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機關:最高人民檢察院
發(fā)文字號:高檢發(fā)反貪字〔2014〕213號
公布日期:2014.05.26
施行日期:2014.05.26
時效性:現(xiàn)行有效
效力位階:司法解釋性質文件
超鏈接:(2014年)人民檢察院訊問職務犯罪嫌疑人實行全程同步錄音錄像的規(guī)定
人民檢察院訊問職務犯罪嫌疑人實行全程同步錄音錄像的規(guī)定
(2014年3月17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十二屆檢察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通過)
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規(guī)范執(zhí)法行為,依法懲治犯罪,保障人權,提高執(zhí)法水平和辦案質量,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guī)則(試行)》等有關規(guī)定,結合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偵查職務犯罪案件工作實際,制定本規(guī)定。
第二條 人民檢察院訊問職務犯罪嫌疑人實行全程同步錄音、錄像,是指人民檢察院辦理直接受理偵查的職務犯罪案件,訊問犯罪嫌疑人時,應當對每一次訊問的全過程實施不間斷的錄音、錄像。
訊問錄音、錄像是人民檢察院在直接受理偵查職務犯罪案件工作中規(guī)范訊問行為、保證訊問活動合法性的重要手段。訊問錄音、錄像應當保持完整,不得選擇性錄制,不得剪接、刪改。
訊問錄音、錄像資料是檢察機關訊問職務犯罪嫌疑人的工作資料,實行有條件調(diào)取查看或者法庭播放。
第三條 訊問錄音、錄像,實行訊問人員和錄制人員相分離的原則。訊問由檢察人員負責,不得少于二人;錄音、錄像應當由檢察技術人員負責。特別情況下,經(jīng)檢察長批準,也可以指定其他檢察人員負責。刑事訴訟法有關回避的規(guī)定適用于錄制人員。
第四條 訊問錄音、錄像的,應當由檢察人員填寫《錄音錄像通知單》,寫明訊問開始的時間、地點等情況送檢察技術部門或者通知其他檢察人員。檢察技術部門接到《錄音錄像通知單》后,應當指派檢察技術人員實施。其他檢察人員接到通知后,應當按照本規(guī)定進行錄制。
第五條 訊問在押犯罪嫌疑人,應當在看守所進行。訊問未羈押的犯罪嫌疑人,除客觀原因或者法律另有規(guī)定外,應當在人民檢察院訊問室進行。
在看守所、人民檢察院的訊問室或者犯罪嫌疑人的住處等地點訊問的,訊問錄音、錄像應當從犯罪嫌疑人進入訊問室或者訊問人員進入其住處時開始錄制,至犯罪嫌疑人在訊問筆錄上簽字、捺指印,離開訊問室或者訊問人員離開犯罪嫌疑人的住處等地點時結束。
第六條 訊問開始時,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將對訊問進行全程同步錄音、錄像,告知情況應在錄音、錄像和筆錄中予以反映。
犯罪嫌疑人不同意錄音、錄像的,訊問人員應當進行解釋,但不影響錄音、錄像進行。
第七條 全程同步錄像,錄制的圖像應當反映犯罪嫌疑人、檢察人員、翻譯人員及訊問場景等情況,犯罪嫌疑人應當在圖像中全程反映,并顯示與訊問同步的時間數(shù)碼。在人民檢察院訊問室訊問的,應當顯示溫度和濕度。
第八條 訊問犯罪嫌疑人時,除特殊情況外,檢察人員應當著檢察服,做到儀表整潔,舉止嚴肅、端莊,用語文明、規(guī)范。嚴禁刑訊逼供或者使用威脅、引誘、欺騙等非法方法進行訊問。
第九條 訊問過程中,需要出示、核實或者辨認書證、物證等證據(jù)的,應當當場出示,讓犯罪嫌疑人核實或者辨認,并對核實、辨認的全過程進行錄音、錄像。
第十條 訊問過程中,因技術故障等客觀情況無法錄音、錄像的,一般應當停止訊問,待故障排除后再行訊問。訊問停止的原因、時間和再行訊問開始的時間等情況,應當在筆錄和錄音、錄像中予以反映。
無法錄音、錄像的客觀情況一時難以消除又必須繼續(xù)訊問的,訊問人員可以繼續(xù)進行訊問,但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同時報告檢察長并獲得批準。未錄音、錄像的情況及告知、報告情況應當在筆錄中予以說明,由犯罪嫌疑人簽字確認。待條件具備時,應當對未錄的內(nèi)容及時進行補錄。
第十一條 訊問結束后,錄制人員應當立即將訊問錄音、錄像資料原件交給訊問人員,經(jīng)訊問人員和犯罪嫌疑人簽字確認后當場封存,交由檢察技術部門保存。同時,復制訊問錄音、錄像資料存入訊問錄音、錄像數(shù)據(jù)管理系統(tǒng),按照授權供審查決定逮捕、審查起訴以及法庭審理時審查之用。沒有建立訊問錄音、錄像數(shù)據(jù)管理系統(tǒng)的,應當制作訊問錄音、錄像資料復制件,交辦案人員保管,按照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guī)則的有關規(guī)定移送。
訊問結束后,錄制人員應當及時制作訊問錄音、錄像的相關說明,經(jīng)訊問人員和犯罪嫌疑人簽字確認后,交由檢察技術部門立卷保管。
訊問錄音、錄像制作說明應當反映訊問的具體起止時間,參與訊問的檢察人員、翻譯人員及錄制人員等姓名、職務、職稱,犯罪嫌疑人姓名及案由,訊問地點等情況。訊問在押犯罪嫌疑人的,訊問人員應當在說明中注明提押和還押時間,由監(jiān)管人員和犯罪嫌疑人簽字確認。對犯罪嫌疑人拒絕簽字的,應當在說明中注明。
第十二條 訊問筆錄應當與訊問錄音、錄像內(nèi)容一致或者意思相符。禁止記錄人員原封不動復制此前筆錄中的訊問內(nèi)容,作為本次訊問記錄。
訊問結束時,訊問人員應當對訊問筆錄進行檢查、核對,發(fā)現(xiàn)漏記、錯記的,應當及時補正,并經(jīng)犯罪嫌疑人簽字確認。
第十三條 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偵查的案件,偵查部門移送審查決定逮捕、審查起訴時,應當注明訊問錄音、錄像資料存入訊問錄音、錄像數(shù)據(jù)管理系統(tǒng),并將訊問錄音、錄像次數(shù)、起止時間等情況,隨同案卷材料移送案件管理部門審查后,由案件管理部門移送偵查監(jiān)督或者公訴部門審查。偵查監(jiān)督或者公訴部門審查認為訊問活動可能涉嫌違法或者訊問筆錄可能不真實,需要審查訊問錄音、錄像資料的,應當說明涉嫌違法訊問或者訊問筆錄可能失實的時間節(jié)點并告知偵查部門。偵查部門應當及時予以授權,供偵查監(jiān)督或者公訴部門對存入訊問錄音、錄像數(shù)據(jù)管理系統(tǒng)相應的訊問錄音、錄像資料進行審查。沒有建立訊問錄音、錄像數(shù)據(jù)管理系統(tǒng)的,應當調(diào)取相應時段的訊問錄音、錄像資料并刻錄光盤,及時移送偵查監(jiān)督或者公訴部門審查。
移送訊問錄音、錄像資料復制件的,偵查監(jiān)督部門審查結束后,應當將移送審查的訊問錄音、錄像資料復制件連同案卷材料一并送還偵查部門。公訴部門對移送的訊問錄音、錄像資料復制件應當妥善保管,案件終結后隨案歸檔保存。
第十四條 案件提起公訴后在庭前會議或者法庭審理過程中,人民法院、被告人或者其辯護人對庭前訊問活動合法性提出異議的,或者被告人辯解因受刑訊逼供等非法方法而供述的,公訴人應當要求被告人及其辯護人提供相關線索或者材料。被告人及其辯護人提供相關線索或者材料的,公訴人可以將相關時段的訊問錄音、錄像資料提請法庭播放,對有關異議或者事實進行質證。
第十五條 公訴人認為訊問錄音、錄像資料不宜在法庭上播放的,應當建議在審判人員、公訴人、被告人及其辯護人的范圍內(nèi)進行播放、質證,必要時可以建議法庭通知訊問人員、錄制人員參加。
第十六條 人民法院、被告人或者其辯護人對訊問錄音、錄像資料刻錄光盤或者復制件提出異議的,公訴人應當將檢察技術部門保存的相應原件當庭啟封質證。案件審結后,經(jīng)公訴人和被告人簽字確認后對訊問錄音、錄像資料原件再行封存,并由公訴部門及時送還檢察技術部門保存。
第十七條 訊問過程中犯罪嫌疑人檢舉揭發(fā)與本案無關的犯罪事實或者線索的,應當予以保密,不得泄露。違反本條規(guī)定,造成泄密后果的,應當追究相關責任。
庭前會議或者法庭審理過程中,人民法院、被告人及其辯護人認為被告人檢舉揭發(fā)與本案無關的犯罪事實或者線索影響量刑,需要舉證、質證的,應當由承辦案件的人民檢察院出具證明材料,經(jīng)承辦人簽名后,交公訴人向審判人員、被告人及其辯護人予以說明。提供的證明材料必須真實,發(fā)現(xiàn)證明材料失實或者是偽造的,經(jīng)查證屬實,應當追究相關責任。
第十八條 案件辦理完畢,辦案期間錄制的訊問錄音、錄像資料存入訊問錄音、錄像數(shù)據(jù)管理系統(tǒng)的或者刻錄光盤的原件,由檢察技術部門向本院檔案部門移交歸檔。訊問錄音、錄像資料的保存期限與案件卷宗保存期限相同。
訊問錄音、錄像資料一般不公開使用。需要公開使用的,應當由檢察長決定。非辦案部門或者人員需要查閱訊問錄音、錄像資料的,應當報經(jīng)檢察長批準。
案件在申訴、復查過程中,涉及訊問活動合法性或者辦案人員責任認定等情形,需要啟封訊問錄音、錄像資料原件的,應當由檢察長決定。啟封時,被告人或者其委托的辯護人、近親屬應當?shù)綀鲆娮C。
第十九條 參與訊問錄音、錄像的人員,對訊問情況應當嚴格保密。泄露辦案秘密的,應當追究相關責任。
第二十條 初查階段詢問初查對象需要錄音或者錄像的,應當告知初查對象。詢問證人需要錄音或者錄像的,應當事先征得證人同意,并參照本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二十一條 實施訊問錄音、錄像,禁止下列情形:
(一)未按照刑事訴訟法第121條和本規(guī)定對訊問活動進行全程同步錄音、錄像的;
(二)對訊問活動采取不供不錄等選擇性錄音、錄像的;
(三)為規(guī)避監(jiān)督故意關閉訊問錄音錄像系統(tǒng)、視頻監(jiān)控系統(tǒng)的;
(四)擅自公開或者泄露訊問錄音、錄像資料或者泄露辦案秘密的;
(五)因玩忽職守、管理不善等造成訊問錄音、錄像資料遺失或者違規(guī)使用訊問錄音、錄像資料的;
(六)其他違反本規(guī)定或者玩忽職守、弄虛作假,給案件偵查、起訴、審判造成不良后果等情形的。
訊問人員、檢察技術人員及其他有關人員具有以上情形之一的,根據(jù)《檢察人員紀律處分條例(試行)》等規(guī)定,應當給予批評教育;情節(jié)較重,給案件偵查、起訴、審判造成較為嚴重后果或者對案件當事人合法權益造成較為嚴重侵害的,應當視情給予警告、記過、記大過處分;情節(jié)嚴重,給案件偵查、起訴、審判造成嚴重后果或者對案件當事人合法權益造成嚴重侵害的,應當視情給予降級、撤職或者開除處分;構成犯罪的,應當追究相關責任人員的刑事責任。
第二十二條 本規(guī)定由最高人民檢察院負責解釋。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此前規(guī)定與本規(guī)定不一致的,以本規(guī)定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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