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fā)文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局
發(fā)文日期2024年03月04日
時效性現(xiàn)行有效
發(fā)文字號海船舶〔2024〕24號
施行日期2024年04月10日
效力級別部門規(guī)范性文件
《船舶登記工作規(guī)程》已經(jīng)2024年第2次局長辦公會審議通過,現(xiàn)予印發(fā),請遵照執(zhí)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局
2024年3月4日
船舶登記工作規(guī)程
目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船舶識別號授予
第三章 船舶名稱核定
第四章 船舶登記程序
第一節(jié) 一般要求
第二節(jié) 申請
第三節(jié) 受理
第四節(jié) 審查
第五節(jié) 辦理與告知
第六節(jié) 申請的撤回
第七節(jié) 第三人主張權屬爭議的處理
第八節(jié) 辦理時限
第九節(jié) 歸檔
第五章 船舶登記項目
第一節(jié) 船舶所有權登記
第二節(jié) 船舶國籍登記
第三節(jié) 臨時船舶國籍登記
第四節(jié) 船舶抵押權登記
第五節(jié) 船舶光船租賃登記
第六節(jié) 船舶煙囪標志、公司旗登記
第七節(jié) 變更登記
第八節(jié) 注銷登記
第九節(jié) 證書補發(fā)
第十節(jié) 證書換發(fā)
第六章 司法協(xié)助執(zhí)行程序
第七章 連續(xù)概要記錄簽發(fā)
第八章 空白證書與印章管理
第九章 登記簿與檔案管理
第十章 船舶登記資料查詢
第十一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船舶登記管理,規(guī)范船舶登記行為,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登記條例》(以下簡稱《船舶登記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登記辦法》(以下簡稱《船舶登記辦法》)以及相關法律法規(guī),制定本規(guī)程。
第二條 本規(guī)程適用于船舶登記機關辦理船舶登記及本規(guī)程規(guī)定的其他相關業(yè)務。
第三條 船舶登記機關開展船舶登記的業(yè)務范圍由交通運輸部海事局確定。
第四條 船舶登記機關應設置船舶登記受理、初審、復審、審批、空白證書管理、證書制作、校核、印章管理、證書發(fā)放和檔案管理等崗位。
船舶登記初審、復審、審批人員不得相互兼任;證書制作人員不得兼任空白證書管理、印章管理或者校核人員。
第五條 船舶登記受理人員負責申請材料的受理,告知申請人辦理結果。
船舶登記初審人員進行初審,提出初審意見,并管理《船舶登記簿》和《船舶煙囪標志、公司旗登記簿》。
船舶登記復審人員應為船舶登記部門負責人或授權人員,提出復審意見。
船舶登記審批人員應為船舶登記機關分管領導或授權人員,提出審批意見。
空白證書管理人員負責保管船舶空白證書及文書,記錄空白證書及文書出、入庫臺賬。
證書制作人員負責領取空白證書,根據(jù)審批意見通過信息系統(tǒng)制作證書。
印章管理人員負責保管、使用印章,并保管用印記錄。
校核人員負責校核證書填寫項目和申請書、申請材料是否一致;校核用章是否準確。
證書發(fā)放人員負責檢查領證人的身份,發(fā)放證書并作交接記錄。
檔案管理人員負責整理檔案,檢查入檔材料是否齊全,檔案頁編號,制作歸檔材料清單,將檔案裝訂、分類、排列、編號、裝盒、保存。
第六條 船舶登記機關辦理船舶登記,應當遵循依法、公正、便民的原則。
第七條 申請人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有效性負責;通過網(wǎng)上申請的,申請人還應當對網(wǎng)上提交電子數(shù)據(jù)的真實性以及電子數(shù)據(jù)和現(xiàn)場提交材料的一致性負責。
第八條 登記申請材料應當為原件,不能提供原件的,可以提交復印件,并同時提交確認復印件與原件一致的證明文件。
對查驗原件后需退回的申請材料,申請人應同時提交復印件。申請人為自然人的,在復印件上簽名,非自然人的加蓋公章,注明與原件一致并簽注日期。
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是外文的,應當同時提供中文譯本。
第九條 申請材料為海事管理機構或者船舶檢驗機構簽發(fā)的可通過信息系統(tǒng)查詢的證書免予提交。辦理船舶登記時,同時辦理其他海事業(yè)務的,已經(jīng)提交過的材料免予重復提交。
第二章 船舶識別號授予
第十條 依照或者擬依照《船舶登記條例》在中國登記的船舶,應當取得船舶識別號。
第十一條 船舶識別號應按照以下規(guī)定申請:
?。ㄒ唬┚硟冉ㄔ斓男陆ù坝纱敖ㄔ烊讼蚪ㄔ斓氐拇暗怯洐C關申請;
?。ǘ┚惩饨ㄔ觳M在中國登記的新建船舶由船舶定造人向擬申請登記地的船舶登記機關申請;
?。ㄈ┚惩赓徺I、以光船條件從境外租進或者由其他用途轉為《船舶登記條例》適用的船舶,由船舶所有人或者光船承租人向擬申請登記地的船舶登記機關申請。
第十二條 申請人可以攜帶申請材料到船舶登記機關申請識別號,也可以先通過交通運輸部海事局官方網(wǎng)站(以下簡稱官方網(wǎng)站)等線上方式提交電子數(shù)據(jù),然后到登記機關提交紙質材料申請。
第十三條 申請船舶識別號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ㄒ唬洞白R別號申請表》,如已提交電子數(shù)據(jù)的免予提交;
(二)申請人身份證明及其復印件,如委托他人申請的,需提交授權委托書及被委托人身份證明;
(三)新建船舶的建造合同或足以證明船舶所有權取得的證明文件,或者現(xiàn)有船舶的買賣合同等所有權取得證明文件,或者以光船條件從境外租進船舶的光船租賃合同;
(四)新建船舶經(jīng)批準的船舶設計資料(包括船舶檢驗機構同意開工的批準文件及船舶安放龍骨或處于相似建造階段的證明材料);現(xiàn)有船舶的船舶檢驗證書;對于境外購買外國籍船舶,需要船舶檢驗機構進口技術勘驗的,提交舊船舶進口檢驗報告,其它船舶提交原船舶檢驗證書。
第十四條 受理人員收到申請材料后,對申請是否屬本登記機關管轄、申請材料是否齊全、文書填寫是否完整、申請事項與申請材料是否一致、復印件和原件是否一致進行審查。
第十五條 受理人員按照下列情況出具受理意見:
(一)申請事項屬于本登記機關管轄、申請材料齊全、申請書填寫完整,復印件與原件一致的,應當予以受理,向申請人出具加蓋受理專用章的《海事業(yè)務受理通知書》,并將相關申請材料移交初審人員;
?。ǘ┥暾埵马棽粚儆诒镜怯洐C關管轄的,應當及時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向申請人出具加蓋受理專用章的《海事業(yè)務不予受理通知書》,并告知申請人向有管轄權的船舶登記機關申請;
(三)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應當告知并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申請人更正后,應當受理并書面告知申請人;
?。ㄋ模┥暾埐牧喜积R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書面告知申請人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
受理人員經(jīng)審查復印件與原件一致的,應加蓋“與原件核對無誤”章,并將原件退回申請人。
第十六條 初審人員收到受理人員移交的申請材料后,應當審查:
?。ㄒ唬┥暾垥顚憙热菖c所附材料是否相一致;
?。ǘ┚W(wǎng)上提交的電子數(shù)據(jù)與所附材料是否相一致;
(三)申請事項及所附材料是否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識別號管理規(guī)定》及本規(guī)程的規(guī)定。
船舶登記機關應在受理后3個工作日內提出初審意見。
第十七條 船舶登記機關為分支海事局的,在初審通過后,初審人員應將申請信息錄入船舶登記系統(tǒng),經(jīng)系統(tǒng)校核后逐級上報至交通運輸部海事局復審。直屬海事局應對上報信息進行核查。
船舶登記機關為直屬海事局或非直屬海事系統(tǒng)單位的,在初審通過后,初審人員應將申請信息錄入船舶登記系統(tǒng),經(jīng)系統(tǒng)校核后提交交通運輸部海事局復審。
初審或經(jīng)直屬海事局核查后未通過的,初審人員將申請材料退回受理人員并告知理由。
核查及復審過程中認為有必要的,可要求受理船舶登記機關提交材料進行說明。
交通運輸部海事局應在2個工作日內提出復審意見。
第十八條 交通運輸部海事局對于復審通過的電子數(shù)據(jù),通過船舶登記系統(tǒng)授予船舶識別號,并通過官方網(wǎng)站等線上方式告知結果。
第三章 船舶名稱核定
第十九條 船舶取得識別號后,可以按以下規(guī)定辦理預留船舶名稱:
(一)新建船舶,由船舶建造人或者定造人向擬申請登記地船舶登記機關提出預留船舶名稱。未確定擬申請登記地或者為境外定造人建造的,由船舶建造人向建造地船舶登記機關提出預留船舶名稱。
?。ǘ┈F(xiàn)有船舶,由船舶所有人或者光船租賃外國籍船舶的承租人向擬申請登記地船舶登記機關提出預留船舶名稱。
第二十條 船舶名稱可以通過官方網(wǎng)站等線上方式預留,也可以到船舶登記機關預留。但使用需經(jīng)特別批準的船名的,應當?shù)酱暗怯洐C關辦理預留船舶名稱。
第二十一條 辦理預留船舶名稱,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ㄒ唬额A留船舶名稱辦理書》;
?。ǘ┥矸葑C明及其復印件,如委托他人登記的,需提交授權委托書及被委托人身份證明;
?。ㄈ┡c國家、政府間國際組織、黨和國家機關、政黨名稱相同或者相似的,應當提交同意使用的證明文件;
(四)船舶所有權變更后仍沿用原船舶名稱的,應提交原船舶所有人同意的證明材料。
第二十二條 受理人員收到預留船舶名稱材料后,按照本規(guī)程第十四條規(guī)定對申請進行審查,并按照第十五條規(guī)定出具受理意見。
第二十三條 初審人員應當審查:
(一)辦理書內容與所附材料是否一致;
(二)預留船舶名稱是否符合《船舶登記條例》《船舶登記辦法》和本規(guī)程的要求。
符合要求的,初審人員通過船舶登記系統(tǒng)預留船舶名稱,預留有效期內,其它船舶不得使用該船舶名稱;不符合要求的,船舶名稱不予預留。
船舶登記機關應當在2個工作日內完成船舶名稱預留。
第二十四條《船舶名稱預留告知書》可在船舶登記機關領取,也可以通過官方網(wǎng)站等線上方式自行打印。
第二十五條 船舶名稱預留通過之日起24個月內未辦理船舶登記手續(xù)的,船舶名稱自動釋放。
第二十六條 船舶名稱預留通過后,船舶所有人或光船租賃外國籍船舶的承租人依據(jù)《船舶登記條例》《船舶登記辦法》申請登記時,船舶登記機關核定預留的船舶名稱,并記載于相應的船舶登記證書。
第二十七條 船舶所有人未發(fā)生變化而需要變更船名的,應當持船名變更原因說明向船舶登記機關申請核定船名。船舶登記機關核定新的船舶名稱后,應當在官方網(wǎng)站等線上方式予以公告,公告發(fā)布之日起30日內無異議的,辦理船名變更登記手續(xù)。
第二十八條 一艘船舶只準使用一個名稱。船名不得與登記在冊的船名重名或者同音,船舶所有人將其已拆解、沉沒并辦理完畢船舶所有權注銷登記的船舶名稱用于其新建造船舶的除外。
第四章 船舶登記程序
第一節(jié) 一般要求
第二十九條 船舶登記應當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一)申請;
?。ǘ┦芾恚?br/>
?。ㄈ彶椋?br/>
?。ㄋ模┯涊d于船舶登記簿;
(五)發(fā)證。
第三十條 船舶登記審查實施初審、復審、審批三級審批程序。
對于(臨時)船舶國籍證書核發(fā)和船舶登記證書換發(fā)和補發(fā),船舶登記機關實施初審、審批兩級審批程序。
第二節(jié) 申請
第三十一條船舶登記港由船舶所有人依據(jù)其住所或者主要營業(yè)所所在地就近選擇,但是不得選擇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船舶登記港。
企業(yè)法人依法成立的開展經(jīng)營活動的分支機構經(jīng)營的船舶,可以依據(jù)分支機構營業(yè)場所所在地就近選擇船舶登記港。
融資租賃的船舶,可以由租賃雙方依其約定,在出租人或者承租人住所地或者主要營業(yè)所所在地就近選擇船舶登記港。
光租外國籍船舶的,由船舶承租人依據(jù)其住所地或者主要營業(yè)所所在地就近選擇船舶登記港,但是不得選擇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船舶登記港。
船舶為數(shù)人共有的,依據(jù)持有最大份額的共有人的住所或者主要營業(yè)所所在地就近選擇船舶登記港。最大份額相同的,由共有人協(xié)商確定其中一個最大份額的共有人的住所或者主要營業(yè)所所在地為船舶登記港。
第三十二條申請船舶登記,申請人應當填寫登記申請書,并向船舶登記機關提交合法身份證明和其他有關申請材料。
申請人合法身份證明,對于法人、法人分支機構、非法人組織、個體工并商戶,是指本單位加載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的營業(yè)執(zhí)照;對于機關、事業(yè)單位或其他組織,是指法定機構核發(fā)的加載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的登記證照;對于自然人,是指居民身份證或者戶口簿。
委托他人申請的,申請人合法身份證明包括授權委托書和被委托人身份證明。
第三節(jié) 受理
第三十三條 受理人員收到申請材料后,應當審查申請是否屬本登記機關管轄、申請材料是否齊全、文書填寫是否完整、申請事項與申請材料是否一致,核實申請材料是否為原件或者經(jīng)證明與原件一致的復印件,收存的復印件是否與原件一致。
第三十四條 受理人員受理申請材料后,應當將申請信息及申請材料錄入船舶登記系統(tǒng),并按照第十五條規(guī)定出具受理意見,注明受理日期,并提交初審人員。
第四節(jié) 審查
第三十五條 初審人員收到受理人員提交的申請材料后,應當審查:
?。ㄒ唬┥暾埐牧鲜欠穹戏ǘㄐ问?;
(二)申請書內容與所附材料是否一致;
(三)是否符合《船舶登記條例》《船舶登記辦法》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
(四)船舶登記系統(tǒng)信息錄入是否正確。
第三十六條 初審人員審查后,應當填寫包括是否符合登記條件、是否同意登記、擬簽發(fā)證書有效期等內容的初審意見,簽注日期,并提交復審人員。初審意見為不予登記的,需說明理由。
第三十七條復審人員收到初審人員提交的申請材料后,應當審查:
?。ㄒ唬┥暾垥闹饕獌热莺蛯徟鷨?,必要時核查申請材料;
?。ǘ┏鯇徱庖娛欠穹嫌嘘P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要求。
第三十八條 復審人員審查后,應當填寫是否同意登記的復審意見,簽注日期,并提交審批人員。復審意見與初審意見不一致的,需說明理由。
第三十九條 審批人員收到復審人員提交的材料后,對初審、復審意見及相關材料進行審查,填寫是否同意登記的意見和(或)其它處理意見,簽名并注明日期,將相關材料退回初審人員。
第五節(jié) 辦理與告知
第四十條 審批意見為同意登記的,初審人員將相關材料提交證書制作人員。證書制作人員向空白證書管理人員領取空白證書,在船舶登記證書管理臺賬上簽名、注明日期、填寫證書編號,制作船舶登記證書,將相關材料提交印章管理人員。
證書簽發(fā)日期為審批人審批簽字日期。補發(fā)證書應在證書簽發(fā)日期后注明“補發(fā)”字樣,證書有效期同原證書有效期。
船舶抵押權登記、光船租賃登記以及船舶注銷登記情況應當在船舶所有權登記證書中記載;船舶變更登記情況應當在相應證書中記載。
第四十一條 印章管理人員確認船舶登記證書的種類、數(shù)量與審批人員批準的內容相符后,在證書中文頁簽發(fā)日期處加蓋規(guī)定印章,并移交校核人員。
船舶所有權登記證書上打印變更情況、抵押情況、光船租賃情況,船舶抵押權登記證書、光船租賃登記證明書上打印變更情況的,印章管理人員應當在打印內容結尾處加蓋船舶登記專用章。
第四十二條 校核人員確認證書種類、內容、印章、證書編號無誤后,在船舶登記證書管理臺賬“校核證書”欄內簽名、注明日期、填寫證書編號、種類。
第四十三條 審批意見為不予登記的,初審人員應當制作《不予海事行政許可決定書》或《海事業(yè)務不予辦理決定書》,加蓋船舶管理專用章后,連同申請材料一并移交受理人員。
第四十四條 受理人員應當通知申請人領取船舶登記證書或決定文書。
證書發(fā)放人員核發(fā)證書或文書時,應當在船舶登記證書管理臺賬“證書發(fā)放”欄內填寫發(fā)放證書或文書的種類、編號,簽名并注明日期,并要求申請人在船舶登記證書管理臺賬“證書簽收”欄中簽名、注明日期。對核發(fā)不予登記的決定文書的,證書發(fā)放人員還應將申請材料中收存的原件復印后退回申請人。
第六節(jié) 申請的撤回
第四十五條 船舶登記證書簽發(fā)前,申請人提交書面說明申請撤回登記申請的,受理人員應立即通知正在辦理登記手續(xù)的登記人員終止辦理。
第四十六條 船舶登記終止辦理后,船舶登記機關應將原登記申請材料退回申請人,但已加蓋與原件核對無誤章的復印件不予退回。
第七節(jié) 第三人主張權屬爭議的處理
第四十七條 船舶登記申請受理后,船舶登記證書簽發(fā)前,第三人主張船舶存在尚未解決的權屬爭議,申請不予登記的,應當向船舶登記機關提交下列材料:
?。ㄒ唬┯嘘P權屬爭議的情況說明,并列明船舶名稱、申請不予登記的具體事項、主要事實和理由;
?。ǘ┐嬖跈鄬贍幾h的有關證據(jù);
?。ㄈ┏兄Z對提交材料的真實性和有效性負責,并承擔由此可能造成的責任的承諾書。
第四十八條 受理人員受理權屬爭議材料后,應當通知船舶登記人員首先審查權屬爭議材料,將有關權屬爭議申請材料移交初審人員,并將受理第三方主張權屬爭議的情況通知船舶登記申請人。
第四十九條 初審人員對第三人提交的權屬爭議材料進行審查,認為有證據(jù)表明船舶存在權屬爭議,且該爭議影響到擬辦理的船舶登記事項的,應當填寫擬不予辦理申請登記事項的初審意見,并將權屬爭議材料與船舶登記申請材料一并移交復審人員;初審人員認為無證據(jù)表明船舶存在權屬爭議,或者該爭議與擬辦理的船舶登記事項無關的,應當填寫擬繼續(xù)辦理申請登記事項的初審意見,并將權屬爭議材料與船舶登記申請材料一并移交復審人員。
第五十條 復審、審批人員審查權屬爭議材料與船舶登記申請材料后分別作出復審、審批意見。
第八節(jié) 辦理時限
第五十一條 船舶煙囪標志和公司旗登記,船舶登記機關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初步審定并安排公告。公告期滿無異議的,應當在2個工作日內將申請登記事項記載于船舶登記簿并核發(fā)證書。
第五十二條 其他登記事項,船舶登記機關應當在7個工作日內將申請登記事項記載于船舶登記簿并核發(fā)相應證書,或者做出不予登記的決定。
資料查詢應在受理后7個工作日內完成查詢。
第五十三條 公告時間不計入船舶登記辦理時限。
第九節(jié) 歸檔
第五十四條 檔案管理人員應當將申請材料、審批材料及證書復印件等進行整理、歸檔,并填寫《船舶登記檔案清單》。
第五十五條 船舶登記檔案應在每次登記完畢后的5個工作日內入檔。入檔的所有文件、證明和證書的復印件,均應蓋上“與原件核對無誤”章;入檔的已注銷證書原件,每頁均應蓋上“業(yè)已注銷”章。
第五十六條 船舶登記檔案內的復印件規(guī)格為A4(或不超過A4)的紙張。檔案中每次登記的審批單、申請書及申請人提交的其它材料等應放在一起,按時間順序排列,建立卷內目錄,在案卷內材料正面的右上角和有文字的反面的左上角編頁號。
第五十七條 同一船舶登記機關對同一船舶應建立一份檔案,并采用統(tǒng)一的船舶登記檔案專用袋收存。
第五章 船舶登記項目
第一節(jié) 船舶所有權登記
第五十八條 船舶所有權登記由船舶所有人提出申請,共有船舶由全體共有人共同提出申請。
第五十九條 船舶所有權登記的主體包括中國公民、在中國境內依法設立的法人、非法人組織。其中,非法人組織包括個人獨資企業(yè)、合伙企業(yè)、不具有法人資格的專業(yè)服務機構等。
法人依法設立的分支機構可以以自己的名義申請辦理船舶所有權登記。
第六十條 申請辦理船舶所有權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ㄒ唬┐八袡嗳〉米C明材料;
(二)新建船舶、現(xiàn)有船舶的船舶檢驗證書,對于境外購買的外國籍船舶,需要船舶檢驗機構開展進口技術勘驗的,提交舊船舶進口檢驗報告,其它船舶提交原船舶檢驗證書;
(三)船舶正橫、側艏、正艉、煙囪等照片;
?。ㄋ模┕灿写暗模€應提交船舶共有情況證明材料;
?。ㄎ澹┐八腥耸呛腺Y企業(yè)的,還應提交合資企業(yè)出資額的證明材料;
?。┮呀?jīng)登記的船舶,還應提交原船舶登記機關出具的船舶所有權登記注銷證明書。
?。ㄆ撸┮艳k理抵押權登記的,應提交船舶所有人已知曉本船舶抵押權登記情況的說明材料。
第六十一條 根據(jù)船舶所有權取得的途徑不同,船舶所有權取得證明材料包括:
?。ㄒ唬┵徺I取得的船舶,提交購船發(fā)票或者船舶買賣合同,交接文件;
(二)新造船舶,提交船舶建造合同和交接文件;
(三)因繼承取得的船舶,提交具有法律效力的所有權取得證明文件;
?。ㄋ模┮蛸浥c取得的船舶,提交船舶贈與合同和交接文件;
(五)依法拍賣取得的船舶,提交具有法律效力的拍賣成交確認書和船舶移交完畢確認書;
?。┮蚍ㄔ翰门腥〉玫拇?,提交生效的裁判文書,交接文件或者協(xié)助執(zhí)行通知書;
?。ㄆ撸┮蛑俨脵C構仲裁取得的船舶,提交生效的仲裁文書和交接文件;
?。ò耍┮蛘畽C關、企事業(yè)單位劃撥、改制、資產(chǎn)重組所有權發(fā)生轉移的船舶,提交有權主體出具的資產(chǎn)劃撥文件或資產(chǎn)重組船舶所有權歸屬證明,交接文件;
?。ň牛┮蛉谫Y租賃取得船舶所有權的,提交船舶融資租賃合同和交接文件;
?。ㄊ┳栽熳杂么盎蚱渌闆r下,提交足以證明船舶所有權取得的證明文件。
第六十二條 申請辦理建造中船舶所有權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ㄒ唬┐敖ㄔ旌贤?,如建造合同對建造中船舶所有權約定不明確的,還應提交船舶建造各方共同簽署的建造中船舶所有權歸屬證明;
?。ǘ┐皺z驗機構出具的建造中船舶的基本技術參數(shù);
?。ㄈ?張以上從不同角度拍攝且能反映船舶已建成部分整體狀況的照片;
?。ㄋ模┐拔丛谌魏蔚怯洐C關辦理過所有權登記的聲明;
?。ㄎ澹┕灿写暗模€應提交船舶共有情況證明材料;
(六)船舶所有人是合資企業(yè)的,還應提交合資企業(yè)出資額的證明材料。
第六十三條 船舶所有權登記中的所有權取得日期是船舶交接文件記載的船舶交接日期或者其他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文書記載的日期。當事人對所有權取得日期另有約定的,為約定的日期。
第二節(jié) 船舶國籍登記
第六十四條 船舶國籍登記由船舶所有人提出申請。
第六十五條 申請辦理船舶國籍證書,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ㄒ唬┐八袡嗟怯涀C書;
?。ǘ┐皺z驗機構簽發(fā)的船舶檢驗證書;
?。ㄈ┮呀?jīng)登記的船舶,還應提交原船籍港船舶登記機關出具的注銷原國籍的證明書或者將于重新登記時立即注銷原國籍的證明書。
第六十六條 船舶國籍證書有效期為5年,但下列情況除外:
?。ㄒ唬├吓f運輸船舶國籍證書的有效期不得超過船舶強制報廢日期;
?。ǘ┚硟裙獯赓U船舶國籍證書的有效期與光船租賃期限相同,但是最長不超過5年;
(三)因辦理海船轉籍登記“不停航辦證”需要核發(fā)短期國籍證書的,國籍證書有效期不超過原船舶檢驗證書記載的下次定期檢驗日期。
第三節(jié) 臨時船舶國籍登記
第六十七條 申請辦理臨時船舶國籍證書,應當按照下列規(guī)定提出:
(一)向境外出售新造的船舶,屬于境外到岸交船的,船舶所有人應當持船舶所有權取得的證明文件和有效船舶檢驗證書,到建造地船舶登記機關申請辦理;
?。ǘ木惩赓徺I或建造的新造船舶,屬于境外離岸交船的,船舶所有人應當持船舶所有權取得的證明文件和有效船舶檢驗證書,到中華人民共和國駐外使領館申請辦理;
?。ㄈ┚硟犬惖亟ㄔ齑埃枰叫兄翑M登記港或交接港的,船舶所有人應當持船舶建造合同和交接文件或船舶所有權歸屬證明以及有效船舶檢驗證書,到建造地船舶登記機關申請辦理;
(四)以光船條件從境外租進船舶,光船承租人應當持光船租賃合同和原船籍港船舶登記機關出具的中止或者注銷原國籍的證明書,或者將于重新登記時立即中止或者注銷原國籍的證明書以及有效船舶檢驗證書到其住所地船舶登記機關申請辦理;
?。ㄎ澹木惩赓徺I二手船舶,需要辦理臨時船舶國籍證書的,船舶所有人應當持船舶所有權取得的證明文件、有效船舶檢驗證書和原船舶登記機關出具的同意注銷的證明文件到其住所地或主要營業(yè)所所在地船舶登記機關申請辦理;
?。┮虼百I賣發(fā)生船籍港變化,需要辦理臨時船舶國籍證書的,新船舶所有人應當持船舶所有權取得證明文件和有效船舶檢驗證書到變化后的船舶登記機關申請辦理:
?。ㄆ撸┮虼八腥俗∷蛘叽昂骄€變更導致變更船舶登記機關,需要辦理臨時船舶國籍證書的,船舶所有人可以在申請注銷所有權登記的同時持有關變更證明文件和有效船舶檢驗證書到原船舶登記機關申請辦理。
第六十八條 臨時船舶國籍證書的有效期一般不超過1年。以光船條件從境外租進的船舶,臨時船舶國籍證書的期限可以根據(jù)租期確定,但是最長不超過2年。從境外購買的二手船舶,臨時船舶國籍證書的期限不超過3個月。
第六十九條 已辦理臨時船舶國籍證書的船舶取得正式船舶國籍證書時,臨時船舶國籍證書自動失效,并由新船舶登記機關收回。申請人也可以在臨時船舶國籍證書有效期內向原船舶登記機關申請注銷。
第四節(jié) 船舶抵押權登記
第七十條 20總噸以上船舶的抵押權登記,由船舶抵押人和抵押權人共同向船籍港船舶登記機關申請。
第七十一條 現(xiàn)有船舶申請辦理船舶抵押權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船舶抵押合同及其主合同;
(二)船舶所有權登記證書;
?。ㄈ┑盅喝撕偷盅簷嗳斯餐瑢Υ艾F(xiàn)狀及船舶價值確認的書面文件;
(四)抵押期間是否允許船舶所有權轉讓的書面文件;
(五)共有船舶的,還應提交全體共同共有人或者三分之二以上份額或約定份額的按份共有人同意船舶抵押的證明文件;
?。┮艳k理光船租賃登記的,還應提交承租人同意船舶抵押的證明文件。
第七十二條 建造中船舶申請辦理船舶抵押權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船舶抵押合同及其主合同;
?。ǘ┐八袡嗟怯涀C書或者船舶建造合同,建造合同中對建造中船舶所有權歸屬約定不明確的,還應提交船舶建造合同各方共同簽署的建造中船舶所有權歸屬證明文件;
?。ㄈ┑盅喝撕偷盅簷嗳斯餐瑢Υ艾F(xiàn)狀及船舶價值確認的書面文件;
(四)船舶檢驗機構出具的船舶建造階段證明及其認可的5張以上從不同角度拍攝且能反映船舶已建成部分總體狀況的照片;
?。ㄎ澹┑盅喝顺鼍叩拇拔丛谄渌怯洐C關辦理過抵押權登記并且不存在法律、法規(guī)禁止船舶設置抵押權的聲明;
?。┕灿写暗模€應提交全體共同共有人或者三分之二以上份額或約定份額的按份共有人同意船舶抵押的證明文件。
第七十三條 船舶抵押權轉移的,抵押權人和承轉人應當持船舶抵押權轉移合同、債權轉讓合同、抵押權人已經(jīng)通知抵押人的證明和船舶所有權登記證書、原抵押權登記證書到船籍港船舶登記機關申請辦理抵押權轉移登記。經(jīng)審查符合規(guī)定的,船舶登記機關應當封存原船舶抵押權登記證書,向承轉人核發(fā)新船舶抵押權登記證書,并將承轉人作為抵押權人載入船舶登記簿和船舶所有權登記證書上。新船舶抵押權登記證書中抵押權登記申請日期仍為原抵押權登記證書的抵押權登記申請日期,證書簽發(fā)日為抵押權轉移登記的審批日期。
第七十四條 基于委托貸款合同關系申請船舶抵押權登記的,登記的抵押權人應當依據(jù)抵押合同確定。
第七十五條 船舶抵押權擔保的債權數(shù)額不得超過抵押人和抵押權人共同確認的船舶價值。船舶價值超出債權數(shù)額的部分可以再次設置抵押。
第七十六條 抵押人以多艘船舶共同擔保同一債權的,共同擔保的債權數(shù)額不得超出各艘船舶抵押時的總價值。已設定共同擔保的船舶,視作一個不可分的整體,可共同為其他債權作擔保,但各艘船舶不得再單獨作為抵押物擔保其他債權。
為共同擔保的船舶核發(fā)抵押權登記證明書時,每艘船舶擔保的債權數(shù)額均應填寫抵押合同載明的共同擔保的主債權數(shù)額,但在抵押權登記證書的備注欄內應注明“XX(船名)、XX(船名)共XX(艘數(shù))艘船舶共同擔保XX(債權數(shù)額)元債權”。
第七十七條 抵押人和抵押權人申請最高額抵押權登記的,應當約定最高債權額。最高債權額不得超出抵押人和抵押權人設置抵押時共同確認的船舶價值。
第七十八條 船舶抵押權登記證書未經(jīng)注銷不失效。
第七十九條 抵押期間船舶轉讓所有權但不申請注銷抵押權登記的,現(xiàn)船舶登記機關應將船舶已登記的抵押權情況載入船舶登記簿和船舶所有權登記證書,注明辦理船舶抵押權登記的船舶登記機關名稱,并在原抵押權登記證書上備注船舶所有權變更信息。
第八十條 20總噸以下船舶申請抵押權登記,可以參照本節(jié)規(guī)定辦理。
第五節(jié) 船舶光船租賃登記
第八十一條 申請辦理光船租賃登記,應當按照下列規(guī)定提出:
?。ㄒ唬┲袊耙怨獯瑮l件出租給本國企業(yè)或者公民的,船舶出租人和承租人應當持下列材料共同到船籍港船舶登記機關申請辦理:
1.光船租賃合同或者融資租賃合同;
2.船舶所有權登記證書;
3.已辦理船舶國籍的,還應提交船舶國籍證書;
4.已辦理抵押權登記的,還應提交承租人出具的知悉該船已抵押的書面文件。
?。ǘ┲袊耙怨獯瑮l件出租境外的,出租人應當持下列材料到船籍港船舶登記機關申請辦理:
1.光船租賃合同或者融資租賃合同;
2.船舶所有權登記證書;
3.已辦理船舶國籍的,還應提交船舶國籍證書。
(三)中國企業(yè)以光船條件租進外國籍船舶的,承租人應當持下列材料到其住所地或者主要營業(yè)所所在地船舶登記機關申請辦理;
1.光船租賃合同;
2.有效船舶檢驗證書;
3.原船籍港船舶登記機關出具的中止或者注銷船舶國籍證明書,或者將于重新登記時立即中止或者注銷船舶國籍的證明書。
第八十二條 船舶在境內出租的,船舶登記機關應當將船舶租賃情況分別載入船舶所有權登記證書和船舶登記簿,并向出租人、承租人核發(fā)光船租賃登記證明書各一份。已經(jīng)取得船舶國籍證書的,應在原船舶國籍證書上簽注光船承租人信息和租期。國籍證書有效期在光船租賃期限內的,可以免于重新核發(fā)新的國籍證書。
船舶以光船條件出租境外的,船舶登記機關在辦理光船租賃登記時,應當中止或注銷船舶國籍,封存或注銷原船舶國籍證書,并核發(fā)光船租賃登記證明書。
第八十三條 融資租賃船舶應當辦理船舶所有權登記和光船租賃登記,并在光船租賃登記證書上附注“融資租賃”。
建造中的融資租賃船舶,不予辦理光船租賃登記。
第八十四條 光船租賃期間,承租人將船舶轉租他人,并申請辦理光船轉租賃登記的,應當提交出租人同意轉租的證明文件。
第八十五條 光船租賃合同期內續(xù)租的,出租人、承租人應當在光船租賃合同期滿前,持光船租賃登記證明書和續(xù)租合同,到船舶登記機關申請辦理續(xù)租登記。
光船租賃合同期滿續(xù)租的,視為訂立新的光船租賃合同,出租人、承租人應當申請注銷原光船租賃登記后重新辦理新的光船租賃登記。
光船租賃合同期滿不再續(xù)租的,應申請辦理光船租賃注銷登記。對于中國企業(yè)或公民以光船條件租進外國籍船舶的情形,還應申請船舶國籍的注銷登記;對于中國籍船舶以光船條件出租境外的情形,還應申請船舶國籍證書。
第八十六條 光船租賃期間船舶轉讓所有權但不申請注銷光船租賃登記的,現(xiàn)船舶登記機關應將船舶已登記的光船租賃情況載入船舶登記簿和船舶所有權登記證書,注明辦理光船租賃登記的船舶登記機關名稱,并在原光船租賃登記證書上備注變更信息。
第六節(jié) 船舶煙囪標志、公司旗登記
第八十七條 中國籍船舶的所有人可以向船籍港船舶登記機關申請船舶煙囪標志、公司旗登記。共有船舶由全體共有人共同提出申請。
第八十八條 同一公司的船舶只能使用一個船舶煙囪標志、公司旗。共同申請的船舶煙囪標志、公司旗只能用于申請人共有的船舶。
第八十九條 船舶煙囪標志、公司旗應當具有顯著特征,便于識別,可以包括文字、圖形、字母、數(shù)字和顏色組合,或上述要素的組合。
船舶煙囪標志、公司旗不得與登記在先的船舶煙囪標志、公司旗相同或者相似。
第九十條 申請登記的船舶煙囪標志、公司旗不得使用下列標志:
(一)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名稱、國旗、國徽、軍旗、勛章相同或者相似的;
?。ǘ┩渌麌一虻貐^(qū)及政府間國際組織的名稱、旗幟、徽記相同或者相似的,但經(jīng)其同意的除外;
(三)帶有民族歧視、殖民主義色彩的;
?。ㄋ模┯泻τ谏鐣髁x道德風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響的;
?。ㄎ澹椭?、摹仿他人已經(jīng)注冊的馳名商標,或者復制、摹仿、翻譯在其經(jīng)營區(qū)域內有影響力的知名企業(yè)的名稱或標志,容易導致混淆的;
?。┓?、行政法規(guī)明確禁止的。
第九十一條 船舶煙囪標志登記、公司旗登記可以單獨申請,也可以同時申請,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標準設計圖紙;
(二)船舶煙囪標志、公司旗設計說明。
標準設計圖紙應當彩色印刷,注明標志的尺寸、顏色、設計者姓名。設計說明應當全面、詳細闡述船舶煙囪標志、公司旗中圖形、文字、字母、數(shù)字、顏色等要素及其組合的特征和含義。
第九十二條 船舶登記機關應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符合規(guī)定的,予以初步審定;不符合規(guī)定的,不予辦理船舶煙囪標志、公司旗登記。
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船舶煙囪標志、公司旗登記申請人,以相同或者相似的船舶煙囪標志、公司旗申請登記的,初步審定申請在先的船舶煙囪標志、公司旗;同一天申請的,初步審定有證據(jù)表明使用在先的船舶煙囪標志、公司旗,申請人均沒有證據(jù)表明使用時間先后的,由申請人協(xié)商取得一致意見后再辦理。
第九十三條 船舶煙囪標志和公司旗申請經(jīng)初步審定后,船舶登記機關應當在官方網(wǎng)站等線上方式予以公告。公告發(fā)布之日起30日內無異議,或者經(jīng)船舶登記機關認定異議不成立的,應予辦理船舶煙囪標志、公司旗登記;公告期內有異議且經(jīng)船舶登記機關認定異議成立的,不予辦理船舶煙囪標志、公司旗登記。
第九十四條 船舶登記機關應當設置《船舶煙囪標志、公司旗登記簿》,記載登記的船舶煙囪標志、公司旗及其他有關登記事項。船舶煙囪標志、公司旗登記檔案以同一船舶所有人一份檔案的方式保存。
第七節(jié) 變更登記
第九十五條 船舶登記項目發(fā)生變更時,船舶登記申請人應當持變更項目的證明文件和與變更項目有關的船舶登記證書,向船籍港船舶登記機關申請辦理變更登記。
共有船舶的,還應提交全體共同共有人或者三分之二以上份額或約定份額的按份共有人同意變更的書面文件。
船舶有多個抵押權登記且變更項目涉及被擔保的債權數(shù)額等變化,若對其他抵押權人產(chǎn)生不利影響,還應提交其他抵押權人書面同意變更的證明文件。無法取得其他抵押權人同意,但仍需繼續(xù)抵押的,應注銷原抵押權登記后重新辦理,抵押權登記日期為重新申請并被受理的日期。
第九十六條 船舶共有情況變更的,船舶所有人應當辦理變更登記。變更登記日期為船舶登記審批日期,并在登記項目變更欄內注明共有情況發(fā)生變更的具體日期。因船舶共有情況變更需要變更船籍港的,船舶所有人應申請注銷原船舶所有權登記,并向新船籍港船舶登記機關申請辦理新船舶所有權登記。
第九十七條 因航線變更或者船舶所有人住所變更需要變更船舶登記機關的,船舶所有人應當向原船舶登記機關申請辦理變更登記,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船舶航線或所有人住所地變更的證明文件;
?。ǘ┐八袡嗟怯涀C書;
(三)已辦理船舶國籍的,還應提交船舶國籍證書;
?。ㄋ模┮艳k理抵押權登記的,還應提交抵押權人同意變更船舶登記機關的證明文件;
?。ㄎ澹┮艳k理光船租賃登記的,還應提交承租人同意變更船舶登記機關的證明文件。
原船舶登記機關應當注銷除了抵押權、光船租賃登記外的所有登記,收回除了抵押權登記證書、光船租賃登記證明書以外的其他登記證書。新船舶登記機關在簽發(fā)新船舶所有權登記證書時,應在證書上記載原船舶抵押權、光船租賃登記情況,注明辦理船舶抵押權、光船租賃登記的船舶登記機關名稱。原船舶抵押權登記證書、光船租賃登記證明書仍然有效。
第九十八條 因船舶名稱變更而辦理變更登記的,船舶登記機關應當收回原船舶登記證書,重新核發(fā)新的船舶登記證書,并在“登記項目的變更”欄內打印船船舶名稱變更信息。
第九十九條 已經(jīng)登記的船舶煙囪標志、公司旗需要變更設計圖的,船舶登記機關初步審定后應在官方網(wǎng)站等線上方式予以公告。公告發(fā)布之日起30日內無異議,或者經(jīng)船舶登記機關認定異議不成立的,應予辦理船舶煙囪標志、公司旗變更登記。
第八節(jié) 注銷登記
第一百條 發(fā)生下列情形,船舶所有人應當向船籍港船舶登記機關申請辦理所有權注銷登記:
(一)船舶所有權發(fā)生轉移;
?。ǘ┐皽缡Вê安鸾狻⒋俺翛])和船舶失蹤;
?。ㄈ┧m用的船舶登記制度發(fā)生變化。
第一百零一條 申請辦理船舶所有權注銷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ㄒ唬┥暾埶袡嘧N登記的有關證明文件;
?。ǘ┐八袡嗟怯涀C書;
?。ㄈ┮艳k理船舶國籍的,還應提交船舶國籍證書;
(四)已辦理光船租賃登記的,還應提交已通知承租人的證明文件;
?。ㄎ澹┤谫Y租賃船舶,還應提交承租人同意注銷的證明文件;
?。┮艳k理抵押權登記且抵押登記時明示同意抵押期間轉讓所有權的,應提交抵押權人已知曉船舶轉讓情況的證明材料;已辦理抵押權登記但抵押登記時未明示抵押期間是否同意轉讓或明示不同意轉讓所有權的,應提交抵押權人同意轉讓的證明文件。
第一百零二條 申請船舶所有權注銷登記有關證明文件包括:
?。ㄒ唬┐八袡噢D移證明文件;
?。ǘ┐安鸾庾C明材料(船舶拆解合同或廢鋼船收購合同、船舶拆解照片或船廠拆解完畢證明文書);
?。ㄈ┐俺翛]證明材料(海上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放棄沉船打撈的證明材料或其他能夠證明船舶實際全損或推定全損的材料);
?。ㄋ模┐笆й欁C明材料(船舶失蹤報案回執(zhí)、有關機關出具的船舶失蹤證明或其他能夠證明船舶失蹤的材料);
?。ㄎ澹┻m用登記制度發(fā)生變化的證明文件(船舶所有人出具的情況說明、轉為非海事登記船舶的有關證明或其他表明船舶已不適用于船舶登記制度的材料);
?。┐安辉僭谒鲜褂玫淖C明材料(船舶所有人出具的表明船舶已被拖至岸上不再在水上使用的承諾書及其現(xiàn)場照片)。
無法提供上述材料但根據(jù)實際情況可推斷船舶滅失(含船舶拆解、船舶沉沒)和船舶失蹤的,可提供能夠證明船舶滅失(含船舶拆解、船舶沉沒)和船舶失蹤的其他材料。
第一百零三條 船舶交易至國內需要重新辦理登記的船舶,注銷登記機關在辦理船舶注銷登記時,應收集新船舶所有人信息及聯(lián)系方式,核實船舶當前停泊位置并正確填寫下一港登記機關。
船舶注銷登記辦結后,由注銷登記機關通過船舶登記系統(tǒng)將船舶注銷信息推送至船舶所在地直屬海事管理機構或各級地方人民政府設立的承擔水上交通安全監(jiān)管職責的單位或部門和下一港登記機關。
下一港登記機關應跟蹤注銷船舶登記情況,并按照以下原則分類處置:
?。ㄒ唬┐霸俅伟l(fā)生買賣至國內的,下一港登記機關確認后應盡快將更新后的船舶注銷信息通過系統(tǒng)推送至新登記機關,由新登記機關負責后續(xù)的跟蹤處理;
?。ǘ┐百u至境外、拆解報廢、沉沒滅失、失蹤、轉為非海事登記、不再在水上使用的,下一港登記機關參照本規(guī)程第一百零二條規(guī)定收存相關材料并在船舶登記系統(tǒng)做好備注。
(三)船舶被扣押或限制處分的,下一港登記機關應當收存有關機關出具的船舶扣押或限制處分文件,在船舶登記系統(tǒng)做好備注后通報船舶所在地海事管理機構。
第一百零四條 船舶登記機關注銷船舶所有權登記時,船舶國籍證書尚在有效期內的,應一并注銷船舶國籍并收回船舶國籍證書。
第一百零五條 船舶以光船條件出租境外或者有其他需要注銷船舶國籍的情形時,船舶所有人應持申請注銷船舶國籍的證明文件和船舶國籍證書,到船籍港船舶登記機關申請辦理(臨時)船舶國籍注銷登記。
第一百零六條 船舶擔保的主債權消滅或船舶抵押合同解除,抵押權人和抵押人應當持下列材料共同向船籍港船舶登記機關申請辦理抵押權注銷登記:
(一)抵押權人同意注銷抵押權登記的證明文件;
(二)船舶所有權登記證書;
?。ㄈ┐暗盅簷嗟怯涀C書。
第一百零七條 光船租賃合同期滿,光船出租人應當?shù)酱鄞暗怯洐C關申請辦理光船租賃注銷登記;光船租賃關系終止,光船租賃登記申請人應當?shù)酱鄞暗怯洐C關申請辦理光船租賃注銷登記,并提交下列材料:
?。ㄒ唬┕獯赓U合同期滿或者光船租賃關系終止的證明文件;
?。ǘ┐八袡嗟怯涀C書;
?。ㄈ┕獯赓U登記證書;
?。ㄋ模┮怨獯瑮l件出租境外的船舶,還應提交承租人所在地船舶登記機關出具的注銷船舶國籍證明書或者將于重新登記時立即注銷船舶國籍的證明書,但光船租賃續(xù)租的情況下無需提交;
?。ㄎ澹┮怨獯瑮l件從境外租進的船舶,還應提交臨時船舶國籍證書;
(六)融資租賃船舶,還應提交承租人同意注銷光船租賃登記的證明文件或其他法定文書。
第一百零八條 船舶登記機關注銷光船租賃登記時,以光船條件出租到境外的船舶,應船舶所有人的申請重新核發(fā)船舶國籍證書;以光船條件從境外租進的船舶,注銷臨時船舶國籍登記并收回臨時船舶國籍證書。
第一百零九條 申請注銷船舶煙囪標志、公司旗的,申請人應當持原船舶煙囪標志、公司旗登記證書到船籍港船舶登記機關申請辦理。
第一百一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記機關可以主動注銷船舶國籍登記:
?。ㄒ唬┐耙褱缡Вê安鸾狻⒋俺翛])但逾期未主動申請注銷的;
(二)船舶已報廢但逾期未主動申請注銷的;
?。ㄈ┐皣怯浺婪ū怀蜂N、撤回,或者船舶國籍證書被吊銷的;
(四)船舶國籍證書已過期但未申請換證的。
第一百一十一條 對于第一百一十條第一項、第二項中所述船舶,國籍證書尚在有效期內的,船舶登記機關發(fā)布擬強制注銷船舶國籍證書的公告。船舶所有人自公告發(fā)布之日起60日內未提出異議的,船舶登記機關注銷船舶國籍證書,并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局官方網(wǎng)站等線上方式發(fā)布公告,供公眾查詢。
第一百一十二條 船舶所屬公司破產(chǎn)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管理人向船籍港船舶登記機關申請辦理注銷登記。
船舶所屬公司解散的,由依法成立的清算組向船籍港船舶登記機關申請辦理注銷登記。
第九節(jié) 證書補發(fā)
第一百一十三條 船舶所有權登記證書、船舶國籍證書、船舶注銷登記證明書、船舶煙囪標志、公司旗登記證書遺失或者滅失的,原證書申請人應當持補發(fā)理由的書面說明到船籍港船舶登記機關申請補發(fā)證書。
第一百一十四條 船舶登記機關應在官方網(wǎng)站等線上方式予以公告,聲明原證書作廢。
所有權登記證書補發(fā)公告發(fā)布之日起90日內無異議,或者經(jīng)船舶登記機關認定異議不成立的,船舶國籍證書、船舶注銷登記證明書、船舶煙囪標志、公司旗登記證書補發(fā)公告發(fā)布之日起3日內無異議,或者經(jīng)船舶登記機關認定異議不成立的,船舶登記機關予以補發(fā)新證書;船舶所有人在申請所有權、國籍注銷登記時發(fā)現(xiàn)船舶所有權登記證書、船舶國籍證書遺失或者滅失的,應當向船籍港船舶登記機關提交書面說明,船舶登記機關在官方網(wǎng)站等線上方式予以公告,公告期滿不予補發(fā)新證書;公告期內有異議且經(jīng)船舶登記機關認定異議成立的,不予補發(fā)新證書。
第一百一十五條 補發(fā)的國籍證書有效期與原國籍證書有效期相同,并注明補發(fā)字樣。
第一百一十六條 船舶抵押權登記證書、船舶光船租賃登記證書遺失、滅失的,原證書申請人應當向船籍港船舶登記機關報告。船舶登記機關在官方網(wǎng)站等線上方式予以公告,聲明原證書作廢,但不予補發(fā)新證書。申請人申請抵押權注銷登記或光船租賃注銷登記時,可憑公告單和船舶所有權登記證書上記載的船舶抵押權登記信息或光船租賃登記信息辦理。
第十節(jié) 證書換發(fā)
第一百一十七條 船舶所有權登記證書、船舶國籍證書、船舶注銷登記證明書、船舶煙囪標志、公司旗登記證書、船舶抵押權登記證書、船舶光船租賃登記證書污損不能使用的,原證書申請人應當持換發(fā)理由的書面說明及原船舶登記證書到船籍港船舶登記機關申請換發(fā)證書。
因污損換發(fā)的船舶國籍證書有效期與原船舶國籍證書有效期相同。
第一百一十八條 船舶國籍證書有效期屆滿前1年內、臨時船舶國籍證書有效期內,申請人應當持有效船舶技術證書到船籍港船舶登記機關申請換發(fā)證書。
因到期換發(fā)的船舶國籍證書有效期起始日期從原證書有效期屆滿之日的第2日開始計算,但不得早于簽發(fā)日期。原船舶國籍證書可不收回。
第六章 司法協(xié)助執(zhí)行程序
第一百一十九條 船舶登記機關協(xié)助法院執(zhí)行的,應當收存法院送達的協(xié)助執(zhí)行通知書和生效的裁判文書。
第一百二十條 船舶登記機關對協(xié)助執(zhí)行材料不齊全、被協(xié)助執(zhí)行船舶不在本登記機關登記、協(xié)助執(zhí)行事項不明確的,不予接收。
第一百二十一條 船舶登記機關接收協(xié)助執(zhí)行文書后,初審人員負責審查協(xié)助執(zhí)行內容,提出是否協(xié)助執(zhí)行的意見,并報復審人員。復審人員審查同意后報審批人員審批。
第一百二十二條 船舶登記機關經(jīng)審查可以協(xié)助執(zhí)行的,應當按照協(xié)助執(zhí)行通知書載明的內容辦理有關手續(xù)并錄入船舶登記系統(tǒng)。
第一百二十三條 船舶登記機關在協(xié)助執(zhí)行前,又收到其他人民法院的協(xié)助執(zhí)行通知書的,應當按照收到協(xié)助執(zhí)行通知書的先后順序執(zhí)行。
第一百二十四條 船舶依法拍賣后,新船舶所有人可以憑海事法院拍賣成交確認書、船舶移交完畢確認書等有關所有權轉移的證明文件,向原船舶登記機關申請辦理所有權注銷登記,并交回原船舶所有權登記證書。原船舶所有權登記證書無法交回的,船舶登記機關應在官方網(wǎng)站等線上方式公告原證書作廢,并辦理原船舶所有權注銷登記手續(xù)。原船舶所有權登記證書注銷后,原船舶國籍證書、船舶抵押權登記證書、光船租賃登記證書等一并注銷。
第一百二十五條 船舶依法拍賣后,船舶拍賣前做出的所有保全的效力消滅。其他法院沒有解除船舶保全措施的,不影響新的船舶所有人申請辦理船舶登記。
第一百二十六條 經(jīng)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書改變船舶所有權歸屬的,原船舶所有人應向原船籍港船舶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原船舶所有權登記,新船舶所有人憑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書和船舶交接文件辦理新船舶所有權登記。
經(jīng)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書變更船舶股份的,原船舶所有人和新船舶所有人應共同向船籍港船舶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原船舶所有人不申請注銷原船舶所有權登記或不配合辦理變更登記,新船舶所有人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zhí)行后,船舶登記機關憑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書、強制執(zhí)行裁定及協(xié)助執(zhí)行通知書等辦理船舶所有權注銷或變更登記。
第七章 連續(xù)概要記錄簽發(fā)
第一百二十七條 中國籍國際航行客船和500總噸及以上的貨船必須配備由海事主管機關簽發(fā)的《連續(xù)概要記錄》。
第一百二十八條《連續(xù)概要記錄》由以下三部分組成:
?。ㄒ唬┯芍鞴軝C關簽發(fā)的連續(xù)概要記錄文件(表格1);
?。ǘ┽槍τ涊d項目發(fā)生變化而制訂的修正表格(表格2);
?。ㄈ┳兏饕恚ū砀?)。
第一百二十九條《連續(xù)概要記錄》記錄的內容包括:
?。ㄒ唬┐靽Q;
(二)船舶登記日期;
?。ㄈ┐懊Q;
?。ㄋ模┐?;
(五)船舶所有人及其登記地址;
?。┑怯洿瑬|識別號;
(七)光船承租人及其登記地址(如適用);
?。ò耍秶H船舶安全營運和防止污染管理規(guī)則》所定義的公司名稱,其登記地址及其開展安全管理活動的地址;
?。ň牛┕咀R別號;
(十)船舶所入級的所有船級社的名稱;
(十一)根據(jù)《國際船舶安全營運和防止污染管理規(guī)則》向經(jīng)營該船的公司簽發(fā)《符合證明》(或《臨時符合證明》)的主管機關名稱;
(十二)向船舶簽發(fā)《安全管理證書》或《臨時安全管理證書》的機關或認可組織的名稱;
?。ㄊ┫虼昂灠l(fā)《國際船舶保安證書》或《臨時國際船舶保安證書》的機關或認可的組織的名稱;如果進行保安驗證與據(jù)此發(fā)證的機構不是同一機構,還應包括驗證機構的名稱;
?。ㄊ模┐白N登記日期。
第一百三十條 船舶所有人或船舶光船承租人(適用于從國外租進船舶)應當向船籍港船舶登記機關申請《連續(xù)概要記錄》,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連續(xù)概要記錄》申請書;
(二)已填寫的中英文表格1及其電子文檔;
(三)《符合證明》(或《臨時符合證明》)復印件;
?。ㄋ模栋踩芾碜C書》(或《臨時安全管理證書》)復印件;
?。ㄎ澹秶H船舶保安證書》(或《臨時國際船舶保安證書》)復印件。
(六)此前船舶持有《連續(xù)概要記錄》的全部副本。
船舶管理人持“管理協(xié)議”、船舶所有人或船舶光船承租人的授權書以及前款規(guī)定的材料,可向船籍港船舶登記機關申請《連續(xù)概要記錄》。
第一百三十一條《連續(xù)概要記錄》記錄內容第三項至第十三項所列內容變化時的申請人應當立即向船籍港登記機關申請《連續(xù)概要記錄》變更文件,并提交以下材料:
?。ㄒ唬哆B續(xù)概要記錄》變更申請書;
?。ǘ┲杏⑽谋砀?副本及其電子文檔;
?。ㄈ┳兏椀淖C明材料。
第一百三十二條 船舶由其他船旗轉入中國登記且繼續(xù)從事國際航行的,船籍港船舶登記機關憑前一船旗國主管機關郵寄的船舶所持有的《連續(xù)概要記錄》的全部副本,應船舶所有人申請,簽發(fā)新的、連續(xù)編號的《連續(xù)概要記錄》。申請人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ㄒ唬┣耙淮靽鞴軝C關因注銷登記而簽發(fā)的《連續(xù)概要記錄》及其復印件;
(二)簽發(fā)(一)中所述《連續(xù)概要記錄》前,船舶持有的所有《連續(xù)概要記錄》及其復印件。
第一百三十三條 船舶由其他船旗轉入中國登記且變更為國內航行海船的,無需申請辦理《連續(xù)概要記錄》,但轉入后辦理首次船舶登記業(yè)務時應向船舶登記機關提交變更前有關登記機關簽發(fā)的所有《連續(xù)概要記錄》副本,作為船舶登記檔案的一部分。
船舶在中國登記期間由國際航行船舶轉為國內航行海船的,無需申請辦理《連續(xù)概要記錄》,但應向船舶登記機關提交變更前有關登記機關簽發(fā)的所有《連續(xù)概要記錄》副本,作為船舶登記檔案的一部分。
第一百三十四條 中國籍國際航行船舶光租境外的,船籍港船舶登記機關在辦理注銷國籍登記手續(xù)和光船租賃登記手續(xù)的同時簽發(fā)新的《連續(xù)概要記錄》,以標明登記情況,將新簽發(fā)的《連續(xù)概要記錄》副本連同此前船舶持有《連續(xù)概要記錄》的全部副本在3個工作日內郵寄至下一船旗國政府主管機關。
第一百三十五條 船舶由中國船旗轉入其他國家(地區(qū))登記的,船籍港船舶登記機關應船舶所有人申請,在辦理注銷登記手續(xù)的同時簽發(fā)新的《連續(xù)概要記錄》,以標明注銷情況。新的《連續(xù)概要記錄》除第15項內容作如下中英文對應標注外,其他項目應保持不變:
(一)中文:該船已于(年/月/日)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局辦理了登記注銷手續(xù),現(xiàn)轉至(船旗國)。
?。ǘ┯⑽模篢his ship has on the ( year/month/day )ceased to fly the flag of the P. R. China and has been transferred to the flag of(Country or flag).
船籍港登記機關應當將新簽發(fā)的《連續(xù)概要記錄》副本連同此前船舶所持有《連續(xù)概要記錄》的全部副本在3個工作日內郵寄下一船旗國政府主管機關。
第一百三十六條 船籍港登記機關簽發(fā)的《連續(xù)概要記錄》(表格1)在船舶營運周期內連續(xù)編號。
第一百三十七條《船舶連續(xù)概要記錄》發(fā)生毀損或滅失,申請人應立即向船籍港登記機關提出書面報告和具體說明,并申請補發(fā)。補發(fā)《連續(xù)概要記錄》需提供毀損或滅失的書面申請和毀損或滅失的文件清單。
無論毀損或滅失的《連續(xù)概要記錄》是否由其簽發(fā),船舶登記機關均應在7個工作日內補發(fā)毀損或滅失的《連續(xù)概要記錄》副本的復印件,并在第16項中作如下備注:
?。ㄒ唬┲形模焊鶕?jù)國際海事組織A.959(23)號決議案第12條,本復印件系因船舶《連續(xù)概要記錄》發(fā)生毀損或滅失補發(fā)。
(二)英文:According to Article 12 of IMO Resolution A . 959( 23), this document is issued under the request of the company or master in case of loss of,or damage to , a ship ’s CSR file .
第一百三十八條 經(jīng)交通運輸部海事局授權,船籍港船舶登記機關局長或分管副局長負責簽署《連續(xù)概要記錄》。《連續(xù)概要記錄》為中英文版本,并加蓋“船舶文書專用章”。船舶登記機關應制作一份副本,并加蓋“與原件核對無誤”印章。
第一百三十九條《連續(xù)概要記錄》申請材料作為船舶登記檔案一部分,與該船的船舶登記檔案共同保管,并妥善保存電子文檔。
船舶在國內變更船籍港時,應將在本登記機關管轄期間的《連續(xù)概要記錄》副本與登記檔案一同上傳至船舶登記信息系統(tǒng)。
第八章 空白證書與印章管理
第一百四十條 空白船舶登記證書由空白證書管理人員專人保管。
第一百四十一條 船舶登記機關應設立船舶登記證書管理臺帳??瞻鬃C書入庫、出庫,證書管理人員應當在臺帳上予以記錄??瞻鬃C書制作人員領用空白證書,應當在臺帳上填寫領用記錄并簽字。
第一百四十二條 作廢證書交空白證書管理人員保管,經(jīng)分管領導審批后定期交局辦公室統(tǒng)一銷毀。空白證書管理人員應當將作廢證書的銷毀情況記入船舶登記證書管理臺帳。
第一百四十三條 船舶登記機關應于每年6月、12月對庫存證書的數(shù)量進行清查核對,清查結果記入船舶登記證書管理臺帳。參加證書清查的人數(shù)應不少于2人。
第一百四十四條 船舶登記專用章(包含鋼印)由船舶登記機關指定專人管理。
第九章 登記簿與檔案管理
第一百四十五條 船舶登記簿由船舶登記人員在船舶登記系統(tǒng)中辦理業(yè)務時自動生成。
第一百四十六條 船舶登記簿由船舶登記機關管理和永久保存,可以采用電子介質保存,也可以通過船舶登記系統(tǒng)打印紙質介質保存。
船舶登記簿損毀、滅失的,船舶登記機關應當依據(jù)原有登記資料予以重建。
第一百四十七條 船舶登記檔案包括船舶登記機關在登記過程中收集和形成的各種文字、圖表、照片等材料。
第一百四十八條 本船舶登記機關形成的船舶登記檔案在本機關保管。船舶登記機關發(fā)生變化時,原船舶登記機關應在船舶注銷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將船舶所有權轉移證明材料或船舶所有人住所變更證明材料及登記檔案清單上傳至船舶登記系統(tǒng)。
第一百四十九條 船舶登記機關應當妥善保管船舶登記檔案,船舶滅失(含拆解、沉沒)或失蹤后,其船舶登記檔案應當再保存10年。
第一百五十條 銷毀到期或失去保存價值的船舶登記檔案,由船舶登記初審人員和檔案管理人員提出意見,列出銷毀清單,經(jīng)審批人批準后,方可銷毀。船舶登記機關應指定專人負責船舶登記檔案的銷毀工作,銷毀后在銷毀登記冊上簽字。
第一百五十一條 船舶從海事管理機構轉往漁業(yè)船舶管理機構登記時,船舶登記機關可提供漁業(yè)船舶管理機構所要求的船舶登記檔案復印件,并加蓋與原件核對無誤章。船舶從漁業(yè)船舶管理機構轉到海事管理機構登記時,若漁業(yè)船舶管理機構未能提供海事管理機構所需材料的原件,可接受加蓋漁業(yè)船舶管理機構確認與原件核對無誤印章的復印件。
第十章 船舶登記資料查詢
第一百五十二條 船舶登記資料,包括船舶登記簿和船舶登記檔案。
第一百五十三條 船舶登記簿上記載的船舶權利人可以自己或委托他人到船籍港船舶登記機關查詢船舶登記簿。
符合下列條件的利害關系人可以自己或委托他人到船籍港船舶登記機關查詢船舶登記簿:
(一)因買賣、互換、贈與、租賃、抵押船舶構成利害關系的;
?。ǘ┮虼按嬖诿袷录m紛且已經(jīng)提起訴訟、仲裁而構成利害關系的;
?。ㄈ┓煞ㄒ?guī)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第一百五十四條 查詢船舶登記簿,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ㄒ唬┐暗怯涃Y料查詢申請表,明確查詢的具體船舶以及需要查詢的事項;
?。ǘ┥暾埲说纳矸葑C明,委托他人辦理的,提交授權委托書及受委托人身份證明;
?。ㄈ┫嚓P船舶權利證明或利害關系證明。
第一百五十五條 符合下列條件的單位和個人可以到辦理擬查詢事項登記的船舶登記機關查詢船舶登記檔案:
?。ㄒ唬┐皺嗬丝梢宰约夯蛭兴瞬樵兣c其船舶權利直接相關的船舶登記檔案;
?。ǘ┤嗣穹ㄔ?、人民檢察院、國家安全機關、紀檢監(jiān)察機關、審計機關等有關黨和國家機關及仲裁機構因工作需要,可以查詢與所辦理的案件或工作事項直接相關的船舶登記檔案;
(三)律師事務所因代理法院已立案受理的訴訟案件的需要,可以查詢與所代理案件直接相關的船舶登記檔案。
第一百五十六條查詢船舶登記檔案,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船舶登記資料查詢申請表,明確查詢的具體船舶以及需要查詢的事項;
?。ǘ┥暾埲说纳矸葑C明,委托他人辦理的,提交授權委托書及受委托人身份證明;
?。ㄈ┐皺嗬颂峤幌嚓P船舶權利證明;
?。ㄋ模┯嘘P黨和國家機關及仲裁機構提交本單位出具的載明查詢理由和事項的查詢證明以及執(zhí)行查詢任務的工作人員的工作證件;
?。ㄎ澹┞蓭熓聞账峤环ㄔ毫缸C明、查詢事項與案件有直接關系的證明材料。
第一百五十七條 繼承人、受遺贈人因繼承和受遺贈取得船舶權利的,適用本章關于船舶權利人查詢的規(guī)定。
前款規(guī)定的繼承人、受遺贈人查詢船舶登記資料的,除提交本規(guī)程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百五十六條規(guī)定的材料外,還應當提交被繼承人或者遺贈人死亡證明、遺囑或者遺贈撫養(yǎng)協(xié)議等可以證明繼承或者遺贈行為發(fā)生的材料。
第一百五十八條 清算組、破產(chǎn)管理人、財產(chǎn)代管人、監(jiān)護人等依法有權管理和處分船舶的主體,參照本章關于船舶權利人查詢的規(guī)定。
依據(jù)本條查詢船舶登記資料的,除提交本規(guī)程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百五十六條規(guī)定的材料外,還應當提交依法有權處分該船舶的材料。
第一百五十九條 對于有買賣、租賃、抵押船舶的意向,或者擬申請法院扣押船舶或提起相關訴訟、仲裁等,但無法提供利害關系證明材料的相對人,允許持身份證明材料和查詢情況說明,申請查詢船舶登記簿記載的下列信息:
?。ㄒ唬┐八腥思笆欠翊嬖诠灿星樾?;
?。ǘ┐笆欠翊嬖诘盅簷嗟怯?;
?。ㄈ┐笆欠翊嬖诓榉獾怯浕蛘咂渌拗铺幏值那樾?。
第一百六十條 船舶登記簿查詢由船舶登記初審人、復審人進行二級審批后辦理。
船舶登記檔案查詢由船舶登記初審人、復審人和審批人進行三級審批后辦理。
第一百六十一條 查詢船舶登記簿和船舶登記檔案,應當在船舶登記機關指定場所內進行。查詢船舶登記檔案,應由船舶登記機關指定專人負責。
申請人要求出具查詢結果證明的,經(jīng)復審人審核后,可以打印或復印船舶登記簿中的相關內容,并注明查詢日期,加蓋“船舶登記資料查詢專用章”。申請人要求復印船舶登記檔案的,應列出擬復印材料清單,經(jīng)審批人審批后復印,并注明查詢日期,加蓋“船舶登記資料查詢專用章”。
第一百六十二條 船舶登記機關應當建立船舶登記資料查詢記錄簿,記明查詢時間、查詢事項、申請人、查詢結果、是否出具書面證明、復印材料情況等內容。
查詢過程中形成的各種文字、材料應由船舶登記機關統(tǒng)一存檔和保管。
第一百六十三條 船舶登記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應當對提供船舶登記資料查詢情況保密,不得擅自擴大查詢范圍。
第一百六十四條 申請人對船舶登記資料查詢中涉及的國家秘密、商業(yè)秘密和個人隱私負有保密義務,不得利用查詢結果或獲得的信息開展不正當活動。
第十一章 附則
第一百六十五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qū)、澳門特別行政區(qū)投資者在內地投資,參照《外商投資法》《外商投資法實施條例》執(zhí)行。境外中資企業(yè)在境內投資開辦航運企業(yè),其出資額是否計算為中方投資人的出資額,應當依據(jù)相關主管部門出具的證明材料認定。
第一百六十六條 本規(guī)程自2024年4月10日起實施。《船舶登記工作規(guī)程》(海船舶〔2017〕46號)同時廢止。
附件1
申請書填寫規(guī)定
一、一般規(guī)定
?。ㄒ唬┥暾埲藨敻鶕?jù)申請登記的內容填寫相應的船舶登記申請書。船舶登記申請書格式由交通運輸部海事局統(tǒng)一制定。申請人可以使用船舶登記機關印制的紙質申請書,也可以使用與
標準格式相同的電子申請書打印版。
(二)紙質申請書應使用蘭、黑色水筆,字跡應清晰端正易辨。
?。ㄈ┥暾埲藶榉ㄈ?、非法人組織或個體工商戶的,應按其營業(yè)執(zhí)照或其它有效的身份證明文書填寫單位全稱,并加蓋單位印章。申請人為自然人的,由本人簽名。申請人為個體工商戶的,
由經(jīng)營者按營業(yè)執(zhí)照填寫個體工商戶名稱或字號。
?。ㄋ模┥暾垥纳暾埲掌趹獮檫f交申請的當日日期,如被登記機關退回或申請人撤回后重新申請的,申請日期為重新申請的日期。
?。ㄎ澹敖或炞C書”欄:申請人根據(jù)實際遞交的申請材料情況,應交材料或已交材料,在相應文件名稱后的“□”內填寫“√”;非
應交材料或未交材料,在相應文件名稱后的“□”內填寫“×”。
(六)申請類別、申請方式、申請人身份等可選擇類申請欄目,在相應文件名稱后的“□”內填寫“√”。
?。ㄆ撸┥暾垞Q發(fā)或補發(fā)船舶登記證書的,應在“備注”欄內注明“換發(fā)”或“補發(fā)”。
二、預留船舶名稱辦理書
?。ㄒ唬┦褂么懊Q數(shù):按實際需要船名數(shù)填寫(最多不超過4個)。
?。ǘ┐懊Q:自行擬定的欲使用船名,根據(jù)喜好程度按1至4順序排列。擬定船名數(shù)可以多于實際需要船名數(shù)。
(三)英文名稱:擬定船名對應的漢語拼音寫法。
?。ㄋ模┰妹褐冈摯诒敬蔚怯浨笆褂玫牟煌拇?,如沒有,則填“——”。
三、所有權/國籍登記申請書
(一)船名:指按本規(guī)程申報,并經(jīng)核準的船名。
?。ǘ┰妹褐冈摯诒敬蔚怯浨笆褂玫牟煌拇?。如沒有,則填“——”。
(三)IMO編號:為七位阿拉伯數(shù)字,國際航行100總噸及以上自航客船、300總噸及以上自航貨船必須填寫。其它船舶如有該編號的也應填寫。沒有該編號的則填“——”。
?。ㄋ模┐郏喊创暗怯涇浖辛谐龅母劭诿Q選定。如需增加或調整,應報主管機關批準后,在數(shù)據(jù)庫中予以增加或調整。
?。ㄎ澹┰郏褐冈诒镜怯洐C關前使用的船舶登記港。如沒有,則填“——”。
?。┐w材料:按船舶檢驗證書或資料中船體材料的名稱填寫。
?。ㄆ撸┐胺N類:根據(jù)船舶檢驗證書,按相關管理規(guī)定填寫。如遇有數(shù)據(jù)庫未列入的船舶種類,應報主管機關批準后,統(tǒng)一在數(shù)據(jù)庫中添加。
?。ò耍┙ǔ扇掌冢褐复皺z驗證書或資料中的建造完工日期或船舶出廠交接文件中的建成日期。
?。ň牛┰齑瑥S名:根據(jù)建造合同或船舶檢驗證書或資料填寫。
?。ㄊ┰齑攸c:根據(jù)船舶檢驗證書或資料填寫。國內建造的,填寫省市名稱及造船廠名;國外建造的,填寫國名及造船廠名。
?。ㄊ唬└慕ㄈ掌诩暗攸c:按船舶檢驗證書中的改建完工日期和地點填寫;如沒有改建情況的,則填“—”。
?。ㄊ┏叨取嵨?、主機、推進器:按船舶檢驗證書或資料中的數(shù)據(jù)填寫。船舶尺度的數(shù)值應保留2位小數(shù)。噸位的數(shù)值保留整數(shù)。有兩臺及以上主機的,總功率欄填寫合計總功率??偣β实臄?shù)值保留2位小數(shù)。
(十三)航區(qū):按船舶檢驗證書填寫,供制作有關證書時參考。
(十四)所有權取得日期:是船舶交接文件記載的船舶交接日期或者其他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文書記載的日期。當事人對所有權取得日期另有約定的,為約定的日期。
(十五)船舶所有人及其地址:所有人為自然人的,按其身份證上的姓名和地址填寫:所有人為法人的,按其工商營業(yè)執(zhí)照或法人登記文件上的單位全稱和地址填寫。船舶為數(shù)人共有的,所有人應填寫全部所有人名稱,地址填寫最大份額共有人住所或主要營業(yè)所在的地址。但共有人有約定的,按約定的船舶所有權人名稱及地址填寫。
?。ㄊ┐肮灿星闆r:根據(jù)船舶共有情況證明文件如實填寫全部共有人的名稱和所占有的份額;共有份額以百分數(shù)表示。如沒有共有情況的,則填“非共有船舶”。
?。ㄊ撸┥暾埡税l(fā)中英文版船舶登記證書的,應在“備注”欄內填寫申請人的英文名稱、英文地址。
(十八)船舶所有人聯(lián)系方式:應填寫能夠聯(lián)系到船舶所有人的應急聯(lián)系方式,非申辦人員聯(lián)系方式。
四、抵押權登記申請書
?。ㄒ唬┑盅喝嗣Q、地址,抵押權人名稱、地址:按抵押合同及其身份證明文件填寫。
?。ǘ﹤鶛鄶?shù)額:船舶抵押權擔保的債權數(shù)額不得超過抵押人和抵押權人共同確認的船舶價值。
?。ㄈ┰械盅呵闆r:按船舶所有權登記證書“抵押登記”欄內登記的內容填寫,未辦理抵押登記的填寫“無”。
?。ㄋ模┑盅浩陂g是否允許轉讓:在“是□、否、暫未確定□”內填寫“√”。
五、光船租賃登記申請書
?。ㄒ唬┐俺鲎馊?、船舶承租人:按光船租賃合同及其身份證明文件填寫。
?。ǘ┳饨稹⒆馄?、起始日期、終止日期:按光船租賃合同的內容填寫。
六、船舶變更登記申請書
?。ㄒ唬┳兏鼉热荩喊磳嶋H情況填寫申請變更的內容,劃去不適用項。
?。ǘ╉椖刻顚懀喊醋兏C明內容填寫,僅填寫變更項目的內容,未變更項目空白。
七、船舶注銷登記申請書
?。ㄒ唬┳N內容:按實際情況選擇申請注銷內容,劃去不適用項。
?。ǘ╉椖刻顚懀簶藴释八袡?國籍登記申請書”。
?。ㄈ┬麓勖Q:依據(jù)新船舶所有人的身份證明注明的住址及主管機關授權的船舶登記機關所轄的港口確定。
附件2
單證審查、填寫及證書制作
一、申請書審查
船舶登記受理人員受理申請時,應當按照《申請書填寫規(guī)定》的要求對申請書進行審查。對于不符合填寫規(guī)定的,應予以退回重新填寫。
二、登記審批單填寫
(一)《船舶登記審批單》應當使用船舶登記主管機關統(tǒng)一印制的標準格式的《船舶登記審批單》,也可以使用登記系統(tǒng)中與印制的標準格式《船舶登記審批單》內容相同的電子版。
?。ǘ洞暗怯泴徟鷨巍窇斒褂锰m、黑色水筆,以正楷簡體字規(guī)范填寫,字跡應清晰端正,也可以通過打印填入。
(三)登記受理人員應當填寫申請人的基本情況、申請內容、受理日期及受理意見。受理日期為申請材料遞交并被登記機關接受的日期。
(四)“審批意見”欄由審批人員在對應的欄目內填寫意見,簽名并簽注明日期。在審批人簽字處,船舶登記機關應加蓋船舶登記專用章。
?。ㄎ澹┩ㄟ^網(wǎng)上流程申請審批的,通過登記系統(tǒng)打印審批單。
三、證書制作
?。ㄒ唬┧袡嗟怯涀C書
所有權登記證書應使用主管機關統(tǒng)一指定的船舶登記軟件,使用6號證書(證書流水號的第一位數(shù)字為證書編號),以宋體12號字制作。
1.船舶登記號:該號碼由計算機自動生成。共由12位阿拉伯數(shù)字組成,前4位為船舶登記機關代碼(編號),第5、6位為辦理登記的年份后2位數(shù)字,最后6位為登記流水號。
2.初次登記號碼:是指船舶第一次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登記條例》辦理船舶所有權登記時所取得的登記號碼,一經(jīng)確定,不再變化。
對已持有95年舊版船舶登記證書的船舶,其初次登記號碼為持有的95年舊版船舶登記證書的九位登記號碼,不再往前追溯。
3.船舶識別號:是指船舶按照《船舶識別號管理規(guī)定》申請所取得的號碼,一經(jīng)確定,不再變化。
4.造船地點:國內建造的,填寫省市名稱及造船廠名;國外建造的,填寫國名及造船廠名。
5.登記項目的變更情況:每項變更均應記錄變更登記項目的名稱、變更前后的數(shù)據(jù)及變更登記日期,變更登記日期上應加蓋船舶登記專用章。變更登記情況應按登記的時間順序依次打印。
6.抵押情況:抵押登記應記錄抵押登記號、抵押人及抵押權人的名稱、債權數(shù)額、抵押登記日期,抵押登記日期上應加蓋船舶登記專用章。注銷抵押登記,應記錄抵押登記號及注銷登記日期,注銷登記日期上應加蓋船舶登記專用章。
7.光租情況:光租登記應記錄光租登記號、出租人及承租人的名稱、租金、租期及光租登記日期,光租登記日期上應加蓋船舶登記專用章。注銷光租登記,應記錄光租登記號及注銷登記日期,注銷登記日期上應加蓋船舶登記專用章。
8.照片:為普通彩色照片,照片上的船名、船籍港等標志應清晰可見。證書上的船舶照片為船舶正橫方向拍攝的船舶全貌的彩色照片;馬克照片(不強制性要求在所有權證書上粘貼)為從船舶正橫方向拍攝的僅煙囪部分的彩色照片,照片上應加蓋船舶登記專用章鋼印。
9.發(fā)證機關及其編號:由登記系統(tǒng)自動生成,并加蓋發(fā)證機關的船舶登記專用章。
10.發(fā)證日期:填寫登記審批人員審批的日期。
11.其他項目:按審批同意的申請書內容填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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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籍證書應使用主管機關統(tǒng)一指定的船舶登記軟件制作。
1.臨時國籍登記號碼為:P加4位登記機關代碼,加登記年份后2位數(shù)字再加6位登記流水號共由12位阿拉伯數(shù)字組成。
2.國籍證書有效期至:填寫“某年某月某日”。
3.其他項目:按審批同意的申請書內容填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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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登記機關應使用主管機關統(tǒng)一指定的船舶登記軟件,用宋體9號字制作抵押權登記證明書。
1.抵押權登記號碼:由登記軟件自動生成,由DY加4位登記機關代碼加2位年份加4位流水號組成。
2.抵押權登記日期:是指登記申請送達登記機關,并被接受的日期。
3.簽發(fā)日期:填寫登記審批人員批準的日期。
4.變更與備注:“擔保物權的擔保范圍包括主債權及其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保管擔保財產(chǎn)和實現(xiàn)擔保物權的費用。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br/>
5.其他項目:按審批同意的申請書內容填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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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登記機關應使用主管機關統(tǒng)一指定的船舶登記軟件,用宋體9號字制作光船租賃登記證明書。
1.光船租賃登記號碼:由登記軟件自動生成,由GZ加4位登記機關代碼加2位年份加4位流水號組成。
2.變更登記:在證書“備注或變更”欄內,記錄變更登記項目的名稱、變更后的內容及變更登記日期,并在變更登記日期上加蓋船舶登記專用章。
3.其他項目:按審批同意的申請書內容填寫。
(五)注銷登記證明書
船舶登記機關應使用主管機關統(tǒng)一指定的船舶登記軟件,用宋體9號字制作注銷登記證明書。
1.注銷登記號碼:由登記軟件自動生成,由ZX加4位登記機關代碼加2位年份加4位流水號組成。
2.茲證明該輪在本機關的_________登記(登記號碼:)填寫注銷登記的種類和相應登記證書的登記號碼。多項登記同時注銷的,登記號碼欄內應同時填寫各登記證書的登記號碼。
3.于______年____月____日/重新登記之日/注銷。日期為《船舶登記審批單》中審批人員簽發(fā)的日期。劃去“于______年____月____日”或“重新登記之日”,只保留其中一項。
4.“該船舶有/無抵押權登記,登記機關為________?!眲澣ビ谢驘o。橫線處填寫的是有抵押權的情況下,辦理抵押權登記的登記機關。
?。o抵押登記證明書
船舶登記機關應使用主管機關統(tǒng)一指定的船舶登記軟件,用宋體9號字制作無抵押登記證明書。
1.無抵押登記號碼:由登記軟件自動生成,由WDY加4位登記機關代碼加2位年份加4位流水號組成。
2.若船舶所有權未注銷,則“船舶所有權登記注銷日期”及“注銷登記號”欄目內填“——”。
3.其他項目:按審批同意的申請書內容填寫。
若因填寫內容較多,某欄目填寫不下,填寫該欄目的字號可予以縮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