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fā)文機關公安部
發(fā)文日期1985年09月06日
時效性現行有效
施行日期1985年09月06日
效力級別部門規(guī)章
一、 《常住人口登記表》是公民申請領取居民身份證時必須履行的登記手續(xù)。登記表內有關公民申報的項目,可由本人申報,工作人員填寫。登記表經核對無誤,由本人簽名。
二、 《常住人口登記表》登記的事項,經戶口登記機關核定后具有證明公民身份的法律效力。登記表經簽發(fā)機關審定批準后,由戶口登記機關以戶為單位按照街道門牌號碼的順序建檔管理。
公民因居民身份證登記項目變更、更正,或證件丟失、損壞,以及證件有效期滿,換領新證時填寫的《常住人口登記表》應按上述原則管理。原《常住人口登記表》的記事欄應注明換證原因,并另行編排保管。
三、 公民遷出戶口登記機關管轄區(qū)后,戶口登記機關應將其《常住人口登記表》另行編排保管,以備查考。
四、 公民申報項目的填寫要求:
1.姓名——填寫本人戶口登記的姓名,并要寫全稱。如“庫爾班.買買提”不能只寫“庫爾班”。
2.別名——填寫本人過去使用過的名字和藝名、筆名等。沒有別名的不填。
3.性別——填寫“男”或“女”。
4.民族——按照國家認定的民族的名稱填寫全稱。本人是什么民族就填寫什么民族。未滿十八歲的公民,如父母不是同一民族的,其民族成份由父母商定,選填其中一方的民族。已滿十八歲的公民,如父母不是同一民族的,其民族成份隨父親還是隨母親,由本人決定后填寫。外國人加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如本人的民族成份與我國某一民族相同,就填寫某一民族;沒有相同民族的,填寫“入籍”二字。
5.出生——按照公歷,用阿拉伯數字填寫本人出生的日期。本人只記得農歷日期的,須將農歷換算成公歷。本人記不清出生日期的,可由本人或其親屬確定一個日期。
6.宗教信仰——本人信仰什么宗教就填寫什么宗教的名稱。不信仰宗教的不填。
7.住址——填寫本人常住戶口所在地住所的詳細地址。住址前須冠省、自治區(qū)、直轄市的名稱或通用的簡稱,如“北京海淀區(qū)中關村8區(qū)4棟6單元609號”。若本人系集體戶口,其住址應填住所的地址名稱,不能寫單位名稱。如北京京劇院一職工住該單位集體宿舍,其住址應為“北京宣武區(qū)虎坊橋14號4樓927號”,不能寫成“北京京劇院4樓927號”。
8.其他住址——填寫本人常住戶口所在地住址以外其他住所的詳細地址。沒有其他住址的不填。
9.出生地——填寫本人出生后登記入戶的地址,可只填到縣(市、旗)級,但須冠以省、自治區(qū)、直轄市的名稱或通用的簡稱。
10.籍貫——填寫本人的祖籍,可只填到縣(市、旗)級,但須冠以省、自治區(qū)、直轄市的名稱或通用的簡稱。
11.文化程度——按本人現有學歷填寫。
12.婚姻狀況——根據本人的情況,分別填寫“有配偶”、“喪偶”、“離婚”。未婚的不填。
13.兵役狀況——按本人情況填寫。本人系退出現役的,填“退出現役”;服預備役的,據情填“士兵預備役”或“軍官預備役”;未服兵役的不填。
14.服務處所——填寫本人所在的機關、團體、企業(yè)、事業(yè)、生產社隊等部門的具體名稱,要寫全稱。經工商管理部門批準營業(yè)的個體勞動者,填寫“個體戶”。
15.職業(yè)——填寫本人所做的具體工作。應填具體的職務名稱,如“科長”、“鉗工”,不能只抽象地填“干部”、“工人”。沒有固定職業(yè)做臨時性工作的,在所登記的職業(yè)前須冠以“臨時”二字,如“臨時瓦工”。個體勞動者,在所登記的職業(yè)前須冠以“個體”二字,如“個體賣蔬菜”。
在校學習的學生,填寫“學生”。
從事家庭副業(yè),并以家庭副業(yè)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應據情填寫職業(yè),如“養(yǎng)雞”,“種菜”等。
由國家統(tǒng)一分配工作的技校、中專、大學畢業(yè)生及退伍軍人,尚未分配工作的,暫不填寫。
退休、離休的干部職工和靠領退休金生活的農民,填寫“退(離)休干部”、“退(離)休工人”,“退休農民”。
無業(yè)的人員,填寫“無業(yè)”。
16.身高——按公制量度填寫本人登記時的身體高度。
17.血型——根據本人的血液類型,分別填寫O、A、B、AB或按其他血型分類填寫。
18.申領居民身份證原因——據情填寫“遷入”、“入籍”、“退出現役”、 “身份變更”、“原證損壞”、“原證丟失”或“原證有效期滿”等。第一次申領居民身份證的不填。
19.申領居民身份證簽名——由本人簽署戶口登記的姓名。不識字的,可簽蓋本人印章或按捺本人指紋。
五、 其他登記項目的填寫要求:
其他登記項目,一律由戶口登記機關按下列規(guī)定進行登記。
1.戶別——據情填寫“農戶”或“非農戶”。
2.戶主姓名——填寫戶口登記立戶的戶主的姓名。
3.與戶主關系——本人是戶主的,填寫“戶主”兩字。本人不是戶主的,按本人與戶主的關系寫明稱謂。如父、母、夫、妻、子、女、兄、弟、姐、妹、同學、同事等,但子女、兄弟、姐妹多的,應寫明行次(如長子、次女、三弟等)。本人與戶主系親戚關系的,也須寫明具體稱謂,如岳父、侄女、表兄等。
4.簽發(fā)意見——填寫發(fā)證機關對申領居民身份證的意見,填“同意發(fā)證”、“緩發(fā)”,“不予發(fā)證”等內容。
5.居民身份證簽發(fā)日期及有效期限——按簽發(fā)機關對居民身份證簽發(fā)的日期和證件的有效期限內容填寫。
6.居民身份證編號——填寫戶口登記機關根據《關于居民身份證編號的規(guī)定》的原則為申領人編定的證件號碼。
7.何時由何地遷來本市(縣)——對由本市(縣)以外地區(qū)遷入的公民,填寫其遷入落戶的時間和遷出地的詳細地址。世居本市(縣)的,填寫“久居”。
8.何時由何地遷來本址——填寫本人遷入落戶的時間和遷出地的詳細地址。世居本址的,填寫“久居”。
9.何時遷往何地——填寫本人遷出戶口管轄區(qū)的時間和遷入地的縣(市)一級的地址名稱,在縣(市)名稱前須冠以省、自治區(qū)、直轄市的名稱或通用的簡稱。
10.何因注銷戶口是否繳銷居民身份證——據情填寫注銷戶口的原因,如“遷出”、“出國定居”、“應征入伍”等,同時寫明注銷戶口時是否繳銷了居民身份證,如已繳銷,寫“已繳銷”;如未繳銷,應寫明“證件丟失”等原因。
11、登記項目變更、更正記載——系指《常住人口登記表》登記的項目(不包括姓名、性別、民族、出生、住址、居民身份證編號項目)變更、更正的情況。如有項目發(fā)生變更、更正,戶口登記機關工作人員應在“日期”、“辦理人章”欄內簽明變更、更正的時間,并簽字或加蓋印章。(表格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