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fā)文機關最高人民法院
發(fā)文日期2014年03月14日
時效性現(xiàn)行有效
發(fā)文字號〔2013〕行他字第14號
施行日期2014年03月14日
效力級別司法文件
([2013]行他字第14號 2014年3月14日)
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關于李萬珍等人是否具有復議申請人資格的請示報告》收悉,經(jīng)研究答復如下: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九條第一款、《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二)項規(guī)定,舉報人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而舉報相關違法行為人,要求行政機關查處,對行政機關就舉報事項作出的處理或者不作為行為不服申請行政復議的,具有行政復議申請人資格。
此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