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fā)文機關國務院辦公廳
發(fā)文日期1994年12月22日
時效性現行有效
發(fā)文字號國辦發(fā)〔1994〕106號
施行日期1994年12月22日
效力級別國務院規(guī)范性文件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以下簡稱 國家賠償法),將于1995年1月1日起施行。這是我國社會主義民主與法制建設的一件大事。保證 國家賠償法全面、正確地實施,并以此促進各級政府和政府各部門嚴格依法行使職權,是各級行政機關的一項重要職責,也是政府法制建設的一項重要任務。為了做好 國家賠償法的實施工作,經國務院同意,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 要從我國政權的性質認識 國家賠償法的重要意義,切實做好實施 國家賠償法的工作
國家賠償法根據 憲法關于“由于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侵犯公民權利而受到損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規(guī)定取得賠償的權利”的規(guī)定,在 行政訴訟法有關行政賠償的規(guī)定的基礎上,對行政賠償范圍、賠償程序、賠償標準作了具體規(guī)定,并且增加了刑事賠償的內容,從而以法律的形式確立了比較完備的國家賠償制度,即: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法行使職權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由國家對受害人給予賠償。國家賠償制度是繼行政訴訟制度、行政復議制度之后又一項重要制度,不僅對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享有依法取得國家賠償的權利,而且對促進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依法行使職權,加強廉政建設,維護社會安定,密切政府與人民群眾的關系,都有重大意義。
國家賠償法公布半年多來,各級政府、政府各部門對這部重要法律是重視的,在組織學習、進行宣傳、培訓干部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但是,也有一些地方、部門對 國家賠償法的重視還不夠,對它的重大意義和深遠影響還認識不足,有的甚至認為 國家賠償法會束縛行政機關手腳。認識如不提高,就會影響 國家賠償法的實施。因此,各級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特別是領導干部,都要從我國是人民民主專政的社會主義國家這一政權性質的高度,認識實施 國家賠償法的重要意義,認真學習 國家賠償法,深刻領會它的精神實質,增強嚴格依法行政的自覺性。各級政府、政府各部門都要對實施 國家賠償法作出具體部署,狠抓落實。要結合 國家賠償法的實施,進一步加強對行政執(zhí)法人員和辦理賠償事務的人員的培訓。政府法制工作機構要在本級政府或者本部門的統(tǒng)一領導下,具體組織本地方、本部門的培訓工作。同時,各地方、各部門都要向人民群眾廣泛深入地宣傳 國家賠償法,使它成為人民群眾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同執(zhí)法違法行為作斗爭的有力法律武器。
二、 確定受理賠償請求的具體工作機構和人員
根據 國家賠償法的規(guī)定,有關行政賠償的大量事務需要行政機關處理。任何行政機關,只要它的執(zhí)法活動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就都可能成為賠償義務機關。為了保證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受到行政執(zhí)法行為損害時得到及時賠償,可能承擔賠償義務的行政機關都需要有一個具體處理賠償事務的機構。鑒于行政賠償工作與行政應訴、行政復議工作關系密切,具體處理賠償事務的機構又應當相對超脫,這項具體工作宜由本級政府和本部門的行政復議應訴機構承擔,其主要職責是:(1)受理并審查賠償請求;(2)審查被認為侵權的行政行為是否合法、適當,并就此提出意見;(3)就具體賠償方式和賠償標準提出意見;(4)了解、研究行政賠償工作中帶有普遍性的問題,并有針對性地向本級政府或者本部門領導提出改進行政執(zhí)法工作的建議。
三、 抓緊 國家賠償法的配套制度建設
國家賠償法對基本的行政賠償程序作了規(guī)定。為了便于具體執(zhí)行,各地方、各部門可以從本地方、本部門的實際出發(fā),對受理、審理賠償請求的程序,作出賠償決定的程序等加以規(guī)定,也可以按照 行政復議條例規(guī)定的受理、審理復議申請和作出復議決定的程序辦理。
國家賠償法規(guī)定:“賠償義務機關賠償損失后,應當責令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工作人員或者受委托的組織或者個人承擔部分或者全部賠償費用?!边@種追償制度非常重要,它有助于促進行政機關工作人員認真總結經驗教訓,恪盡職守,嚴格依法辦事。各級行政機關要結合自己的實際情況研究、確定具體的追償條件和追償標準,原則是:既要有利于監(jiān)督、促進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恪盡職守、不濫用職權,又要考慮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實際承受能力,使追償切實可行。
四、 通過實施 國家賠償法,把政府法制工作提高到一個新水平
實施 國家賠償法,對政府法制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
國家賠償制度的確立,對作為具體行政執(zhí)法活動依據的各類規(guī)定的合法性提出了更高、更嚴格的要求。因此,制定規(guī)章或者規(guī)范性文件,一定要更加嚴格地依照 憲法和法律規(guī)定的職權,不能超越法定權限、違反法定程序亂規(guī)定處罰、收費、審批發(fā)證等;凡是違反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要按照法定程序,該修改的及時作出修改,該廢止的及時予以廢止。
當前,行政執(zhí)法問題相當突出:一是濫用職權亂執(zhí)法,如亂收費、亂罰款、亂攤派等;二是消極怠慢不執(zhí)法,如不依法管理、不制裁違法行為等。這些表現都會嚴重影響法律的權威和政府的形象。 國家賠償法實施后,行政機關因怕賠償而不嚴格執(zhí)法的問題還可能會突出起來。各地方、各部門對這個問題必須高度重視,切實加以解決。嚴格依法行政,嚴肅行政執(zhí)法,首先行政機關領導要帶頭學法、守法、執(zhí)法。要把行政執(zhí)法活動進一步納入制度化的軌道,規(guī)范行政執(zhí)法行為。要逐步建立、健全對行政執(zhí)法機關和行政執(zhí)法人員濫執(zhí)法、不執(zhí)法的追究制度。要加強執(zhí)法隊伍建設,建立高效、廉潔的執(zhí)法隊伍,增強執(zhí)法人員的責任感、榮譽感。
加強政府法制監(jiān)督工作,是做好 國家賠償法實施工作的重要環(huán)節(jié)。要使現行的各種法定制度真正有效地發(fā)揮作用,并在實踐中不斷加以完善。
為了進一步做好政府法制工作,各級政府和政府各部門要按照 《國務院關于加強政府法制工作的決定》的要求,加強政府法制工作機構,選拔、關心、培養(yǎng)專門從事政府法制工作的專業(yè)人才,使法制工作機構的設置和人員配備同本地區(qū)、本部門的政府法制工作任務相適應,并為他們開展工作創(chuàng)造必要條件,充分發(fā)揮他們在政府法制工作中的參謀、助手作用。
各地方、各部門接到本通知后,要結合本地方、本部門的實際情況,認真研究、落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