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機關:最高人民法院
發(fā)文字號:法研〔2011〕97號
公布日期:2011.07.15
施行日期:2011.07.15
時效性:現(xiàn)行有效
效力位階:司法解釋性質文件
超鏈接:(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關于假釋時間效力法律適用問題的答復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關于假釋時間效力法律適用問題的答復
(法研[2011]97號 2011年7月15日)
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2011)皖刑他字第10號《關于假釋時間效力法律適用問題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答復如下:
一、根據(jù)刑法第十二條的規(guī)定,應當以行為實施時,而不是審判時,作為新舊法選擇適用的判斷基礎。故《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刑法時間效力規(guī)定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條規(guī)定的“1997年9月30日以前犯罪,1997年10月1日以后仍在服刑的累犯以及因殺人、爆炸、搶劫、強奸、綁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包括1997年9月30日以前犯罪,已被羈押尚未判決的犯罪分子。
二、經《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八)》修正前刑法第八十一條第二款規(guī)定的“暴力性犯罪”,不僅包括殺人、爆炸、搶劫、強奸、綁架五種,也包括故意傷害等其他暴力性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