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fā)文機關最高人民法院
發(fā)文日期1990年11月17日
時效性現(xiàn)行有效
施行日期1990年11月17日
效力級別司法文件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
為了及時總結(jié)掌握 行政訴訟法實施以后的新情況、新問題,切實做好對有關行政案件請示的解答工作,特就有關事項作如下通知:
一、 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辦公廳(64)法研字第75號和(73)法辦字第004號關于請示問題的通知,今后中級法院和基層法院對行政審判中遇有疑難問題和疑難案件需要向上級法院請示的,應按照逐級請示的辦法辦理,不要直接向最高人民法院請示。向最高人民法院的請示報告中,要寫明高級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和行政審判庭的意見。如果審判委員會有幾種不同意見,也應寫明傾向性的意見。
二、 對 行政訴訟法實施后遇到的新情況、新問題,以及審判實踐中的一些好的做法和經(jīng)驗,請你們加強調(diào)查研究,及時將有關情況報告我院。
三、 請你們務必在1990年12月25日之前將全?。ㄗ灾螀^(qū)、直轄市)行政審判庭建立、干部配備和受理行政案件的情況向最高人民法院作一次專門的書面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