經(jīng)濟方面115件,教育、科學、文化、衛(wèi)生方面56件。具體議案見附件二。
此外,截至4月8日止,大會秘書處還收到代表提出的建議、批評和意見2182件。對這些建議、批評和意見,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將會同國務院辦公廳召開有關部門負責人會議,研究處理辦法,分別交由有關部門組織研究處理并負責答復代表。
以上處理意見是否妥當,請予審議。

附件一:
擬交有關部門委員會審議的議案(39件)

(一)交法律委員會審議的15件:
1、安徽省代表團、李登瀛等37名代表:建議制定“人民代表法”(第17號、63號);
2、盧鐘鶴等32名代表、王學善等32名代表、史定潮等31名代表、馬龍翔等30名代表:建議制定“國家工作人員法”、“人事管理法”、“公務員法”和有關干部任免考核的行政法規(guī)(第41號、77號、78號、82號);
3、于蘭馥等33名代表:建議制定“人才法”(第39號);
4、官寶等30名代表:建議盡快制定“人民警察法”(第85號);
5、曹紹瓊等35名代表:建議盡早制定“律師法”(第138號);
6、金立強等34名代表:建議制定“勞動改造條例”(第139號);
7、劉運來等34名代表、張蔭錫等33名代表:建議制定“勞動教養(yǎng)法”和對被處以勞教不服可向法院上訴的法規(guī)(第136號、219號);
8、榮廣宏等32名代表:建議制定“公司法”(第51號);
9、吳宏美等32名代表:建議盡快制定“大氣污染防治法”(第228號);
10、李之珍等31名代表:建議盡快制定“檔案法”(第49號)。
(二)交財經(jīng)委員會審議的12件:
1、張光寅等30名代表:建議全國人大加強對經(jīng)濟與財政工作的監(jiān)督(第48號);
2、鄭霖孫等32名代表:改進財政體制,平衡財政收支(第86號);
3、李永新等32名代表、韓晶巖等31名代表:建議制定“固定資產(chǎn)投資法”,完善工業(yè)改建、擴建、新建項目審批程序(第209號、255號);
4、李云龍等41名代表、黃榮等33名代表:建議盡快制定“物價法”(第23號、125號);
5、高慶獅等32名代表、裔式娟等34名代表、章瑞英等31名代表、張長江等35名代表、羅國英等32名代表:建議物價指數(shù)與工資掛鉤,并應有法律保證,使職工實際收入不受物價影響(第28號、92號、108號、217號、224號);
6、程宏盛等32名代表:建議盡快制定“礦山安全衛(wèi)生法”(第195號)。
(三)交教科文衛(wèi)委員會審議的9件:
1、王錫庶等30名代表、沈敏娟等30名代表:建議盡快制定“教師法”(第190號、248號);
2、許學受等58名代表、胡克實等42名代表、許學受等33名代表:建議實行技術職稱制,并對高級技術職稱評定立法;技術職稱改革實行職務聘任制的同時實行學銜制(第20號、164號、262號);
3、裘維蕃等39名代表:建議將每年4月中一周定為“愛護野生動物宣傳周”并盡快制定“野生動物保護法”(第36號);
4、胡德華等44名代表、魏  等32名代表、張戌珍等34名代表:建議盡快制定“計劃生育法”(第80號、194號、208號)。
(四)交民族委員會審議的2件:
1、寧夏回族自治區(qū)代表團:要求制定“民族區(qū)域自治法實施細則”(第52號);
2、刀安鉅等33名代表:要求建立德宏自治州邊境經(jīng)濟貿(mào)易開發(fā)區(qū)(第25號)。
(五)交華僑委員會審議的1件:
1、張空凌等31名代表:建議放寬華僑和港澳同胞捐贈進口物資的規(guī)定(第152號)。
(一)政法方面52件。其中:
1、制定法律、法規(guī)21件:
(1)安徽省代表團、李登瀛等37名代表、王書楓等35名代表、金漢鐘等33名代表:建議制定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行使監(jiān)督權的法律(第21號、53號、61號、129號);
(2)王韜等33名代表:建議制定“地方各級人大常委會工作條例”(第132號);
(3)曾慶和等32名代表:建議盡快制定行政法(第123號);
(4)張長江等71名代表:建議制定民主監(jiān)督方面的法律(第220號);
(5)張空凌等33名代表:建議制定“人民團體法”(第143號);
(6)唐嗣孝等30名代表:要求盡快制定“婦女權益保護法”(第253號);
(7)胡德華等41名代表、陳日亮等55名代表:建議制定“青少年保護法”(第81號、159號);
(8)王世泰等37名代表:建議制定維護老年人合法權益的法律(第64號);
(9)張曉蘭等32名代表:建議制定婦女參政的法規(guī)(第147號);
(10)安徽省代表團、談文鈺等46名代表、楊輝等33名代表、丁福嵩等32名代表:建議制定反浪費的法律、法規(guī)(第15號、122號、221號、222號);
(11)王學善等32名代表:建議制定“信訪法”(第3號);
(12)吳永樂等33名代表:建議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作出加強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決定(第137號);
(13)呂永盛等30名代表:人民警察服裝的發(fā)放和管理應立法(第59號);
(14)童若蘭等37名代表:要求制定“婚姻法實施細則”(第62號)。
2、修改法律、法規(guī)14件:
(1)李劍白等31名代表、王書楓等36名代表、王韜等31名代表:建議設立鄉(xiāng)鎮(zhèn)人民代表大會常委會,鄉(xiāng)人代會主席團設常務主席(第8號、83號、180號);
(2)安徽省代表團、王煥明等32名代表、王先俊等31名代表、徐永康等33名代表、楊念祖等33名代表、章增榮等35名代表、孫傳琪等30名代表、王增YOU等30名代表:建議修改“地方組織法”及“選舉法”,將縣、鄉(xiāng)兩級人大每屆任期改為五年,延長縣級領導干部任期(第5號、22號、34號、93號、105號、118號、155號、170號);
(3)張楚然等31名代表:建議修改“全國人大組織法”(第202號);
(4)盧盛和等31名代表:建議修改“人民檢察院組織法”(第2號);
(5)莊世平等35名代表:為改善外商投資環(huán)境,建議修改“民事訴訟法”有關條款(第177號)。
3、人大工作8件:
(1)阮泊生等36名代表:建議規(guī)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開會的時間(第167號);
(2)安徽省代表團:建議組織各級人大代表視察憲法實施和普法宣傳教育情況(第18號);
(3)葉廣成等32名代表:切實加強對省轄市、縣、區(qū)人大常委會的領導(第199號);
(4)李堅真等51名代表:建議進一步明確地方各級人大及其常委會的職責范圍和機關編制(第89號);
(5)楊敏之等32名代表:對縣鄉(xiāng)直接選舉的幾點建議(第99號);
(6)杜靜波等44名代表:建議改進“議案”、“建議、批評和意見”辦理工作(第198號);
(7)溫元凱等32名代表:建議建立公民旁聽全國人大會議的制度(第135號);
(8)王韜等32名代表:建議改變地方各級人大常委會主任、副主任的稱謂(第87號)。
4、民族工作1件:
(1)龍川等33名代表:建議盡快批準成立廣西恭城瑤族自治縣(第124號)。
5、機構設置8件:
(1)馮德民等31名代表:建議成立法律實施監(jiān)督委員會(第172號);
(2)安徽省代表團、曾呈奎等32名代表、石山等32名代表、陳秉林等33名代表、劉瑞龍等34名代表:建議成立環(huán)境和自然資源保護部或國家環(huán)境和自然資源保護署(第19號、31號、37號、43號、183號);
(3)鄭俊民等33名代表:建議恢復國家醫(yī)藥局為國務院直屬局,行使全國醫(yī)藥行業(yè)主管部門的職權(第189號);
(4)蔣志堅等36名代表:建立健全各級政府的咨詢研究機構(第88號)。
(二)財政經(jīng)濟方面115件。其中:
1、農(nóng)、牧6件:
(1)逄樹春等33名代表:建議增加農(nóng)業(yè)投入,增強農(nóng)業(yè)后勁(第27號);
(2)陳天源等30名代表:建議幫助糧棉基地解決“以工補農(nóng)”難的問題(第156號);
(3)宋加明等30名代表:建議成立農(nóng)民聯(lián)合會(第111號);
(4)匡衍等32名代表:合理調(diào)整蠶繭價格,促進蠶桑生產(chǎn)和絲綢工業(yè)的發(fā)展(第69號);
(5)夏天等33名代表:建議制定畜產(chǎn)品保護價格法案,增加畜牧業(yè)投入(第185號);
(6)哈力別克等31名代表:建議劃撥牧區(qū)草原建設??睿ǖ?6號)。
2、水利8件:
(1)黃知真等31名代表:建議將中日友好鄂北崗地水利建設工程項目列入計劃(第7號);
(2)許士杰等31名代表:建議將天堂山水利工程納入國家計劃(第179號);
(3)王德立等33名代表:建議盡快批準武都引水工程復工(第33號);
(4)陳彰嘉等51名代表:要求增加治理洞庭湖區(qū)的投資(第4號);
(5)黃知真等32名代表:建議在科學論證的基礎上,盡早開工興建長江三峽工程(第151號);
(6)徐紹斌等32名代表:要求國務院組織治理南北大運河水網(wǎng),發(fā)揚其綜合效益(第127號);
(7)李啟萬等31名代表:建議加強對黃河管理,合理使用黃河水(第192號);
(8)張本等30名代表:建議對鄱陽湖控制利用工程項目進行可行性研究(第55號)。
3、工業(yè)12件:
(1)許杰等50名代表:建議制定“地質(zhì)勘查法”(第149號);
(2)趙德尊等31名代表:關于保護民族工業(yè)的建議(第112號);
(3)吉林省代表團、任繼愈等43名代表、魯義權等43名代表:建議嚴格控制進口小汽車,保護我國汽車工業(yè)(第32號、182號、239號);
(4)陳傳穎等31名代表:迅速發(fā)展我國轎車生產(chǎn)(第141號);
(5)李覺民等30名代表:建議大力加強我國特殊鋼的生產(chǎn)與發(fā)展(第140號);
(6)孟慶平等54名代表:建議在海南島建設鋼鐵廠(第178號);
(7)趙瑞麟等34名代表:要求建設30萬噸合成氨廠(第131號);
(8)史可訓等30名代表:要求在“七五”期間給陜西省安排大型優(yōu)質(zhì)化肥廠建設項目(第250號);
(9)葉挺鎬等32名代表:建議調(diào)整國產(chǎn)農(nóng)藥價格和進口農(nóng)藥關稅,扶植國內(nèi)農(nóng)藥工業(yè)(第236號);
(10)王先俊等30名代表:建議發(fā)揮重慶老工業(yè)基地作用(第98號)。
4、能源16件:
(1)徐洽時等32名代表:建議制定“電業(yè)法”(第246號);
(2)河南省代表團:改革電力工業(yè)管理體制,加快電力工業(yè)發(fā)展速度(第76號);
(3)楊景三等33名代表:建議增大電力投資比重(第60號);
(4)西藏自治區(qū)代表團:要求在拉薩建設小型核電站(第71號);
(5)王培春等30名代表:建議加快三門峽西電廠的建設(第212號);
(6)程揚波等32名代表、何佩德等32名代表、應良登等31名代表:要求確立專項資金,扶持農(nóng)村小水電建設,并解決辦小水電貸款增息問題(第176號、237號、243號);
(7)楊超等31名代表:建議加快開發(fā)利用雅礱江下游河段水能資源(第42號);
(8)魯光等32名代表:建議加快坑口電站建設(第225號);
(9)魯光等31名代表:建議解決統(tǒng)配煤礦不執(zhí)行地方法規(guī)的問題(第9號);
(10)青海省、西藏自治區(qū)代表團:要求在“七五”期間同步配套建設格爾木煉油廠等青海油田三項工程(第117號);
(11)孫韜等31名代表:建議齊齊哈爾市同大慶聯(lián)合開發(fā)阿拉新油氣田(第114號);
(12)西藏自治區(qū)代表團:建議格爾木至拉薩管道輸油價格維持不變(第74號);
(13)劉祖德等32名代表:建議制定鼓勵形成太陽能產(chǎn)業(yè)的有關政策和法規(guī)(第223號);
(14)金錫如等31名代表:建議重慶市能源計劃單列(第106號)。
5、鐵路9件:
(1)吳占魁等33名代表:要求修通茶陵至文竹鐵路(第50號);
(2)李應運等30名代表:建議速建蘇北鐵路(第90號);
(3)許寧等32名代表:要求將成都至達縣鐵路列入“七五”計劃(第110號);
(4)趙瑞麟等32名代表:建議京九鐵路衡水至商丘段走菏澤(第119號);
(5)楊有道等42名代表:建議“七五”期間建成西(安)延(安)鐵路秦延段(第187號);
(6)王煥明等31名代表:請求修建邵陽至武崗鐵路(第197號);
(7)汪月霞等32名代表:要求從速落實修建金溫鐵路資金(第241號);
(8)王重九等32名代表:建議修復蘇嘉和嘉乍鐵路(第230號);
(9)吳錦莊等30名代表:建議恢復內(nèi)昆鐵路建設(第207號)。
6、交通、郵電13件:
(1)季文美等32名代表:建議制定“航空法”(第188號);
(2)伍坤山等78名代表:建議公路建設的投資不低于從公路交通部門征收的能源交通建設基金額(第158號);
(3)李崇淮等32名代表:建議盡快批準長江公路橋設計任務書并列入國家投資計劃(第47號);
(4)李家咸等32名代表:建議盡快集資完成九江長江大橋未完工程(第150號);
(5)趙瑞麟等32名代表:建議修建東明黃河公路大橋(第121號);
(6)西藏自治區(qū)代表團:要求批準修建邊防公路(第72號);
(7)張美鳳等31名代表:要求將新安江過壩升船機工程列入1987年計劃(第67號);
(8)汪靜花等31名代表:要求合理減免城市公共交通稅費,允許適當調(diào)整票價,促使公交企業(yè)的發(fā)展(第242號);
(9)陳文孝等32名代表:要求國務院放寬內(nèi)蒙古自治區(qū)煤炭出口運輸指標(第254號);
(10)西藏自治區(qū)代表團:盡快開通拉薩至加德滿都的航空客運(第73號);
(11)孫家蕓等32名代表:要求郵件運輸給予優(yōu)惠(第238號);
(12)趙梓森等32名代表、張萬鈞等30名代表:建議調(diào)整郵政費、加強郵政建設、改善郵政職工待遇(第45號、193號)。
7、城鄉(xiāng)建設17件:
(1)王維珍等31名代表:建議制定“村鎮(zhèn)建設條例”(第256號);
(2)張本等32名代表:要求將鄱陽湖區(qū)綜合開發(fā)治理列入國土整治項目(第54號);
(3)王家恒等32名代表:要求將舟山市列為海洋綜合開發(fā)基地(第65號);
(4)歐進鋼等51名代表:請求加快福建沿海島嶼突出部的建設(第160號);
(5)曾慶和等30名代表:建議將贛江流域綜合治理開發(fā)列入國家規(guī)劃項目(第251號);
(6)王美珍等32名代表:要求將平湖縣列入沿海經(jīng)濟開放區(qū)范圍(第231號);
(7)韓禎祥等30名代表:要求開辟杭州西湖劉莊、汪莊等沿湖地區(qū)為公共游覽區(qū)(第68號);
(8)汪月霞等30名代表:要求將楠溪江列為國家級風景區(qū)(第234號);
(9)孫韜等30名代表:要求增加齊齊哈爾市城市建設資金(第113號);
(10)溫瑞生等32名代表:建議將二汽上交利潤留成10%給十堰市(第142號);
(11)張安居等34名代表:要求把成都市自來水六廠建設工程列入1987年國家基建開工計劃(第58號);
(12)張克忠等33名代表:要求搬遷商丘軍事營區(qū)以利城市規(guī)劃建設(第215號);
(13)王美珍等32名代表:要求收回海軍乍浦機場征而未用的土地(第232號);
(14)王洪圖等32名代表:建議解決黑龍江省幾個煤礦城市塌陷區(qū)居民搬遷資金(第10號);
(15)馮志民等33名代表:建議盡快解決黃河北展工程區(qū)群眾的實際困難(第191號);
(16)王英等32名代表:要求對黃河灘區(qū)和背河洼地實行優(yōu)惠政策(第210號);
(17)張美鳳等31名代表:再次要求解決新安江水庫108~108.4米回水區(qū)移民問題(第66號)。
8、環(huán)境保護4件:
(1)孫先余等34名代表:建議制定“環(huán)境衛(wèi)生法”(第100號);
(2)張祚蔭等31名代表:建議制定“長江水土保持法”(第148號);
(3)孫先余等33名代表:建議對城市垃圾處理所需資金問題作出規(guī)定(第102號);
(4)陳慕榕等31名代表:要求對甌江水質(zhì)污染防治單位實行優(yōu)惠政策(第235號)。
9、財政、貿(mào)易6件:
(1)張仲禮等30名代表:建議制定“債權債務法”(第154號);
(2)鄭霖孫等35名代表:建議制定“保障企業(yè)在平等條件下開展經(jīng)濟活動和競爭法”(第11號);
(3)彭荊風等33名代表:要求解決“個人收入調(diào)節(jié)稅暫行條例”與“個人所得稅法”的矛盾(第181號);
(4)王增YOU等30名代表:建議修改三級投資政策(第157號);
(5)杭惠蘭等30名代表:壓縮中間環(huán)節(jié),保護工農(nóng)業(yè)生產(chǎn)積極性(第162號);
(6)章文才等33名代表:建議組織果工商運聯(lián)合體,改革經(jīng)營管理體制(第6號)。
10、扶持“老、少、邊、窮”地區(qū)8件:
(1)召存信等62名代表:建議恢復對自治區(qū)及邊疆民族省實施財政補貼按比例遞增的政策(第206號);
(2)熱合甫·阿巴斯等48名代表:要求國家保留對新疆財政定額補助每年遞增10%的規(guī)定(第57號);
(3)西藏自治區(qū)代表團:請求中央對西藏財政補貼仍維持每年遞增10%(第75號);
(4)廣西壯族自治區(qū)代表團:建議把廣西“老、少、邊、山、窮”地區(qū)列為全國扶貧重點(第79號);
(5)李才等32名代表:要求將湖北省鄖西縣、竹山縣、竹溪縣列入貧困縣(第144號);
(6)項士孝等31名代表:建議為“老、少、邊、窮”地區(qū)增加智力投資(第46號);
(7)呂驥等31名代表:建議邊遠地區(qū)的民族自治縣設師范學校(第103號);
(8)澤茸等45名代表:要求解決阿壩州和甘孜、涼山州林業(yè)的困難(第174號)。
11、勞動、工資、人事16件:
(1)蔡菊云等32名代表:建議制定“編制法”(第184號);
(2)張曉蘭等31名代表:建議制定“鄉(xiāng)鎮(zhèn)企業(yè)勞動保護法”(第146號);
(3)徐春陽等58名代表:建議盡快制定“軍隊干部轉(zhuǎn)業(yè)安置法”(第14號);
(4)李云龍等37名代表:建議制定“工資法”(第24號);
(5)章瑞英等34名代表:建議盡快制定勞動工時法規(guī)(第91號);
(6)宋喜云等32名代表:改革勞動用工制度應有利于發(fā)展職業(yè)技術教育(第216號);
(7)段蘇權等32名代表、王誠彪等32名代表:要求建立退(離)休人員管理體系和管理條例,進一步做好離退休老干部工作(第200號、247號);
(8)常香玉等32名代表:干部離退休年齡的規(guī)定應男女相同(第213號);
(9)龔雄等30名代表:建議國家立法、保障集體企業(yè)退休人員的生活(第161號);
(10)黃子云等31名代表:建議重新劃分北京地區(qū)工資類別(第226號);
(11)應良登等32名代表:建議改革國營林場的勞動人事制度(第240號);
(12)安振東等58名代表:建議批準黑龍江省實行嚴寒地區(qū)津貼(第12號);
(13)鄭華等31名代表:建議把林業(yè)公安隊伍列入國家公安隊伍編制(第186號);
(14)劉新增等30名代表:建議將企業(yè)人武部和民兵工作列為廠長職責之一(第173號);
(15)蘆增雨等35名代表:建議檢查倒流回京的刑滿釋放和解除勞教人員的問題(第94號)。
(三)教育、科學、文化、衛(wèi)生類56件。其中:
1、教育16件:
(1)張孝純等39名代表、王季午等32名代表:建議從速制定“教育經(jīng)費法”;以立法形式確定我國教育經(jīng)費比例(第128號、245號);
(2)徐百匯等30名代表:建議制定保證智力投資與人才培訓的法律(第261號);
(3)張立光等38名代表:建議制定管理私人辦學的法規(guī)(第204號);
(4)李學盈等44名代表:建議端正辦學指導思想(第116號);
(5)肖衍雄等35名代表:呼吁全社會關心青少年健康成長,不能“片面追求升學率”(第133號);
(6)鄒學寧等31名代表:建議提高教育經(jīng)費(第196號);
(7)關富胤等77名代表:要求解決農(nóng)墾系統(tǒng)中、小學教育經(jīng)費的問題(第175號);
(8)廉輝等30名代表:要求給新疆增撥教育專項經(jīng)費(第257號);
(9)鄭樹等31名代表:建議采取措施發(fā)展高等醫(yī)藥教育(第244號);
(10)廉輝等34名代表:要求對新疆建立職業(yè)高中給予投資(第260號);
(11)胡克實等30名代表:建議限期解決中小學危房問題(第163號);
(12)劉佛年等31名代表:建議解決小學、初中校舍、設備、師資問題(第169號);
(13)張震寰等31名代表:建議從教育入手,開展氣功科學的教學和科研(第201號);
(14)季明煥等32名代表:要求在河南省南陽地區(qū)創(chuàng)辦南陽大學(第214號);
(15)沈敏娟等30名代表:要求大膽啟用人才(第249號)。
2、科技10件:
(1)師昌緒等42名代表:建議制定“自然科學基金法”(第130號);
(2)林作楫等32名代表:建議制定“農(nóng)業(yè)科技成果轉(zhuǎn)讓法”(第211號);
(3)張國民等32名代表:建議盡快制定“減輕地震災害法”(第13號);
(4)邵方銓等30名代表:建議制定專業(yè)人員政治、福利待遇的法規(guī)(第205號);
(5)張仲禮等32名代表:建議專業(yè)技術職務聘任工作經(jīng)常化(第1號);
(6)徐洽時等32名代表:建議繼續(xù)開展海洋能科研工作(第229號);
(7)吳征鎰等92名代表:提請重視生物資源開發(fā)利用與保護工作(第26號);
(8)王大珩等30名代表:建議籌建國家現(xiàn)代計量測試科學研究基地(第38號);
(9)陳祝安等32名代表:建議盡早建立中國農(nóng)業(yè)科學院生物防治農(nóng)業(yè)環(huán)保研究所(第233號);
(10)陳宗懋等32名代表:建議設立農(nóng)牧漁業(yè)科學技術改進費(第70號)。
3、文化、出版、宣傳12件:
(1)沙拉美提·阿里木等34名代表:建議制定“文藝法”(第259號);
(2)周海嬰等32名代表、紀卓如等32名代表:建議制定“廣播電視法”及“音像版權法”(第29號、44號);
(3)谷超豪等30名代表:建議在“版權法”中不涉及參加國際版權聯(lián)盟問題(第84號);
(4)王秀榮等31名代表:建議盡快制定“廣告法”(第218號);
(5)錢毋荒等30名代表、裘法祖等32名代表:建議郵電部停止增加或少量增加科技學術期刊發(fā)行費(第109號、145號);
(6)吳作人等32名代表:建議恢復中國美術館交付中國美協(xié)使用(第168號);
(7)張國基等30名代表:建議籌建“北京齊白石紀念館”(第35號);
(8)周海嬰等30名代表:建議改善北京自然博物館的條件并在此基礎上擴建為國家自然歷史博物館(第252號);
(9)蘇克明等32名代表:請求將彝文作為我國對外使用的文字之一(第171號);
(10)葉挺鎬等30名代表:建議改進文藝宣傳工作(第227號)。
4、醫(yī)藥、衛(wèi)生11件:
(1)葉興杰等30名代表:健全衛(wèi)生立法以保證從速解決普遍存在的看病難、住院難問題(第115號);
(2)李云龍等32名代表:建議制定“中醫(yī)法”(第203號);
(3)王群等32名代表:建議制定“安樂死”條例(第101號);
(4)白介夫等32名代表:建議制定“公民義務獻血法”(第166號);
(5)杜瓊書等31名代表、董建華等32名代表:建議進一步加強中醫(yī)管理機構,充分發(fā)揮其獨立管理中醫(yī)工作的職能(第97號、107號);
(6)董建華等32名代表:建議調(diào)整中醫(yī)事業(yè)費在國家衛(wèi)生事業(yè)費中所占比例(第96號);
(7)董建華等32名代表:建議實行中醫(yī)藥統(tǒng)一管理的體制(第95號);
(8)孫先余等34名代表:建議改革城市環(huán)境衛(wèi)生管理體制(第104號);
(9)王群等46名代表:要求重視醫(yī)藥工業(yè)的發(fā)展,加強新藥研制工作(第165號);
(10)許學受等32名代表:建議敦促衛(wèi)生部落實全國人大代表議案(第30號)。
5、人口、計劃生育6件:
(1)安徽省代表團:建議制定人口法律(第16號);
(2)呂永盛等30名代表、帕太木·巴拉提等32名代表:建議加強計劃生育工作(第134號、258號);
(3)林佳楣等31名代表:建議加強衛(wèi)生部門計劃生育技術指導和科研工作(第40號);
(4)譚盈科等32名代表:建議重申“一對夫婦只生一個孩子”的規(guī)定(第153號);
(5)丁云鵬等32名代表:建議嚴格控制二胎和多胎出生率以控制人口過速增長(第120號)。
6、體育1件:
(1)古拉熱木等31名代表:要求將第七屆全國冬運會委托新疆承辦(第12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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