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fā)文機關最高人民法院辦公廳
發(fā)文日期2015年07月01日
時效性現(xiàn)行有效
施行日期2015年07月01日
效力級別司法文件
您提出的關于在文物保護工作中進一步加強制約監(jiān)督和責任追究機制的提案收悉,現(xiàn)答復如下:
文物是寶貴的文化遺產(chǎn),是人類創(chuàng)造力和智慧的見證,是國家和民族歷史發(fā)展的見證。保護好文物,對于繼承和發(fā)揚民族優(yōu)秀文化傳統(tǒng),促進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具有重要而深遠的意義。當前,一些地方大拆大建、拆真建假、拆古建新的問題屢禁不止,一些文物古跡受到嚴重破壞。文物不可再生,文物安全沒有事后,必須切實加強文物保護工作,有效守護國家文化遺產(chǎn)。您就圍繞文物保護工作存在的問題進行了深入分析,并提出在文物保護工作中進一步加強制約監(jiān)督和責任追究機制的具體建議,我們認為這些建議十分及時和必要,值得認真研究采納。
人民法院歷來重視運用法律手段懲治損毀文物的行為。早在1987年,我院就會同最高人民檢察院制定出臺了《關于辦理盜竊、盜掘、非法經(jīng)營和走私文物的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1987年解釋》),依照當時刑法的規(guī)定,對破壞珍貴文物、名勝古跡等適用法律問題作了明確規(guī)定,對于依法懲治和防范文物犯罪,保護文化遺產(chǎn)安全,發(fā)揮了重要作用。
您建議“最高人民法院出臺相關司法解釋,更明確地將嚴重破壞文物的行為納入刑事立案范圍,對公職人員故意損毀文物古跡的惡劣情形嚴肅追究刑事責任”,我們完全贊同。近年來,受暴利驅(qū)動,包括損毀文物在內(nèi)的文物犯罪呈現(xiàn)出新的特點,懲治文物犯罪面臨嚴峻形勢;同時,由于刑法和文物保護法均已重新修訂,《1987年解釋》已不能完全適應懲治文物犯罪的需要,鑒此,我院已啟動新的文物犯罪司法解釋的制定工作。司法解釋將對包括故意損毀文物罪、故意損毀名勝古跡罪、過失損毀文物罪、失職造成珍貴文物損毀、流失罪在內(nèi)的各種文物犯罪的定罪量刑標準及其他相關問題作出明確規(guī)定。
關于您提出的“使《文物保護法》與《刑法》中的‘故意損毀文物罪’和‘故意損毀名勝古跡罪’充分對接,將破壞市縣級文物保護單位、未定級不可移動文物、歷史建筑、歷史街區(qū)村鎮(zhèn)的行為納入刑事立案范圍”的建議,我們將在起草司法解釋時認真考慮。
下一步,我院將加快工作進度,力爭在年內(nèi)發(fā)布新的文物犯罪司法解釋,為有效懲治和預防各類文物犯罪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保障。
感謝您對人民法院工作的關心和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辦公廳
2015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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