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fā)文機關國務院辦公廳
發(fā)文日期2004年12月17日
時效性現行有效
發(fā)文字號國辦函〔2004〕88號
施行日期2004年12月17日
效力級別國務院規(guī)范性文件
廣東省人民政府,教育部、外交部、財政部、體育總局:
教育部、外交部、財政部、體育總局《關于以深圳市名義申辦2011年世界大學生夏季運動會的請示》(教外際〔2004〕81號)收悉。經國務院領導同志批準,現函復如下:
同意以深圳市名義申辦2011年第26屆世界大學生夏季運動會(以下簡稱運動會)。運動會申辦全部經費由廣東省人民政府承擔;運動會舉辦的主要經費由廣東省人民政府承擔,中央財政將視情況對國際大體聯(lián)官員、特邀貴賓的接待費給予一定補助。請有關方面抓緊向國際大體聯(lián)申報。
國務院辦公廳
二〇〇四年十二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