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fā)文機關國家文物局
發(fā)文日期2024年07月18日
時效性現行有效
發(fā)文字號文物保函〔2024〕964號
施行日期2024年07月18日
效力級別部門行政許可批復
內蒙古自治區(qū)文物局:
《內蒙古自治區(qū)文物局關于清將軍衙署外西夾道房屋改造加固項目審核的請示》(內文物字〔2024〕44號)收悉。經研究,我局原則同意在綏遠城墻和將軍衙署建設控制地帶內進行外西夾道房屋改造加固項目。
一、 對所報方案提出以下修改意見:
(一)加強現狀勘察,完善影響評估。說明將軍衙署布局、形制等概況,以及改造加固房屋始建年代、形制等內容。明確文物保護規(guī)劃和相關規(guī)劃對建設控制地帶的管理控制要求,補充文物影響評估。
(二)優(yōu)化設計方案,細化保護措施。方案應在體量、尺度、比例、材料、色彩等方面與將軍衙署周邊環(huán)境相協調,以簡潔、安全為主,可不限于仿古樣式,不建議貼磚片。補充鋼結構、建筑立面做法說明及要求,避免大面積眩光材質。屋頂應充分考慮內蒙古地區(qū)季風對其影響,做好與原有建筑的連接,確保加固部位安全。完善施工期間文物保護和減緩措施,確保文物安全。
(三)校核文本和圖紙。補充設計單位名稱。補充保護區(qū)劃圖及建筑殘損現狀圖,標注擬建項目與將軍衙署保護區(qū)劃的關系。
二、 請你局指導相關單位根據以上意見對所報項目進行修改、完善,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等有關法律法規(guī),履行相應審批程序后實施。
三、 請你局會同相關部門加強對項目實施過程的全程監(jiān)管,組織專業(yè)機構參與指導,確保文物安全。項目實施過程中如發(fā)現重要文物遺存,應立即停止施工并研提保護措施。
此復。
國家文物局
2024年7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