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fā)文機關司法部
發(fā)文日期1981年01月06日
時效性現行有效
發(fā)文字號[81]司發(fā)公字第155號
施行日期1981年01月06日
效力級別部門規(guī)范性文件
根據各地反映,最高人民法院一九七五年十一月七日75法辦司字第45號《關于印發(fā)涉外公證書格式和說明試行的通知》所附十八種涉外公證書格式,基本上是適用的。但近年來,隨著我國法制建設的加強,國際交往的頻繁和僑務政策的落實,人民群眾對公證工作的要求日益迫切,紛紛要求擴大公證業(yè)務。隨著國內公證業(yè)務的開展,原十八種公證書格式已不敷應用。現根據各地的建議和實踐,制訂了二十四種公證書格式,并經全國公證工作座談會討論修改,現印發(fā)各地統(tǒng)一試行。為了便于使用,我們把公證書試行格式及其說明印成冊子,并附英譯文。在試行中如需增補其他公證書格式,望隨時報我部,經審批后使用。在試行中遇到什么問題,亦希及時反映。
公證書試行格式自收到之日起試行。原司法部一九五六年九月二十九日(56)司公字第1455號《關于頒發(fā)公證用紙格式(附說明)的通知》和最高人民法院一九七五年十一月七日(75)法辦司字第45號《關于印發(fā)涉外公證書格式和說明試行的通知》中所附公證書格式均停止使用。
附:公證書試行格式(略)及其說明。
關于公證書試行格式的幾點說明
公證書是國家公證機關出具的證明文件。要求內容真實、合法;文字準確、明了、易懂;印刷裝訂整潔、美觀、大方。
一、 關于一事一證問題
為了申請人使用方便,一般以一事一證為好。有幾項證明內容但屬于同一使用目的而需合并成一份證書的可以幾事一證。
二、 關于出生地和出生日期問題
出生地一般只寫省、縣(市)的名稱。如省、縣(市)的名稱有變化,則應寫出生時的名稱;如果出生時的地名現已不存在,則可在地名前邊加一個“原”字。
公證書上一律不寫年齡,以出生日期代替年齡,出生日期一律用公歷,寫明×年×月×日,必要時,可用括號注明農歷日期。
三、 關于編號問題
公證書均需編號。一宗公證事務需要辦幾件公證書的,應按順序每件編一個號,不要幾件同編一個號;如幾項內容辦成一份公證書的,應按一件計,編一個號。
有關繼承問題的公證書,繼承權公證書的編號應在委托公證書之前,遺囑公證書的編號又應排在繼承權公證書之前。
委托書、遺囑是委托人、立遺囑人出具的文件,不應另行編號,號應編在委托公證書和遺囑公證書上。
四、 關于簽名蓋章問題
公證員應親自在公證書上簽名或蓋簽名章。簽名和簽名章要易于辨認,不要太草,大小一般寬為2公分,長為4.5公分。簽名和簽名章應報送外交部領事司備案,并抄送我部。
申請人一般應簽名,不會寫字的可以蓋章,通常不按手印。
簽名、蓋章的位置見格式第一式之二。
一般不在外國文件或外文正本上蓋我公證機關和公證員印章。但如外國文件或外文正本上無損害我國主權和與我國法律,政策相抵觸的內容,可作另紙公證的形式予以證明。
五、 關于貼照片問題
經歷公證書和學歷公證書一律貼照片,結婚公證書貼夫婦兩人的單身或合影照片。其它證明書一般不貼照片,如果申請人提出正當理由(如使用地要求)要求貼照片的,也可以貼。照片一律用最近的一寸半身免冠照片,貼照片位置見格式第一式之二,并加蓋鋼印。
六、 關于紙張問題
公證書應選用較好一些的紙張,封面與正文均為16開。
七、 關于印刷問題
公證書封面一律鉛印。辦證不多,印刷有困難的縣(市)可由省統(tǒng)一印刷。
公證書正文一律打字油印。
公證書封面的“公證書”用老初宋體字;“中華人民共和國×省×市公證處”用二宋體字,公證書正文用打字機三號字。
版面排版的尺寸見第一式。
八、 關于裝訂問題
裝訂時,應將公證書證明內容按先后順序排列。
首先是封面(國內使用的公證文書不需要加封面)。
其次是公證書,如果是證明申請人簽字屬實的公證書,則應把申請人提出的文件排在前面,公證機關的公證書排在后面。
再次是留待領事認證的空頁,不需認證的,不留此空頁。
如附有外文譯文,是中文正本的譯文,應附在中文本之后;是證明外文譯文與中文正本相符,則應將譯文排在公證機關的公證書之前。
最后是封底(無封面者亦不需加封底)。
在幾項證明內容屬于同一使用目的時,裝訂中應將證明內容合乎規(guī)律地排列裝訂。
裝訂一般用膠水粘,要粘得平整;頁數多,粘有困難的,則可把正頁用訂書機裝訂,而后粘上封面封底。
裝訂好后,應用鋼印加封,即除封面、封底以外的所有各頁(包括認證頁)合在一起在左下角一次加蓋鋼印。
送外交部領事司認證的公證文書必須裝訂好,切勿散著送認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