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fā)文機關最高人民檢察院
發(fā)文日期2004年02月04日
時效性現(xiàn)行有效
發(fā)文字號高檢發(fā)政字〔2004〕2號
施行日期2004年02月04日
效力級別司法解釋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檢察院,軍事檢察院,新疆生產(chǎn)建設兵團人民檢察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咨詢委員會成立后,在高檢院黨組的領導下,做了大量有益的工作,發(fā)揮了積極的作用。隨著干部的新老交替,一些從事檢察工作多年,具有豐富檢察工作經(jīng)驗的同志又陸續(xù)從現(xiàn)職崗位上退下來,為了更好地發(fā)揮這些老同志的作用,經(jīng)最高人民檢察院黨組研究,決定建立最高人民檢察院咨詢委員制度,替代原有的咨詢委員會制度。
一、 咨詢委員主要從退出最高人民檢察院院領導崗位和省級檢察院檢察長崗位以及最高人民檢察院退休的正廳職領導同志中聘任。
二、 咨詢委員根據(jù)最高人民檢察院院領導的要求,承擔一些專項任務。
三、 新聘任的咨詢委員需身體健康,本人自愿。部級干部超過70周歲、廳級干部超過65周歲的自然解除聘任。
四、 咨詢委員在聘任期間不得以律師身份擔任訴訟代理人或者辯護人。聘任期間,如本人提出解聘或組織認為不適宜繼續(xù)聘任的可以解聘。
五、 咨詢委員在承擔專項任務期間,給予適當補貼。
六、 新聘的咨詢委員由最高人民檢察院頒發(fā)聘書。原有的最高人民檢察院咨詢委員會委員改聘為榮譽咨詢委員,頒發(fā)證書。
七、 最高人民檢察院咨詢委員會及其下設的辦公室不再保留。在最高人民檢察院離退休干部局設立咨詢委員辦公室,負責新聘咨詢委員和榮譽咨詢委員的日常服務工作。
附件:關于最高人民檢察院咨詢委員制度的若干規(guī)定
根據(jù)最高人民檢察院黨組關于建立最高人民檢察院咨詢委員制度的決定,特就咨詢委員的職責、聘任、紀律和有關待遇等問題作如下規(guī)定:
一、工作職責
(一)咨詢委員根據(jù)最高人民檢察院院領導的要求,承擔一些專項任務。
(二)咨詢委員直接對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和分管院領導負責并報告工作。
(三)有關廳(室、局)要為咨詢委員完成有關專項任務或進行調(diào)研活動提供方便條件,協(xié)助做好相關工作。
二、聘任條件和程序
(一)咨詢委員主要從退出最高人民檢察院院領導崗位和省級檢察院檢察長崗位以及最高人民檢察院退休的正廳職領導同志中聘任。
(二)新聘任的咨詢委員需身體健康,本人自愿。
(三)對符合聘任條件的,高檢院院領導由檢察長征求本人意見,廳級領導干部由分管院領導征求本人意見,省級檢察長由政治部征求本人意見。根據(jù)本人自愿原則,政治部統(tǒng)一提出建議聘任名單,報院黨組審定。
(四)咨詢委員由最高人民檢察院頒發(fā)聘書。
三、紀律和解聘
(一)咨詢委員在聘任期間不得以律師身份擔任訴訟代理人或者辯護人。
(二)部級干部超過70周歲、廳級干部超過65周歲的自然解除聘任。
(三)聘任期間,如本人提出解聘或組織認為不適宜繼續(xù)聘任的可以解聘。
四、福利待遇
(一)咨詢委員保留發(fā)放通訊費。
(二)咨詢委員在承擔一些專項任務期間,給予適當補貼,發(fā)放標準為每月500元。
(三)廳級咨詢委員在承擔專項任務期間,每月給予交通補助費300元。
(四)在最高人民檢察院離退休干部局設立咨詢委員辦公室,負責新聘任的咨詢委員和榮譽咨詢委員的日常服務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