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fā)文機關司法部
發(fā)文日期1954年06月26日
時效性現(xiàn)行有效
發(fā)文字號[54]司普字第0037號
施行日期1954年06月26日
效力級別部門規(guī)范性文件
河北省交河縣選舉委員會:
一九五四年四月五日政務院秘書廳轉來你會詢問“ 人民調解委員會暫行組織通則”第二條、第五條的兩個問題,經本部研究特作如下答復,調解委員會調解糾紛是根據群眾的要求、按照政府的政策法令、采取民主說服的方法,在雙方當事人自愿的基礎上進行的,所以它在性質上是群眾性的調解組織,不是政權組成部分,也不是法院的基層組織。由于它的工作和基層人民政府、基層人民法院都有密切的關聯(lián),故應受基層人民政府和基層人民法院的指導。因而不是直接領導關系,也講不到平列一級,為了保證調解委員會組織成份純潔和加強調解委員的政治責任心,調解委員會本可由群眾直接選舉,但為了避免影響生產,在農村中由鄉(xiāng)人民代表大會推選調解委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