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fā)文機關財政部
發(fā)文日期2022年03月08日
時效性現行有效
施行日期2022年03月08日
效力級別部門規(guī)范性文件
問:李克強總理在政府工作報告中提出,今年特定國有金融機構和專營機構依法上繳近年結存的利潤。據悉,人民銀行是上繳單位之一。請問,這樣安排的依據和目的是什么?
答:安排特定國有金融機構和專營機構上繳利潤,是我國的慣例做法,也是統籌財政資源、跨年度調節(jié)資金的重要手段,其中包括中國煙草總公司、中投公司等,人民銀行也是上繳單位之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第三十九條“中國人民銀行每一會計年度的收入減除該年度支出,并按照國務院財政部門核定的比例提取總準備金后的凈利潤,全部上繳中央財政”的規(guī)定,人民銀行上繳利潤符合我國法律規(guī)定。中央銀行利潤上繳財政,也是世界主要經濟體的通行做法,《美聯儲法案》、《日本銀行法》、《英格蘭銀行法》都有類似的規(guī)定。
世紀疫情發(fā)生以來,為應付可能出現的風險挑戰(zhàn),在財政政策措施上,我國一直預留政策空間。對特定國有金融機構和專營機構暫停上繳利潤,以應不時之需,是預留的政策空間措施之一。有關機構因此形成了一些待上繳的結存利潤,這些結存利潤應該上繳。考慮當前與長遠,在今年實施新的組合式稅費支持政策的情況下,經按程序批準,今年安排特定國有金融機構和專營機構上繳了2021年以前形成的部分結存利潤。這些資金安排用于大幅增加對地方轉移支付,幫助地方財政特別是縣區(qū)財政緩解減收壓力。上述轉移支付資金將納入直達機制管理,快速精準直達市縣基層、直接惠企利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