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fā)文機關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
發(fā)文日期2017年11月28日
時效性現行有效
施行日期2017年11月28日
全庭各部門:
《第二巡回法庭公車管理暫行辦法》已經庭領導批準,現予印發(fā),請遵照執(zhí)行。
2017年11月28日
第二巡回法庭公車管理暫行辦法
為加強第二巡回法庭公務車輛管理,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有關規(guī)定,結合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一條 公務用車由綜合辦公室統(tǒng)一管理,統(tǒng)一調度。
第二條 公務用車用于保障執(zhí)法辦案和公務活動使用。嚴禁公車私用。
第三條 公務用車原則上保障沈陽市內公務活動,需經主審法官、綜合辦主任或訴訟服務中心負責人審批。沈陽市外公務活動確需用車的,還需報經主管庭領導審批。
第四條 用車人員應將《公務用車派遣單》,提前一天交綜合辦公室車輛管理人員統(tǒng)籌安排。遇特殊、重大、緊急事件需要車輛保障的,可由綜合辦公室先予調派,事后由用車人員補辦審批手續(xù)。
第五條 嚴禁公務用車出入或停放在旅游景點、餐飲娛樂、學校幼兒園等與公務無關的場所。
第六條 公務用車原則上應由專職駕駛員駕駛。
第七條 法定節(jié)假日期間,公務用車實行封存停駛。封存情況由綜合辦公室報告主管庭領導。
第八條 公務用車應在辦公區(qū)指定位置停放。公務用車因工作需要夜間不能停放辦公區(qū)的,須經綜合辦公室主任批準。駕駛員須確保停放地點安全合規(guī)。
第九條 公務用車的加油、保險、維修、保養(yǎng)應在指定單位進行。公務用車按照車輛號牌辦理固定加油卡,嚴格執(zhí)行一車一卡的要求。
第十條 車輛駕駛員嚴禁將公務用車借予外單位或個人使用。
第十一條 車輛駕駛員要文明駕駛;嚴禁駕駛公務用車時吸煙、撥打手機、亂扔雜物等。
第十二條 車輛駕駛員應當嚴格按照交通法規(guī)駕駛車輛,如有交通違法等情況要及時報告綜合辦車輛主管人員,交通違法罰款由駕駛員自行承擔。
第十三條 綜合辦公室應當嚴格對車輛使用情況進行登記,定期公示行駛里程、車輛油耗、車輛運行費用、交通違法等情況。
第十四條 本辦法由第二巡回法庭負責解釋。未盡事宜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