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fā)文機關最高人民法院
發(fā)文日期1994年11月04日
時效性現行有效
發(fā)文字號法經〔1994〕268號
施行日期1994年11月04日
效力級別司法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
關于膠南市利達機械制造公司與伊克昭盟第一毛紡織廠、
伊東羊絨分梳廠購銷羊絨分梳聯(lián)合機合同糾紛一案指定管轄的通知
內蒙古自治區(qū)高級人民法院、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內蒙古自治區(qū)高級人民法院(1994)內經請字第2號請示報告及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魯高法函(1994)95號請示均收悉。經研究,答復如下:
膠南市利達機械制造公司(下稱制造公司、原膠南第二紡織機械廠)與伊克昭盟第一毛紡織廠(下稱毛紡廠)簽訂的由制造公司供給毛紡廠LFN246型羊絨分梳聯(lián)合機合同中,第三條明確約定了交貨地點為膠南二紡機廠,并且,供方以代辦運輸方式在膠南交付了貨物。因此,合同履行應為膠南。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交(提)貨地點欄目中填寫的“需方地驗收”及第十三條關于安裝調試的約定均構不成對合同履行地的特殊約定。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 第三十七條第二款及本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十九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本院指定膠南市人民法院管轄本案。伊克昭盟中級人民法院應將本院有關訴訟材料移送膠南市人民法院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