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fā)文機關司法部
發(fā)文日期1983年03月18日
時效性現行有效
發(fā)文字號[83]司公字第31號
施行日期1983年03月18日
效力級別部門規(guī)范性文件
目前,各地公證機關對無法查實的公證事項,一般均不予出具公證書。這不利于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據我駐美國大使館反映,根據美國法律規(guī)定,對于此類無法查實的事項,可據實出具無有檔案記載的公證書,這種證明書在美法律上稱之為次要證據,可以代替出生證明書和結婚證明書等的效用。對此我司意見,今后凡遇到無法查實的公證事項時,可為當事人出具無檔案記載公證書。證詞為:“茲證明×××的××(出生、結婚等)至今查無檔案記載?!碧卮送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