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fā)文機關海關總署,中央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公安部
發(fā)文日期2005年03月17日
時效性現(xiàn)行有效
發(fā)文字號署岸發(fā)〔2005〕109號
施行日期2005年03月17日
效力級別部門規(guī)范性文件
海關總署、中央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公安部、交通部、國家質量監(jiān)督檢驗檢疫總局關于印發(fā)《關于落實對清理整頓后保留的原二類口岸進行處理的意見》的通知(署岸發(fā)[2005]109號)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
根據(jù)《國務院關于口岸開放管理工作有關問題的批復》(國函[2002]14號)中關于對清理整頓后保留的原二類口岸分不同情況處理的原則,海關總署與中央編辦、外交部、國家發(fā)展改革委、公安部、交通部、質檢總局、國務院臺辦、總參謀部等部門共同研究,提出了《關于落實對清理整頓后保留的原二類口岸進行處理的意見》(詳見附件1),并經(jīng)國務院同意?,F(xiàn)印發(fā)你們,請各有關?。▍^(qū)、市)根據(jù)其中要求,做好工作?!肚謇碚D后保留的原二類口岸處理意見報表》(詳見附件2),請于今年6月30日前填送海關總署口岸規(guī)劃辦公室。
附件:1、關于落實對清理整頓后保留的原二類口岸進行處理的意見
2、 清理整頓后保留的原二類口岸處理意見報表(略)
二OO五年三月十七日
附件1
關于落實對清理整頓后保留的原二類口岸進行處理的意見
根據(jù)《國務院關于口岸開放管理工作有關問題的批復》(國函[2002]14號)中關于對清理整頓后保留下來的原二類口岸分不同情況進行處理的原則,經(jīng)海關總署、中央編辦、外交部、國家發(fā)展改革委、公安部、交通部、質檢總局、國務院臺辦、總參謀部等部門研究,現(xiàn)提出以下處理意見:
一、效益好,布局合理,查驗部門能夠實施有效監(jiān)管的,可作為新開口岸,納入國家口岸發(fā)展規(guī)劃,由所在地?。ㄗ灾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按程序報國務院審批。此類口岸須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海港口岸,近兩年的年進出口貨運量不少于5萬噸;內(nèi)河港口岸,近兩年的年進出口貨運量不少于2萬噸;公路口岸,近兩年的年進出口貨運量不少于2萬噸或年出入境人員不少于2萬人次。
(二)原二類水運口岸所在縣、市必須是經(jīng)國務院批準并已公布對外開放的地區(qū),原則上與相鄰原一類水運口岸陸路距離200公里(海港)和100公里(河港)以上。
(三)邊境口岸必須是我國同毗鄰國家政府間簽訂的邊境(口岸)協(xié)定中對等開放的口岸。
二、有一定效益,距離原一類口岸較近,查驗部門能夠實施有效監(jiān)管的,可并入原一類口岸,納入國家口岸發(fā)展規(guī)劃,由所在地?。ㄗ灾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按程序報國務院審批。此類口岸須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海港口岸,近兩年的年進出口貨運量不少于3萬噸;內(nèi)河港口岸,近兩年的年進出口貨運量不少于1萬噸。
(二)海港口岸和內(nèi)河港口岸與相鄰原一類口岸陸路距離原則上不大于100公里。
三、有一定效益,但不屬于常年過貨,根據(jù)需要,按臨時開放口岸審批程序報批。
四、效益不好,布局不合理,查驗部門無法實施有效監(jiān)管的,由所在地?。ㄗ灾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發(fā)文予以關閉。
五、對一些?。ㄗ灾螀^(qū)、直轄市)超出《國務院關于口岸開放的若干規(guī)定》(國發(fā)[1985]113號)范圍審批的內(nèi)陸鐵路和公路原二類口岸,按國函[2002]14號文件規(guī)定處理。
在清理整頓原二類口岸時確定進行整改或在建的,在此處理意見公布時仍未能完成整改或建設的,由所在地?。ㄗ灾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發(fā)文予以撤銷。
清理整頓后保留的原二類口岸處理工作在“十一五”期間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