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fā)文機關司法部
發(fā)文日期1980年05月27日
時效性現(xiàn)行有效
施行日期1980年05月27日
效力級別部門行政許可批復
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
(80) 冀法研字第12號文,《關于依法不公開審理涉及國家機密、個人隱私案件是否允許被告人找其近親屬進行辯護的請示》,已轉交我部,現(xiàn)批復如下:
一、涉及國家機密的案件,可參照最高人民法院(57)法研字第19882號批復辦理。即:“對有關國家機密案件,由律師以外的人(包括被告人的近親屬、監(jiān)護人在內)擔任辯護人時,人民法院應進行審查,認為其政治上可靠后,方可予以許可”。
二、涉及個人隱私的案件,我們意見,一般應由被告人自己辯護或由法院為其指定律師進行辯護。如果被告人堅持要求其近親屬為他辯護,以保密為原則由法院酌情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